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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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文号:九府发200026号发布日期:2000-101执行日期:2000-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
2、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改造和房地产业发展,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各项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并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拆迁户、后销售商品房的总体原则,予以货币还房或异地安置(特殊情况也可就地还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3、成搬迁。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七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本市建设、规划、土管、教育、公安、工商、商业、供电、供水、电信、税务、物价、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方可拆迁。(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三)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五)拆迁
4、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六)1:200标有拟拆迁范围及道路红线的现状地形图;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验证有关材料,并在七天内给予是否准予拆迁的答复.第十条实行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一条市或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统一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不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均应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一定资金作为信誉保证.第十二条市房屋拆迁
5、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性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被拆迁人应按公告规定的搬迁时间及时搬迁。如拆迁双方就拆迁事宜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四条在拆迁公告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市或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强制
6、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五条拆迁公告规定期满后,供电供水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实施停电、停水。第十六条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将原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有关资料移交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办理房屋拆迁验收手续,核发房屋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房地产开发综合验收合格证。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
7、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入户和分户(但出生、军人复转退、高、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除外);规划部门停办修房、建房许可证;房屋发证机关停办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公房租赁过户、抵押以及落实房屋政策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核发
8、工商营业执照。如违反,所办手续无效,并对当事人从严查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九条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公证,并报批准拆迁机关备案。第二十条涉及拆迁港、澳、台胞和侨胞的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重点工程的市政建设工程拆迁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涉及的绿化带、树木、管线、人防等公共设施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依法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
9、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还房或者按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附件一)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结合折旧作价收购.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或以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九江市拆迁房屋非住宅停业补助费标准(附件三)予以补偿。因公用道设置、楼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设,影响还房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比例分摊。就地还门面的均在商场内以柜台形式归还.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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