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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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3 月28日第一次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名称: 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二条 住所:湖北省、水街三十五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水电管道钢结构安装、工程设备租赁经营;电工电料、低压电器、电缆电线、建筑材料、五金工具、通讯器材的批零兼营电动机起动、控制设备、电能质量优化和热工自动控制系统及电气设备、充电机销售;第四条 公司可以
2、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公司成立时实到10%即50万元,二十年内分期分批足额到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为全体股东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自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的
3、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投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合计100货币资金第八条 股东交缴出资后,须出具证明。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第十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
4、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六)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一)股
5、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向受让人发放(或换发)出资证明书,将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受让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
6、.第十五条 出资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公司的决策及执行、经营管理、监督等职能。第十七条 股东会(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利机构。(二)本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
7、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三)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四)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五)本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第一大股东主持。(六)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8、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代理非“追日”品牌产品等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协商通过。股东会对其它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八)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一)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四)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
9、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经理本公司设经理一人(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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