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理解与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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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理解与适用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2日 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湖南长沙 陈平凡团队 397516088摘要 在建筑市场中,发包人以各种方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工程款的结算和催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最好聘请 作为全程顾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后最高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根据建设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不能推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
2、.本文根据作者的实践经验,结合复函,浅谈第二十条“以送审价为准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键词: 工程款 竣工结算 送审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发包人就丧失了与承包人结算议价的权利,并且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请求重新鉴定工程造价也不会得到支持,而
3、只能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款,这就是业界所称的“以送审价为准”原则。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双方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下称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不能当然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适用条件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有完整的明确的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表述一般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类似表述,具体审核期限是28天还是其他时间,由当事人商定,但必须是具体的天数.在合同的结算条款中仅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或者类似约定的,
4、因其约定不明确,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本 认为,可以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
5、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该两个法律文件中均有审查期限和不予答复后果的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 2。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因此承包人必须编制好竣工结算文件并送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包括全部能够反映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计量的书面材料,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能够计算出工程总造价.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发包人,必须要有发包人的有效签收,签章人应当是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项目经理,这是关键,也是比较难操作的地方 3。 约定的审价期届满 “以送审价为准”给予了
6、发包人一个的审核期,只有过了这个审核期,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发生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因此承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要急于向发包人催款,否则发包人在得到“提醒”后,作出答复,竣工结算即进入异议程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失去了强制结算的效力,发包人借此达到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4. 发包人不予答复 不予答复是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既不明确表示认可,也不提出异议,没有任何回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文件后要求承包人补充竣工结算材料或者要求对账,那么可以视为发包人进行了“答复”,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因为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进行竣工结
7、算工程价款审核的基础,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材料的异议实际上是对竣工结算价款异议的一种方式,双方都有核实的义务。5。 审价期满承包人及时发出催款函 审价期届满,发包人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竣工结算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催款函。 二、直接采用建设部示范文本不能当然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 解释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以复函形式指出,以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33条不能推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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