船舶管理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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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知识点 一 除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外,二副还应: 1.负责管理养护各种航海仪器、气象仪表,排除一般故障; 2.负责管理海图、航海出版物、航行通告和警告及各种记录簿,正确填写航海仪器和航海图书资料清册; 3.负责管理、校对天文钟及公共场所的船钟; 4.负责管理国旗、号旗、号灯、号型、应急航行油灯,保持驾驶台内救生信号和器材的有效性和可用性; 5.负责管理并保持驾驶台、海图室及所管库房的秩序和整洁; 6.停泊时,主持商排驾驶员值班表并报大副批准后执行; 7.航行中,每天正午与机舱对时,填写并与二管轮交换正午报告; 8.航次结束后及时填报航次报告,交船长转报公司 除履行航行、停泊值班职责外,三副还应: 1.主管全船的救生、消防设备; 2.负责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应变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及时向新来的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及其职责; 3.开航前,应根据大副的意图编妥船舶应急部署表及船员应急任务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执行; 4.在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应在驾驶台当值,负责传达船长、引航员的指令,记录车钟和用车时间及重要船位,并负责驾驶台与机舱间的联系及VHF通信,监视各种操纵仪表、信号,监督舵工操舵的正确性,督促水手及时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旗帜; 5.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设备的养护、修理、更换计划或项目; 6.按规定张贴救生消防图表、符合、标志等,包括:应急部署表;防火控制图、船员日常防火守则、安全防火巡回路线图、大型灭火系统操作说明;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气胀式救生筏施放说明图解、救生衣穿着示意图及其他规定的符号、图解等;舱口围内侧书写“禁止烟火”或“NO SMOKING"。 二 1.按照大副积载计划的要求,负责船港联系,掌握装卸进度,记录开工时间、停工时间及其原因、开工舱口数变化应及时通知机舱,以便安全供电;密切与港方的联系,尽量保持船体的平衡,防止过度横倾和纵倾; 2.督促看仓人员认真看舱,做好货物的堆码、垫衬和隔票;发现包装破损、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可能引起混票的货物时,应先暂时停止其装进仓内,待妥善处理后再装,必要时要求港方签署现场记录,以至拒装并报告大副或船长;严禁工人在仓内吸烟和违章作业,因工人违章操作损坏设备、属具或货物,应及时要求港方签证,以便索赔; 3.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开关仓,防止货损;注意船舶吃水,在每天早晨工人换班时、货物装卸全部结束时、加完油水时及抵离港时,值班驾驶员应观测水尺,并记入航海日志; 4.装卸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物时,应到现场监督指导,并通知大副或船长到现场;装运冷藏集装箱应通知大副、大管轮(冷藏员)电机员现场监装; 5.滚装船、集装箱船、冷藏船、油船、气体运输船等的装卸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操作条件,立即停止装卸;滚装船上,应根据船舶与码头的高度差,适当调整尾跳角度,当超过极限时,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收起尾跳; 6.装卸结束封舱前,应下仓检查货物堆码及绑扎情况,注意有无火警苗子或偷渡迹象. 三 1.港内值班安排应遵循的原则:根据“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始终: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遵守国际的、船旗国的及港口国的规定;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正常情况下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上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推进系统,以及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易燃物品的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停泊值班人员应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至少一名水手。 2.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关心从事高空、舷外及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 3.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悬挂有关号灯号型;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泊缆绳,特别是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4.注意吃水和龙骨下的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状态。 5.按船长或大副的指示或者情况需要,通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调整压舱水,并注意船体平衡,注意检查污水沟、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注意防火安全。 6.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及防火规定,遇火警、人落水或船进水时,应即发警报;船长、大副不在船时,要负责指挥在船人员全力抢救,以避免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受损,必要时请求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或附近船只给予援助。 7.注意过往船舶,当有他船系靠本船或前后泊位时,应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记下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 8.主机试车前,应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不致碍及他船,不致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方可进行,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 1.值班驾驶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并报告船长;交接中或交接后对交接事项有怀疑时,应及时请示大副或船长; 2.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另有指示,该操作应由交班驾驶员完成;交接班双方都应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及其周围情况;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任何情况下交班者不得在接班人员未到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接班; 3.交班驾驶员应告接班者下列事项: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宜;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等安全注意事项,主机状态和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对船舶安全有关的其他情况;船上应完成的所有工作、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监舱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污水沟、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消防设备的情况;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法; 4.接班驾驶员在承担值班任务前,应核实下列各项:系泊缆绳或锚链状况是恰当的;了解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并知道万一发生溢漏或失火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合适的;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都在严格遵守之中;外界的条件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 五 1.二副离船进行职务交接时,应交接下列各项:航海仪器的技术性能和现状及操作注意事项;航海仪器计划修理的项目或正在修理的项目;开航前的准备情况,如海图、航线及仪器设备检视情况;航次报告填报情况;任期内海图改正的情况;移交航海仪器清册、航海图书资料清册及其他记录簿、说明书,本职所使用的工具、物品及库房钥匙;在港值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及船长、大副交办的事项. 2.三副离船进行职务交接时,应注意交接下列各项:救生消防设备的分布、技术状况及有关清册;救生消防设备养护情况及有关记录;救生消防设备待修、待检项目及正在修理检验的项目;开航前救生消防设备的检查及其他准备工作的情况,如应急部署的编制等;本职工作所用工具、物品及库房钥匙;在港值班注意事项及船长、大副交办的事项. 六 1.二副开航前应做好如下工作:备齐并改妥航次所需国旗、海图、航海图书资料及其他出版物;按船长指示,做好航次计划,划妥航线; 对电子助航设备进行航前检试,并将情况报告船长;检查驾驶台内救生信号和器材的有效期。 2.三副开航前应做好如下工作:船上人员变动时,应在开航前编妥应急部署表和船员应急任务卡;检查救生艇及其属具备品、淡水及救生食品的数量及有效期、吊艇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查救生筏及降落装置,送检的救生筏是否已妥善就位;检查救生衣、救生圈、自亮灯浮等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检查探火系统、报警装置、固定灭火系统是否正常可用,各类手提灭火器是否放在规定的位置 七 1.应建立设备、备件、工具和资料的清册,交接时按册清点;操作比较复杂或新安装的仪器,应将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张贴在操作位置附近醒目的地方;对航海仪器建立养护检修记录簿和误差校测记录簿,并定期清洁、加油、检查;非连续使用的仪器,如标准罗经、陀螺罗经复示器、雷达等,均应设置防潮、防尘护罩,不用时罩妥;除进厂修理或养护检修外,停港期间不关闭电罗经;船舶进坞后、出坞前,应对测深仪、计程仪等的水下部分进行检查、保养并做记录;按时向大副提出仪器设备的修理项目;向新来的驾驶员介绍仪器性能、使用方法、操作注意事项。 2. 航海图书资料管理包括: 1)根据本船情况,将全部海图分成中外文版图、专用图、常用图和其他图等几类,按图号顺序存放。本航次所需海图按使用先后顺序用铅笔编号,依次放在便于取用的抽屉内,航次结束后,将顺序号擦掉,以便下次另编;但作为海事证明的海图,应交由船长保管; 2)建立并管理“航海图书资料清册”,负责登记、改正、清点和领退,职务调动时移交; 3)航次急需的海图、图书资料,应及时报告船长,可就地、就近购买,更新后的报废海图(尤其是中文版),一律返回公司; 4)在国外港口,二副应报告船长通过代理购买、补齐外文版航行通告及补编;得到新的通告后,应立即填入海图卡片; 5)海图改正的顺序应根据缓急,首先改妥本航次的海图,尽快改妥常用海图,抓紧改正其他海图.任期内海图改正情况是职务调动交接的重要项目; 6)航行通告及补编应按年份、中、外文版分别装订保管; 7)所有驾驶员均应阅看航行警告并签名,二副应根据航行警告的内容,用铅笔在海图上标注,然后将警告专卷装订备查,保留1年。 八 1.三副的救生 (1)应保证所有救生设备在船舶离港前及航行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2)应为每种救生设备建立符合要求的维护保养须知或维护保养计划,按时进行每周检查和月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3)确保卫星EPIRB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恶劣天气中航行,应经常检查其放置是否牢固;在某些港口停泊时,为防止丢失,可视具体情况将其收回房间保管,开航前,置回原处; (4)三副在日常进行检查和保养时应注意下列各点:保持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的除外);救生艇淡水每月更换一次,救生口粮按保质期要求及时更换;每月按救生艇属具清册清点、检查,发现失效、短缺的项目及时补充和更换;机动救生艇每周进行正车和倒车运转,时间不少于3分钟,通用应急报警系统每周试验一次;气胀式救生筏及静水力释放器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送检修站检修(在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可展期到17个月);注意吊艇索的保养,其二端应在30个月内相互调头.因变质不能安全使用时,或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内应予以换新;保持救生设备的标记清楚,救生艇编号应由首至尾、左舷艇为双号、右舷艇为单号,乘员定额标在艇首左右二舷;救生圈、救生衣的数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并按规定配备自亮灯浮、自发烟雾信号、可浮救生索等;救生艇软梯、绳索、踏板不得霉烂,外面应加防护罩; 2.消防设备管理 (1)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火警报警设备,定期养护、检查和换剂,灭火器应注意检验和换剂日期; (2)管理并能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主副机扫气箱所属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铭牌、标志鲜明; (3)三副在日常管理时应注意下列各项:消防设备、器材应造册,逐项登记;消防设备布置图应与其实际布置情况一致;防火控制图装入梯口附近风雨密筒内; (4)大型灭火系统应做到:房间内清洁、整齐、无杂物、通风,CO2间的室温应在45℃以下;有适当的照明和有效的通信设备;所有CO2气瓶,每2年进行称重检查,若瓶内CO2净重减少达10%时应予填充,并做好记录;标志清楚,并附中、英文操作说明;房间门外有备用钥匙; (5)手提式灭火器应按时检查、换剂、登记:泡沫灭火器药液每年更换一次;CO2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重量,净重减少达10%时应予填充;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结块,CO2有否渗漏; (6)火警报警装置及烟火探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3.培训安排 (1)不迟于船员上船(如果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的船员应在不迟于第一次上船)后的二周内进行救生、消防设备的船上训练。 (2)在装有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内应进行一次该项设备用法的训练。 九 1.靠离泊时二副应:督促水手长检查船尾系泊系统、备妥撇缆、防鼠挡等;检查操作人员穿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向船尾全体人员交代操作意图;将无关人员遣离操作现场;指挥船尾操作人员进行正确操作,离开泊位后督促水手收好防鼠档,靠离完毕经船长同意方可离开船尾 ; 2.靠离泊时三副应:在驾驶台协助瞭望;执行车钟令;记录车钟簿、重要船位;记录航海日志;传达船长、引航员的指令,负责驾驶台和机舱的联系;监督水手的操舵的正确性。 十 1.二副应急中应:在驾驶台负责航行值班,负责应急现场、船长(驾驶台)、机舱之间通信联络;弃船时,在驾驶台协助船长定位记录通信联络;协助船长携带国旗、航海日志、相关海图、重要文件与物品等离船; 2.三副应急中应:将航行值班职责移交给二副;发生火灾时,负责现场灭火;发生船体漏水时,担任隔离队队长;弃船时担任救生艇艇长. 十一 1。 SOLAS公约的制定与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灾难有着密切的关系。该惨剧引起了全世界对海上安全的关注,制定一部世界认可的安全准则势在必行.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讨论制定安全规则。1914年1月20日,出席会议的13个国家代表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认可的海上安全准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旨在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现行的公约是由SOLAS74公约及其附则和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三个部分组成,其核心部分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74公约除了将过去的修改内容容纳进新版公约外,还增加了默认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约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 船员考试中涉及的所谓“SOLAS公约”的内容,均是指公约附则的内容而非指公约正文的内容,公约附则的内容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更新。 公约附则共有12章: 第Ⅰ章 总则: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检验与证书。 第Ⅱ章 构造:包括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包括对客、货船的各种救生设备的要求(IMO于1996年通过了MSC48(66),将本章中的部分内容定为《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包括GMDSS的配备和要求。 第Ⅴ章 航行安全:包括危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 第Ⅴ章 航行安全:包括危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 第Ⅵ章 货物装运(一般规定、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谷物装运)。 第Ⅶ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包括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及液化气体船的构造和设备。 第Ⅷ章 核能船舶。 第Ⅸ章 船舶营运安全管理。 第Ⅹ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Ⅺ-1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Ⅺ-2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除另有规定外,附则仅适用于从事于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附则各章中的适用范围,均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2。 1.检验种类 公约规定的有: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新(证)检验。 1)客船的检验: 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3)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 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 (3)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5)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 3)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 (3)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 4)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1)初次检验:包括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船底外部的检验; (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 (3)期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4)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5)船底外部检验:5年内至少2次,2次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6)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1)客船安全证书: 不超过12个月; (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4)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 不超过5年; (5)免除证书:按规定对船舶给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相同. (6)对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来代替上述2、3、4项证书. (7)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 (8)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 (9)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再有效: ①有关的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②没有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签证; ③船舶更换船旗。在缔约国之间的船期变更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 3。 1.干货船 干货船(适用于1992。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要求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 (1)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设施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 (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 (3)一般的安全须知,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 (4)特别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 2.客船 客船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界限上的关闭装置及其控制装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摇后的扶正装置。 4. 船舶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纵倾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并在下列处所,客船应保证36小时、货船为18小时的应急供电: 1)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乘人电梯; 2)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 3)操舵装置处; 4)航行灯、信号灯处; 5)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及其他GMDSS设备。 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货船为3h,客船为36小时。 5。 1.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 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发动机的位置,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车钟.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其他能控制发动机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 2.驾驶室对推进机器的控制(周期性无人机舱) (1)控制装置 ①在包括操纵的所有海况下,在驾驶台能够完全控制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和螺距(CPP); ②每个独立的螺旋桨及自动执行机构包括防止超负荷的装置(必要时)应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执行遥控; ③主推进器应备有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 (2)来自驾驶室的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控制位置显示。 (3)控制转换 ①推进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控制地点允许相互连接,每个控制地点应能够指示哪个控制点正在控制机器; ①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应在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室进行,并应有防止控制转换时推力变化的装置。 (4)自动控制或遥控系统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机器应能就地进行控制。 (5)驾驶室应安装指示螺旋桨转速、方向和螺距(CPP)的指示器. (6)启动失败的连续自动启动次数应加以限制,以确保足够的启动控制压力,应设有指示最低启动空气压力的报警装置. 6. SOLAS公约中消防规则的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充分可行的程度。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和潜在火灾危险,船舶消防应当满足: 1.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个干主竖区; 2.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3.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探知火源区域的任何火灾; 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6.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 7.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8.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限度。 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和消防带,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如下: (1)所有船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①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3台; ②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 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消防水带: ①客船上每只消防栓上至少配备一根消防水带; ②1000总吨以上货船上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船长一根,备用一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此数目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数量; 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所需消防水带的数量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3)手提灭火器: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灭火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有5只。机器处所配备的数量应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 (4)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由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组成。个人配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一顶消防头盔、一盏电安全灯(手提灯,照明时间至少3小时)、一把太平斧;呼吸器可是一具带有空气泵的防烟面具或一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可使用30分钟)并附带一根耐火救生绳。配备要求:所有船舶至少应备有两套符合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务处所的甲板长度每80m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两套个人配备.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储存于易于到达之处和即刻可用,两套消防员装备储存的位置之间应尽量远离.在客船上,应在任一存储位置上可以获得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 (5)国际通岸接头: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至少应设一只。 (6)防火控制图: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B级分隔的各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的细节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档火闸位置细节等。控制图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及英(法)文书写,并保持与当时实际情况一致,如有改动,应尽可能立即更正.所有船上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的复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 7. SOLAS公约对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配备要求如下: 1)无线电救生设备(所有客船及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 (2)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至少应装设3台 (3)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至少应装设2台 2)雷达应答器 (1)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每舷至少装设1台 (2)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每船至少装设1台 3)遇险火焰信号 每船应配备不少于12支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保存在驾驶室或其附近。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低于300m的高度,并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烧时间. 4)救生圈 (1)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圈装有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它在轻载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大者; (2)不少于救生圈总数的1/2应设有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只应设有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 5)救生衣 除船上每人一件外,另外附加足够数量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客船上还应配备占旅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 6)救生艇筏 (1)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50%,另外再配备能容纳人员总数25%的救生筏。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艇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另外再配备容纳人员总数100%的救生筏。如救生筏的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还应配备一只救生筏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 (2)救生艇乘员定额不许超过150人,救生筏乘员定额不得少于6人。 (3)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处在连续使用的准备状态,应使2名船员能在5min内完成降落和登乘准备工作. (4)救生艇筏应在船舶横倾达20°、纵倾达10°时能安全降落。 (5)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降落,货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和属具降落。 (6)救生艇在静水中航速至少为6kn,当拖带一只载足乘员属具的25人救生筏时,航速至少为2kn,并应配备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6kn航速、运转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燃料和润滑油。 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在船舶离港前、航行中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8. 根据SOLAS公约对危险通报的要求,每艘船船长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有责采取一切措施将信息通知附近各船及最近岸上主管当局: (1)危险的冰和飘浮物,或者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险; (2)热带风暴; (3)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船舶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 (4)未收到风暴警报而风力达10级或以上时。 发送危险通报可使用明语(最好用英文)或《国际信号码》. 9. 现行SOLAS公约要求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的航行系统和设备,包括标准磁罗经或其他装置、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定位装置等。对所有150GT及以上的船舶和客船,还应设有1台可与磁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或其他装置以及不单纯依靠船舶的主电源的通信信号灯一盏.对所有300GT及以上船舶和客船,还应设有1台测深仪、1台9GHz雷达、航速航程测量装置(计程仪)、1套电子标绘装置(ARPA)、船首向传送(至雷达、ARPA及AIS)装置.所有500GT及以上的船舶,另外需要配备陀螺罗经等。 另外,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应不迟于1999年1月1日在其两端安装应急拖带装置。 10.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只能供人员的登船和离船使用,应保持干净,适当维修和存放,定期检查,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能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的目的. 具体要求如下: (1)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 (2)当从海平面至船舶出入口的距离超过9m时,应使用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或升降机械。 (3)如果使用引航员升降器,还应在其附近设一引航员软梯,并可供立即使用. (4)在登船位置附近应配备两根直径不小于28mm的安全绳、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抛缆绳及夜间的照明等。 登离船装置在安装后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及引航员的登离,由值班驾驶员负责监督,该驾驶员应携带与驾驶室联系的通信设备. 11。 1.操舵装置的配备 (1)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致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如果操舵装置有二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装置,则可不设辅助操舵装置。 (2)主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速度前进时,能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相同条件下在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3)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速度的1/2或7kts前进时(取大者),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4)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独立的通信设施,在驾驶室、机舱以及舵机室处所应永久显示操舵装置的遥控系统和动力装置转换程序的操作说明和方框图. 2.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 (1)开航前12小时,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包括: ①进行操满舵试验 ②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 ③驾驶台与舵机间的通信试验 (2)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航行区域,船舶应使用一台以上同时工作的操舵动力设备。 3.演习 应急操舵演习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在舵机室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与驾驶台的通信程序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4.记录 操舵装置的试验核查以及应急操舵演习的详细内容应记入航海日志。 12. 每艘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及所有客船应设有下列符合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一台VHF无线电装置,能发送和接收70频道上的DSC及遇险报警以及6频道、13频道、16频道上的无线电话;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安全信息无线电设备; 6)一台卫星EPIRB,应能通过406MHZ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或1。6GHZ上工作的INMARSAT静止卫星发送遇险报警,并应: (1)安装在易于接近的位置; (2)可随时由人工释放并能由一人带入救生艇筏; (3)当船舶沉没时能自动释放并启动遇险报警; (4)能人工启动遇险报警。 13. 1.船舶识别号: (1)适用的船舶: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适用的日期:新船于2004年7月1日。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永久性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3)编号的标注的位置:每船至少两处标注,船尾或船中左舷和右舷的最深的核定的载重线以上船名之下,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正面的可见位置。在机器处所、泵舱、滚装处所的舱壁上. (4)制作要求: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用中心冲头冲刺,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 2.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 (1)适用的船舶: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适用的日期:新船于2004年7月1日。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即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备有《连续概要记录》。 (3)记录要求: ①记录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 ②记录要用IMO制定的标准格式,不得修改、删除; ③记录项目: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名称及地址、入级船级社、ISM证书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 ④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 ⑤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船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 ⑥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可以另外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 ⑦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 ⑧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 14。 恐怖主义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目的,并具有以非正常的暴力手段打击无辜者为目标的特点。2001年,“9.11”事件震惊全球,反恐成为各国关注的头等大事,2001年11月,IMO在22次大会上通过了“审议防止威胁乘客、船员和船舶安全的恐怖行为的措施和程序”的大会决议(A.924(22)),成立了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负责起草SOLAS公约有关保安条文的修正案以及ISPS规则。2002年12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ISPS规则)以及SOLAS有关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ISPS规则由A、B两个部分组成,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B部分为对实施A部分的指导. 1.适用范围 ISPS规则适用范围为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速客船)、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以及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2.定义 《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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