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doc
《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doc(1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
2、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第三条(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五条(实施方案和步骤)食品安
3、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 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 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 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 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 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 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 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 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
4、(九) 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第七条(培训的一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并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格式见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培训形式)食品安全培训包括以下形式:(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前款所列培训形式之一的食品
5、安全培训,但第(一)项所列培训形式仅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和A3、B3、C3类中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第九条(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食品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公布。第十条(培训学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应当按照以下学时要求进行:(一) A1、B1、C1类不少于50学时;(二) A2、B2、C2类不少于20学时;(三) A3、B3、C3类不少于15学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50%。第十一条(培训档案)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档案,
6、培训档案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姓名、岗位、培训日期、地点、方式、教材、教师、学时数和考核日期、成绩等内容。第十二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在线食品安全考核。考核应当凭培训记录参加。第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其委托的考核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专用章”。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7、组织有关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参加食品安全考核,并取得新的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全市通用.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混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取得较高等级培训合格证明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以从事较低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A1类可以从事A2类的活动,依此类推).第十四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处理)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后,再次参加考核.第十五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和考核信息库)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建立全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信息库。第三章
8、 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管理第十六条(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第十七条(培训机构信息登记)培训机构应当将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培训师资等信息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第十八条(考核机构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担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签订委托合同,并发给委托考核证明(格式见附件4):(一)持有工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食品 生产经营 人员 食品安全 培训 考核 管理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