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代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看社会安全预警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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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代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看社会安全预警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的各种公共风险随时发生,特别是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必须全面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探讨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的方法。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和研究,可以为具体展开实际预警操作提供参考方案,从而进一步为质监部门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近几年,我国发生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群体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震撼。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不可预测的负面效应。质监部门承担风险的范围不断扩大。如何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靠监管、事后处理不是最佳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是避免产品质量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国食品加工业的现状 “毒酸奶"、“毒果冻"、“毒胶囊”的新闻一直牵动着国人的神经,这些平常大家习以为常的食品与药品,竟然有可能是由废弃的皮鞋所制成.这些废弃的皮鞋中含有超标的铬元素,一旦铬元素服用过度,对人体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药监局对国内各大胶囊药品企业的排查结果来看,首批9家药企的胶囊产品不符合生产要求,其中长春制药、修正药业等著名药企也“榜上有名"。其实,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从2011年初到2012年,从蒙牛三聚氰胺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到现在的修正与长春的毒胶囊事件,国内一家家著名企业纷纷上榜,这背后到底透射着什么问题? 目前,社会上在食品方面的造假手段变化很快,让人防不胜防。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2亿多农户从事分散的农业生产,我们所吃的绝大部分食品,就来自这种分散生产,我们食用的奶制品的原料很多也来自“散养”的奶牛。同时,我们还有几十万家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其中大量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另外在生产、加工制作食品的过程中,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上亿种之多,对每种食品都进行有害物质“彻查”也是不现实的,这样的高成本谁都负担不起。上述现象给造假者提供了较大的市场空间,同时高额利润又驱使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不顾一切地进行造假。 其实,不论是蒙牛也好,双汇也罢,甚至是最近的长春制药和修正药业,这些企业在国内都应该算是大企业、正规的生产厂商,而监管部门也是国家行政部门,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那么在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的背后,其牵涉出的可能是一条长长的产业利益链条,这条产业利益链是以牺牲国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在这条产业利益链下,这些生产厂商可以在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下,利用与监管部门的利益关系及玩忽职守,大量生产问题食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既可以享受清闲自在,且可以分享这条产业链所带来的利益.在监管部门的不闻不问下,这些食品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管环节形成了一条无人问责、畅通无阻的产业链。 目前而言,食品安全现状存在着生产源头、技术加工、流通销售以及部门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第一,农药残留物问题较为严重.一般而言,农产品是众多食品的源头,而目前由于经济发展导致环境破坏,使得农产品需要通过农药来促使其成长,而且农民对食品安全意识的淡薄,使得在使用农产品过程中出现用量过度的现象.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受污染的农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6,农田中有机农药残留量高达50%-60%,有机废弃物总量高达40亿吨,仅农膜的平均土壤残留率就达20%左右;而且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倍,化学农药使用量也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第二,不良生产工艺也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食品的生产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加工,其中主要有蒸煮熟化、烘焙、发酵等等。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食品加工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然而这些食品加工企业相比较来说规模还是较小。据统计:全国现有750多万家的小型食品加工作坊,而80%以上的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存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诸如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酸味剂、发色剂、漂白剂、保鲜剂以及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第三,食品流通环节污染较为严重。一方面,食品流通企业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包装储运过程中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而且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乘虚而入,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另一方面,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雪上加霜.第四,监管力度不强,监管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职能分解在农业、粮贸、卫生、工商、质监、药监、商检等7个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导致地区与部门之间尚未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由于多头管理和缺乏协调机制,职权不清,管理效率不高,管理难以完全到位,给假冒伪劣食品横行创造机会。 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 预警,就是对事物发生的必然趋势进行估计和推测,提出预见性警示,它对于人们掌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目的就是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预警预测,随时监控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对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发生事故的动态,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数据。 具体而言,预警机制的功能目标包括三个:一是预警功能,即通过确定一系列预警指标及判别标准可以实现对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首先通过食品加工企业的一些经济指标测算出食品安全的风险度值,其次通过一系列的宏观和微观的参考监控指标体系衡量风险状况。二是实时监控功能,即通过各地方质监机构实行实时监控,对食品加工的变动趋势做出分析评价。三是风险预算功能,即依据行业动态、利润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确定可能发生风险的概率。发现可能引起行业风险时,立即实施逐级报告制度,质监部门马上组织开展对这个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抑制风险的发生。 食品安全预警的运作机制 食品安全预警是由国家质监部门、地方质监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检验技术机构、大型企业组成的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各有侧重、信息共享、反应灵敏的“六位一体”工作体系。它包括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预报、预案实施、效果评价等一系列程序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覆盖食品安全评估和防范的系统. 预警机制的有效措施 一是建立专门的分析预警部门和实施预警情报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搜集情报,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做好情报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各级质监部门对市场行情进行监控分析,发现的问题及分析结果,定期上报统计数据经汇总,找出不安全因素,及早处理。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情报网络系统。同时参照金融、海关、税收等行业的经验,做好这项工作. 二是建立分析预警联动机制,与工商、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信息共享。 三是建立健全行业产品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指标体系包括行业产品质量动态、食品添加剂等化学物质使用量及使用状态、国内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库存、利润率以及市场价格等,还包括新产品开发结果等。 四是探索食品安全预警的分析方法。目前,其他行业采用的方法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定量部分主要根据获取的监测数据,从影响食品安全的要素影响等方面,运用预警数学模型,定量判定食品安全是否存在隐患。定性部分主要是建立专家系统,根据监测食品质量状况和对其产生影响的各层次因素,建立阶梯层次结构和判断矩阵,各专家依据知识和经验,填写汇总表。再根据专家汇总情况确定相关限值,计算各因素权重,通过逻辑运算,算出专家评估指数,从而判定食品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现在质监部门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预防永远重于补救。检测手段高超固然重要,标准也可以不断更新,但这还只是“治标”,最重要的是治本。质监部门要做好市场信息的预测、收集和发布工作,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使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只有采取一些具有预见性的措施,才能维护市场的稳定和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预警机制有多种渠道和方法,根据具体事物进行分析.如: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前一段时间,出现了“井喷”式的奶业投资热,说明这个行业的利润空间很大。奶业的扩张投资在需要大量原奶的情况下我国却频频出现倒奶、杀牛现象。这说明乳制品行业出现了不正常的情况。分析原因有三条:一是“复原乳"的泛滥。近年来进口奶粉增加,用奶粉生产的还原奶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据海关统计,2006年我国共进口乳制品34.8万吨,其中奶粉13。6万吨,同比增长25.8%.这些奶粉相当于100万吨原料奶,按奶牛单产4吨计,相当于25万头成年母牛的年产奶量;二是勾兑奶的现象屡屡发生,这又反映出奶品质量在下降,而奶制品在检测过程中又都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说明奶制品中添加了超出GB2760规定的添加剂来补充奶制品中营养成分的不足;三是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说明奶制品的质量存在问题。通过以上分析,预警部门可以给质监系统提出加强奶制品行业监督检查的信息,经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检测,可以发现问题,及时预防安全风险。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必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就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查处,以及有关部门的问责机制。首先,来看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体系建设,食品安全预警体系是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功能系统。一个快速的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对促进食品的质量安全具有有益的作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准则,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实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能够保证人民的食品消费安全,也就能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总体来说,建设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体系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健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以预警机制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通过制定国家法律来明确其在食品安全预警中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食品危害的产生以及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我国目前食品管理机构分散,需要建立统一和协调的预警机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行动统一协调有力。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预警机制建设,使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具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宽、时效性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制度和监测抽检预警网络系统,向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快速通报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最后,引入先进的食品安全预警技术,从操作上解决障碍.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风险分析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为评价我国食品安全性,并为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数据,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点进行主动监测,获得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规律,包括食品安全危害的区域分布、时间动态和污染水平,建立我国主要食品中重要危害物监测基本数据库,对食品供应链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到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溯源。 法律角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如此严重不仅是道德滑坡的表现,同时也是法律不完善的体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空白点很多,法制、科学、高效、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首先,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责任的追究必须符合追究的主体必须是有权机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责任的追究以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以及行政责任的追究包括认定和归结两个环节等五个条件。根据这五个要求和条件,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立法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问责体系。同时,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能够高效实施,切实发挥出制度应有的功能,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建立问责启动制度,加强和健全异体问责机制,强化人民代表大会问责、司法问责,规范和加强媒体问责,建立和完善公民问责。建立问责救济制度,问责工作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成熟健全的问责制度应该具备相应的救济措施,对问责失范进行补救。明确责任的免除及消灭制度,责任的免除及消灭是指问责的时效问题,即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明确问责官员的复出需要有哪些条件,多长时间才能复出、怎么复出,需要有哪些正当的理由,又需要有哪些公开的、民主的程序. 圣元奶粉“早熟门"事件,地沟油事件,洗虾粉事件等.还有双汇火腿肠的“瘦肉精”事件,毒豆芽事件,和“染色馒头”事件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毫无收敛的迹象,以致温家宝总理公开发表的讲话中痛斥那些祸害百姓、置公众健康于不顾的无良商家,指出:“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任何犯罪或者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是道德缺失的一种表现。食品安全问题肯定也是一种道德缺失的表现。但若幻想仅通过道德的说教或者市场的自我调节去重构食品安全,是远远不够的。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社会已失去了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的能力.一个企业的错误,没有成为另一个企业的教训;一个职能部门的失误,没能成为另一个职能部门的警钟;一种针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没能成为另一种行为的道德约束。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道德、文明的思想价值观念已失去引导社会的作用。人们违背了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来重构这一秩序,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视角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思考. 一、立法中法律语言的缺失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坏人理论”,即“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的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1]这也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道德方面的辞藻,而要注重法律语言的运用。法律语言强调的是一种法律约束力,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而道德语言则侧重于一种道德的号召力,这种号召力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它鼓励人们应当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当人们没有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为时,可能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但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传统文化中“人性本善”思想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很多时候是站在一个好人的角度考虑的,法律中充斥着大量的道德语言。如《食品安全法》对企业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规制和约束,但对这些规定并未进行细化,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定也不够明确。使得这些良好的法律制度只停留在道德层面上,法律约束力不够,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比如《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该制度是模仿美国的相关制度设计的.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按危害程度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即消费者食用了该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性较轻的,第三级是一般是不会有危害的,比如贴错了标签。食品召回的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和范围也不同。它的召回模式有两种:一是企业主动召回,二是政府要求召回.不管哪种模式,都是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的,而且这种监督是贯穿全程的,从开始召回时起一直到召回之后产品的销毁或做无害处理。[3]美国的这种食品召回制度是基于“人性本恶”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则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理念之上,主要寄希望于企业的主动召回,政府的监督也是不够全面的,对召回产品的处理并未进行必要的监督。使得该制度只能流于形式.我们现在经常讲我们的法律信仰不高。要有法律信仰,我想首先我们得学会使用法律语言思考问题。当我们的立法中充斥的都是道德的词语和概念时,埋藏在我们内心深处的必然是道德思维。在食品安全立法中也是如此,如果立法中道德语言过多,那么行为人就不会认为他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只是不道德而已,这样就不利于法律信仰的确立. 二、惩罚力度不够 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人之所以会违法犯罪,是因为他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将失去的。那么根据人的“避苦求乐”心理,若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应该与违法程度成正比,使得因违法犯罪而招致的痛苦程度大于该行为的既得利益。[4]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只所以如此严重,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无良商家前仆后继,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他们从中有利可图.因为作为一个“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马克思对此有一个精辟的说法;“一旦有适当利润,资本家就胆大起来……,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5]《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这被誉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这种“十倍赔偿”也只是徒有虚名而已,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十倍赔偿"制度脱胎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它主要是针对当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带有故意或欺诈等恶劣性质时,法官会在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之外,另行判处被告支付其一笔赔偿金,以期实现惩罚被告,震慑恶行、教育他人等目的。外国的惩罚性赔偿的威力是非常大的。在德国,亨特格尔公司曾被查出其生产的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奶粉中含有“坂歧氏肠杆菌",结果向消费者支付高达1 000 万欧元的赔偿金;[6]在美国,麦当劳公司因为其出售的咖啡温度过高导致消费者被烫伤,因此向一位老太太赔偿了270 万美元;[7]在日本,雪印乳制品公司由于生产出来的牛奶含有“黄色葡萄球菌"而会导致中毒现象,因而不得不借钱赔偿给受害者29 亿日元。再来看看我国的赔偿情况。[8]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已多次涌现通过“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如有呼和浩特的消费者获3 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30 元;[9]有南京的消费者获11。 2 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112 元;[10]有武汉的消费者获9。 3 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93 元[11]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消费者的金额都比较小,很少有成千上万的,即使乘以十倍,对于商家而言也只能算是“毛毛雨”,根本达不到立法者所预想的让违法者疼痛的地步,甚至连隔靴搔痒的效果也算不上。所以消费者往往都是乘兴而去,兴致而归。而且由于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不强,主张“以和为贵”,真正去较真的消费者也不是很多。因此对于商家而言,违规违法生产,仍具有很大的利润.而且我国的“十倍赔偿”制度一方面规定得很宽松,另一方面又显得很刚性.说它宽松,主要表现在不论生产者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轻微还是严重,都可适用该规定,适用范围非常的广泛。而在美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判处都设置苛刻的条件.要求只有卖家的主观过错达到故意、莽撞、恶性、放任、压迫或欺诈的程度时,才有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它的诉讼程序也比较特别、证明标准较高。说它刚性则表现为,只要出现了制假售假的情况,无论生产经营者的动机怎样、财力如何、规模大小、责任多少,也不管消费者的受伤状况、贻害程度、求偿成本、境况遭遇,更无所谓波及社会公众的范围、影响烈度、负面情绪、后果深远,一律都是“十倍赔偿”,这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这种一律打“五十大板”的做法,虽然能避免法官的任意裁量,法官只需做一个简单的算术题,把价款乘以10 即可得出惩罚性赔偿数额。一分不能多,一分也不能少!这样虽然可以防止司法专断。但这也是不公正的,甚至可能鼓励人们选择危害更大的手段。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行为处以同等的处罚,那么人们就可能选择能为他带来更多利益同时对社会危害程度也更大的手段。要使“十倍赔偿”制度落到实处,首先应该明确它的适用条件,不能笼统规定之。“十倍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应发挥它的“惩罚”功能,加大赔偿的数额以起到浓重的警醒和惩戒效果.这就要求该制度的适用须满足较严格的条件。只有经营者主观上故意,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才可能对其适用,同时应加大赔偿力度,十倍赔偿不应是上限,而应该是一个下限。其次要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根据行为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不同的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的不同财力状况,判处被告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撼和预防作用。[12] 三、缺乏激励制度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设计中缺少激励机制,更多的是侧重于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国家,激励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某些部门制定的政策中隐含着一些鼓励食品生产者采用食品安全技术来生产安全食品的制度激励,如政府大力推进的养殖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精华沼气池工程等。在一些地方,这些激励措施比较明显。但我国政府对食品生产者生产安全食品的支持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对农户和企业的激励是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普遍实行激励制度来引导农户和企业进行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如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等,从而不仅保护了环境,而且更有利于食品安全。激励制度的设计应体现出赏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才有利于建立公平的秩序.使食品生产者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对于那些信誉好的商家,政府应实行奖励,从而鼓励它进行安全健康的生产。[13] 四、监管的缺失 监管不到位,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制度中的一块硬伤。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商家都是纯洁的羔羊,把消费者当做上帝,自觉的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实践证明,他们恰恰是最不纯洁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置人民的利益、身体健康于不顾。因此,对于保护国家人民安全的政府,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而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指望监督者都是纯洁的羔羊.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中国的历史上曾有过“红顶商人”,而现在官商也经常勾结在一起,共同侵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对监督者自身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而我国现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肆意横行,一个坏的法律制度可以使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如此猖獗,很大程度上由于监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所致.(1)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真空等问题一直为公众所诟病。“一头猪有十个部门监管,但也没管好”,“一根火腿肠共有是十一个部门管理,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虽然《食品安全法》对此进行了改革,但问题仍然很严重。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主要仍是依赖议事协调机构进行部门间的合作。(2)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薄弱.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的范围、规模以及复合程度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动,个人有限的防范能力不足以防范这些风险。政府具有保障公民安全的义务,运用公共权力弥补个人防范风险能力的不足是政治生活的应有之义。但在实践中由于政府与管理对象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之前难以掌握全面的市场信息,因此很难做出风险预测和评估。同时风险的标准也不明确,评估预测机构分工也不清楚,这都给制度的运行带来了困难。[14](3)市场准入门槛低。相对我言,我国的食品市场准入门槛设置的还是比较低的,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的“私人小作坊”,而食品安全问题很多都根源于一些“小作坊"的违法生产经营。(4)监督不全面。国外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一般实行的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方式,而我国主要按照环节分段监管,所以经常会出现脱节问题。 2、监督者监督不力。(1)拥有权力的人总是想要僭越权力,侵犯他人的自由。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监管的缺位不仅是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同时也是由于监管者自身监管不力。如果没有人对监督者进行监督,那么他就可能会滥用权力,侵犯他人利益。(2)监管者对远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总是表现的不够关心.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如此热门.不仅是因为它实行的是阳光工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它的工作比较清闲。但个人认为该现象并非表明了“政府的最小干预主义”原则,而是政府的不作为。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它不应该像司法机关那样“不告不理”,而是要依法主动的管理干预社会事务。监督者不应坐在那“守株待兔",而是要主动的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生活中,监督者总是对这些事不够积极,对与自己切身利益较远的事漠不关心.所以才经常会出现事情曝光后各部门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 结语 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现今我们却在感慨我们到底还能放心的吃什么,食品安全成为我国消费者的“心腹大患”。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企业本来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要让他们讲道德良心是很困难的。如果我们仅想通过呼吁“良知的觉醒”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只能是“缘木求鱼”。食品安全问题如此严重,不仅是道德的滑坡,更是法律的缺失。法律制度本身设计不完善,对违法生产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诚信的经营者缺乏激励机制,赏罚不明。监督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甚至成为不良企业的同党,这些都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考虑的方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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