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公务员制度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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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 公务员制度 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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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复习题 一、 简答题 1、 什么是品位分类?什么是职位分类?各有什么优缺点? 西方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 (1)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对象的分类。它强调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和身份等标准要素,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类别。(2)典型国家: 英国、法国、德国、日本。 ﹙3﹚优点: a、 便于选拔通才,有利于人事机构调整公务员的职务和安排必要的培训,公务员的交流范围比较广阔 b\ 有利于吸收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 C\ 有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公务员有某种安全感,不必担心因工作调动而降低自己的品位等级 D\ 分类方法比较简单,便于管理 ﹙4﹚缺点: a\ 不重视专门人才的作用,不适应专业化分工的需要 B\ 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工作能力强、水平高的人脱颖而出 C\ 强调人在事先,因人设职,容易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 职位分类 1)含义: 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它将纷繁复杂的公务员工作岗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这四个主要因素,划分若干类别和级别,以便做到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公务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2)典型国家: 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 (3) 构成元素:横向:职门、职组、职系 纵向:职等、职级 ﹙4﹚优点 1、 强调工作的专业化,有利于专才的培养 2、有客观统一的职位标准,使得职位职责清晰,便于考核与管理 3、公务员的待遇与职级、职等直接挂钩,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4、 以事设岗,为避免人浮于事提供条件 ﹙5﹚缺点 1、 适合专业性、机械性、事物性较强易于规范化的职位,不适合责任性较大,需要发挥人的主观性能动性的职位 2、职位分类结构的严密性使人员升迁、交流缺乏弹性,受到限制,不利于人才的全面发展 3、职位分类的程序过于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 2、 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职位分类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3章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 综合管理类 --是公务员职位中最主要部分,也可称为一般行政类,主要包括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等职责的职位。 2.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职业技术职能、为实施公共管理供直接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1)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的设想 层次高 比例小 职业发展阶梯与事业单位相近 (2)设置职业技术类职位的原因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设职业技术职务,这种规定忽略了现代行政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3、原有的职务分类没有考虑到职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特殊 (职务名称与所从事的工作名实不符 ﹡激励功能差,难以调动钻研业务的积极性 ﹡助长“官本位”意识,造成专业技术荒废 ﹡不利于培养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3. 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职位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基层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岗位中设置。行政执法职位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行政执法职责. 4。其他类别的设置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务院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3、 试述部外制、部内制管理体制的特点以及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 部外制的人事管理体制是在行政组织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人事管理机构,不受政党干涉和部门行政首长控制,综掌一切人事行政事宜,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在1978年改革前,美国设立文官委员会,改革后分设人事管理署和功绩保护委员会,独立进行考试录用,为国家选拔人才。同时掌管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核、任用、升迁、培训、福利待遇、退休等事宜. 优点:1、有利于独立行使职权,地位超然,不受政治影响,也不受行政首长干预 2、有利于集中人力、财力与设备对人事行政作周密二详尽的通盘规划,统一管理 3、 有利于招揽人事管理的专才,深入系统地研究人事行政事项推动人事制度的建设与改革 缺点:1、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常有不能与人事机构切实合作的情况 2、人事机构独立与行政之外,对实际人事行政及其需要,并不能完全了解,有些措施难以对症下药 3、人事机构强行分出后,使人事与行政分离,会削弱部门的人事监督,影响行政的完整性 部内制的人事管理体制是中央政府(内阁)设立人事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并监督协调各行政部门的人事工作;而各行政部门内设的人事机构则负责各项人事行政(如录用、升迁、考核、工资福利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典型代表国家是法国。 优点:1、由于人事与行政合一,能了解各部门的实际人事情形及需要 2、由于人事与行政合一,提高了各部门的效率与效益 缺点:1、各部门内的人事机构不可能对人事制度改革作系统研究 2、各个部门内部的人事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不利 于公务员事务的统一管理 3、在人才选拔方面,行政首长容易出现偏颇,亲疏好恶用人,难以客观公平 混合制以我国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为典型.从行政体制上看属于部内制,但在实际运作上则具有混合制的特点:在政府人事管理机构之外,还存在一个为人事管理提供原则、政策、指导性意见的党的工作部门即组织部门.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机构,对一些需要统一管理的事项进行宏观管理,各部门内设的人事部门则承担日常具体管理。 我国公务员考录的管理机构是“二元制”的管理模式,即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机关共同负责考录工作尽管这种模式在录用公务员时可以实现“用人”与“治事"的有效结合,但由于考录机关的不独立与考录权的不统一,往往容易破坏考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公务员的管理机构低位不高,缺乏相应的权威,也即政府下属的人事职能部门来管理国家公务员,而政府其他需要录用公务员的职能部门与人事部门平级,在考录工作中,难免不受各部门的牵制,难免不受行政首长权力和意志的影响。 4、 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交流方式的规定。 2005年4月,《公务员法》颁布,在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中, 公务员交流制度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交流制】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非公务员调入机关任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调任,是指机关以外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公务员交流方式。这是机关与其外部系统之间人员交流的主要形式,也是非公务员除经过社会公开选拔之外,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重要进口之一。它反映了国家公务员系统的外部开放程度。) 第六十五条 【转任的条件和要求】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内部进行平级调动的一种公务员交流方式.包括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不同职位的转换任职,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转任是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部的一种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六十六条 【挂职锻炼】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交流的法律效力和申请交流】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密切不同单位、部门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增进合作,促进机关整体工作效率的提高; (2)有利于促进机关内部人才的合理配置,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务员的个人意愿,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忧,极大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3)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作经历,丰富了公务员的实践经验,并增强其顾全大局的观念; (4)有利于净化公务员的工作环境,避免公务员陷入不良的人际关系,预防和减少腐败,促进廉政建设. 5、 简述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涵义与特征。 辞退,是指机关等任公务员任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与辞职是公务员权利不同,辞退是机关等公务员任用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在理解辞退时,还要区分它与开除的区别。开除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公务员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辞退是公务员的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建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实行公务员的选优汰劣,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有利于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对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辞退与开除的后果也不一样,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享受失业保险,被开除的公务员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公务员的辞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辞退是各级机关法定的基本用人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公务员机关有依法解除不适宜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公务员机关才能行使,是公务员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公务员只是这种权利关系的被动客体. (2)辞退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事由。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事由出现后,才能终止公务员机关与公务员的职务关系。超出规定的条件,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如不符合法定程序,做出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法定程序既是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又是对公务员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 (4)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按照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二、 论述题、 1、 比较分析中西方公务员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维护政治连续性 、强调功绩主义、两官分途政治中立 变革的原因:1、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局限日益显现 2、公务员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后工业化时代的要求 3、西方各国普遍面临财政危机 4、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启迪 变革的举措:1、公务员制度中职业的永久性和稳定性传统被打破 2、政务官加强对于事务官的控制,事务官的政治权利日益扩大 3、 简化法规、制度规定,增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灵活性 4、 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经济效益和行政效率 制度变革与核心价值的冲突:1、两官分途制度的变革与中立性价值的冲突 2、 变革职业常任制与连续性的冲突 3、 放松规制与对公众责任价值的冲突 4、 绩效评估的改革与功绩性价值的冲突 评析:1、“进行时”而非“完成时” 2、冲突的本质是韦伯官僚制与新公共管理这两种行政范式的冲突 3、中国与西方存在阶段性差异 中国: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决定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采取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自上而下、稳步实施的办法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至此,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诞生了。 推行公务员制度取得了积极地成果:①基本建立了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基本形成;③竞争上岗逐步成为各级机关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途径;④轮岗、回避制度的推行初见成效;⑤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监督力度有所加强;等等。 《公务员法》的发展创新 :1、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2、 确立了分类管理制度 3、 实行党政机关领导成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 4、 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 5、 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1、 廉政监督举措有待加强 2、 绩效考核与激励应有所突破 3、 西方政治中立原则的启示 2、 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公务员职业生涯的全过程,是公务员奖惩、任免、培训等管理环节的基础,对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和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有着重要意义。 3、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原则和方向。 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原则和方法: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整:增长机制, 确定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但由于公务员的工作具有难以量化评估的特点,而且公务员的工资属于社会产品的二次分配,由法律直接地位公务员工资水平缺乏参照标准。因此,只规定了一个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改革的方向 1.建立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 2。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完善地区附 加津贴 3。归并简化基本工资结构,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 4。工资收入与级别挂钩,保证基层公务员的收入有较大的上涨空间; 5.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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