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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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 程 分 包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发包方提供主
2、要设备和材料,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工序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的衔接。第四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的规定。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有关规定。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主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等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第七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包括对分包规划的合理性、分包商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对
4、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训,客观评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第九条 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
5、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二)确定分包商;(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理。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其他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一、工程分包立项的审批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下:(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部审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核,经主
6、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二)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由。二、分包商的资质审批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立项审批。三、合同审批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的分包商、分包合同草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有(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工程分包
7、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的;(二)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5%的;(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五)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七)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2、甲方指定分包商(甲方在标前或标后就某项专业性
8、强的单项工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指定分包给某个专业施工队伍)的,合同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和市场价格确定。第十四条 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包给多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额的理由。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见附件4)第三章 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
9、理第十六条 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由进行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第十七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发包商;(四)分包商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六)发包方定标;(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报审,经过批准后正式确定中标者。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
10、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勘探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三)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除上述证明以外,为掌握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出以下资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
11、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三)质量及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做好资格审查记录。分包商资格报审时附分包商资格证明材料并填报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所附资质证明材料须满足以下几点:1、证件齐全,具有最新的年检记录;2、各单位的经办人员须核实各类证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已核实,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盖各单位公章确认。第十九条 项目部合同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分包商资源库。分包商资源库是关于分包商信息的内部资料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格分包商的名单;(二)分包商资质证明文件;(三)分包商资源配置情况、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承担工程分包的能
12、力;(四)分包商在承建分包工程情况的记录及主要业绩;(五)以前分包方甲方单位对分包商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六)被公司禁止进入分包市场的分包商名单。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选择合格的分包商参加竞标。应对分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交项目部有关领导,以便规范管理。不使用列入公司资源库中的“黑名单”分包商。第四章 工程分包运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实施单位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5天内,根据已明确的承包工程任务及其考虑自身的施工力量,抓紧内部资源的平衡工作,确定需要分包工程项目,在分包工程开工10天内向公司计财科上报分包工程计划表,在此期间内未报的分包工程项目,原
13、则上公司不予审批。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收到公司经讨论后确定需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按分包招标管理手续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再实施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第五章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及结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一、分包工程招标的范围: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需是经公司审核合格的分包商。2、招标工作程序如下: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并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招标须知;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评标计分标准;施工图;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4、现场交底和招标答疑: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
14、准时进行。5、投标和验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专人负责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现场登记投标单位、投标人姓名、投标时间(时、分),逾期投标不予受理。6、开标、评标、定标投标结束后,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按合理最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7、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持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如果无故拖延签订时间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定标后一周内,在公司网站公布,并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二、工程对外分包的议标紧急状态下的原油及天然气生产项目,如管线、电力线路及设备抢修更换等;抢险救灾、紧急防洪
15、排涝项目;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可按照议标程序办理,程序如下:1、推荐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议标,议标申请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2、组织由预算、合同、技术人员参加的议标小组,对上报的各分包商资质、报价进行评选,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合理最低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价款的确定与结算一、分包价格的确定1、固定总价方式:由项目部采取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择分包商。分包工程的价格原则上实行总价包干的方式,对于变更、签证的计取方法可在招标文件
16、和合同中约定计取比例。2、单价方式:对于管线、管线补口补伤、试压、土方、穿越等可采用单价的方式计价,但是对总的工作量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便于预付工程款和总分包方核算。3、计提管理费方式:费率投标和施工图预(结)算作为工程总价时,安装工程原则上总价降低不低于8 % 10 %;刷油、防腐、电气自控工程原则上总价上降低10 % 20 %;建筑原则上总价降低5 %10 %。4、总包合同及甲方工程结算未计取的费用,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结算中均不得计取。5、执行工程量清单的分包工程,工程量变化时,价格调整应注意: (1)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差额在20 %以内,此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工
17、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原综合单价结算。 (2)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差额在+20%以上时,分包商应适当降低该综合单价的3 % 8 %;工程量清单差在20 %以上时,执行第(1)条规定,单价不作调整。6、分包商施工中石化、中石油工程并执行相应的定额时,按照中石化、中石油有关规定,人工费按照原费用定额执行。二、分包工程的结算1、分包商施工营业税工程时,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总包方施工增值税工程时,分包商在承揽工程时,应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但这部分税费由分包商在施工地开具发票时自行缴纳。2、分包工程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分包商应
18、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经总包方签字的交工资料、结算书报总包方审核。逾期不报者,总包方有权单方结算挂帐。3、工程工程结算书需由各总包单位业务主管审核,由经营副经理复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一)发包主体:项目部代表总公司履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职责,在实施管理办法中统称发包方。(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应成立发包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受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应在办理完项目分包方案(或规划)及招标申请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程序
19、)程序后,方可实施招标、开标、合同谈判和签订的相关活动。第二十八条 其它(一)分包工程招标全过程,应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需有公司纪检人员在场。(二)严禁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必须先签订合同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分包项目的施工。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
20、情况和工程特点增减部分内容,但必须保证主要条款的完整性。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严禁再分包,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商收回工程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第三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 % -5 %,安全风险抵押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施工之前提交。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如采取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要求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由发包方代发
21、;要求分包商缴纳一定额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分包商必须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和设备保险,并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分包商提供的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必须纳入项目部的设备安全管理体系。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项目部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主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负责:(一)发包方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和分包商投标
22、文件实质性内容。(二)合同谈判必须由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物资部门以及纪检人员参加。对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数量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的相应要求,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三)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做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应签署安全协议书(见附件5)和廉政从业责任书(见附件6),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使用单位行政章或其它印章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
23、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字者自行承担。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1、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及勘探局分包工程有关审批手续后10天内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合同部门交公司企业管理科审阅。4、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5、必要时,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工程难度等方面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5 %至10 %的银行履约保函。6、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有抵触。7、分包合同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文本)。8、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肃、规范。项目部合同文本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并做到字迹工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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