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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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民用建筑类和市政类)彭州市规划局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说明为规范我市建设土地使用,建筑规划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2004年我市制定并下发了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彭府发200470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规定试行期间,较好地指导了我市详细规划编制,对建设项目规划控制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为城市建设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技术空缺。特别是国六条的出台,以及高密紧凑发展思路的提出,原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当前规划对建设用地、建筑的规划控制管理要求,因此亟待修订。一、修订背景(一)建设部制定
2、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二)成都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城市“高密紧凑”的发展思路,对规划管理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今年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修编和评审工作,现正在报批过程中,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从2004年总体规划32万人调整到36万人;用地规模从2004年总体规划30平方公里调整到32。25平方公里.二、修订依据及参考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五)成都市、南宁市、上海市等城市规划
3、管理技术规定;(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2006年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根据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分旧城区和新城区适当提高了二类住宅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体现了“高密紧凑”发展思路,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原技术规定:多层和中高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0%,中高层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8。新修订的技术规定:旧城区多层和中高层建筑密度分别不超过35%和33%,新城区多层和小高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3和30%;中高层容积率不超过3.0.(二)明确了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兼容规定用地的比例,针对不同比例提出了适应发展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能够更好地指导控制性详细
4、规划的编制,有利于业主选取多种建设形式。原技术规定明确了兼容性,但没有确定比例及各类兼容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新修订的技术规定见附表一、二。(三)引进激励机制,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发空间的建设行为。原规定无激励机制;新修订的规定见第十条。(四)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按建设规模比例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原规定无规模比例要求.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详见第十三条。(五)确定了幼儿园、中小学配套控制指标;而原规定无规模标准控制指标。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详见第十五条。(六)将原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建筑的主要朝向、次要朝向调整为主采光面
5、和次采光面,能表达日照的主次和房屋功能的设置。(七)对建筑的间距控制进行了调整,特别是旧城高密拆迁用地,只要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适当压缩了间距控制标准,有利于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原规定二环路以内1。0H(H为南侧建筑高度)调整为0.9H,二环路以外1。2H调整为1.0H;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详见第二十条。(八)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规定了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原规定无建筑退界;新修订的技术规定详见第二十九条。(九)新增高层居住建筑面宽控制规定,原规定无此内容;新修订的技术规定详见第三十八条。四、修订增加的条款(一)第八条 旧城区及工业调迁企业用地根据实际调整规划容量指标;(二)第十条 提供公共开放空
6、间的建筑项目补偿建筑面积;(三)第十三条 按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四)第十四条旧城区屋顶绿化折算地面绿化的计算;(五)第十五条 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规模标准控制指标;(六)第二十八条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邻地块之间建筑控制要求;(七)第二十九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后退规划绿地距离;(八)第三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五、修订后的技术规定共分八章五十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兼容性控制;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界;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第七章 特殊用地;第八章 附则.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
7、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彭州市中心城规划区(天彭镇、致和镇)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制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农村新型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建制镇为:濛阳镇、九尺镇、丹景山镇、丽春镇、通济镇、龙门山镇、三界镇、磁峰镇、敖平镇、桂花镇、白鹿镇、葛仙山镇、小鱼洞镇、升平镇、红岩镇、新兴镇、军乐镇、隆丰镇.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
8、细规划,下同)、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兼容性控制第四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
9、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8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注: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除外。 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旧城区指中心城规划区(天彭镇、致和镇)二环路以内的地区,新城区为旧城区以外中心城规划区.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因邻接土地已建设,或为已形成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可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核准建设。第七条一般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本规定表二城市一般地段规划控
10、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建设位置特别重要或功能特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第八条对于旧城区中的高密拆迁用地、工业调迁企业用地及其它为城市建设有贡献的项目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其贡献大小,经论证后,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可在表二基础上对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予以515调整.第九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十条对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增加项目的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
11、率小于或等于1。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1.2而小于2。0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0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注:公共开放空间要求方便公众进入,终日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要求开放空间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实际可使用的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由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规定,或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第十一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
12、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公厕)等。规模达到一定条件的,应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等.第十二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套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套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50平方米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
13、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2.5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按表二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内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 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规定绿地的
14、30%.(二)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时,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且集中绿地的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四)在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范围外的规划街头绿地,当作为该项目绿化代征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并计入绿地指标计算。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对外开放.(五)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六)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且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车位尺寸符合国家
15、有关规范的规定.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第十五条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规模标准控制表序号类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服务居住区建筑面积参考值()备注1幼儿园25001200850003班(90人)2500350017001700006班(180人)3500450024502550009班(270人)4500300034000012班(360人)2完全小学850036001200006班(270人)850011800520024000012班(540人)1180013600670036000018班(810人)1360015500850048000024班(1080人)1550
16、0970060000030班(1350人)3完全中学1550048001400006班(300人)1550022000680028000012班(600人)2200027800920042000018班(900人)27800317001190056000024班(1200人)31700362001370070000030班(1500人)362001580084000036班(1800人)4农贸市场2000200000420000700015000人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机动车(辆/每户)自行车(辆
17、/100建筑面积)A1501。0190A1500。7160A900。51A600。31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0.31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宾馆、酒店0。5办公楼0.50.4商业场所0。53体育馆2.520影剧院315展览馆0。51。0医院0.51.5农贸市场0。3车位/100用地面积1车位/100用地面积专业市场0.5车位/100用地面积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十七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
18、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要求砌宽度30厘米以上、高度40厘米的种植槽,种植常绿植物,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十九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
19、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起算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计算.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二十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一、 居住建筑各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表41朝向最小间距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多低层建筑长边旧城区:0。9H新建区:1。0 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层对低层: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0。5Hg且旧城区2
20、4。0 米,新建区27.0米高层位于北侧:1。0Hd且16。0米,高层位于东、西侧:1。3Hd且18.0米次要采光面面宽且13。0米山墙-6.0米山墙面宽且10.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采光面-0。5H 且旧城区24米,新建区27.0米次要采光面面宽且13.0米次要采光面-其中1栋为9层的居住建筑:10.0米,其他:13。0米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d:多、低层建筑高度。Hg:高层建筑高度.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采光面、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表4-2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300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
21、采光面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600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600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对次要采光面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采光面对长边、主要采光面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表4-3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60013。0米9。0米6。0米60090013。0米13。0米10。0米邻近四边为长边分别按本表6
22、00900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采光面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非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表44朝向朝向 最小 间距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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