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基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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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管理综述 1.1技术管理内容 煤矿技术管理的内容,按矿井的类型可分为基本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技术管理、生产矿井技术管理;按矿井技术管理的专业可分为生产技术管理、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洗煤技术管理、安全技术管理、技术创新管理、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等。 1.1.1基本建设矿井技术管理 1。1.1。1建设项目技术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矿井总体规划设计》、《项目申请报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报批,以及建设过程中的单项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模、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写.技术管理工作要贯穿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全过程,其相关的详细内容见本篇第2章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 1.1.1。2技术改造矿井技术管理 煤矿技术改造是指在不提升矿井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通过矿井部分环节的技术改造提高煤矿的安全条件、生产效率、工作环境、综合利用的方面的水平,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采用新型采、掘、机、运机械化设备装备现有生产矿井,提高矿井机械化程度。 (2)改变分散、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实现矿井的合理集中生产。 (3)对矿井生产系统薄弱环节进行改造,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4)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对生产系统的老、旧、杂设备进行淘汰或更新,提高矿井生产效率、降低能耗,保障安全生产水平。 (5)采用先进的掘进、开采工艺和生产方法及其他方面的技术,提高矿井安全生产能力。 (6)改善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可靠的安全检测装备,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 (7)提高矿井环境保护水平,改善矿井井上、井下环境。 (8)提高洗选水平和煤炭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9)采用先进的地质勘探技术,进一步探明矿区地质情况,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回收率。 技术改造矿井的技术管理是指对拟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及改造所采用的新方案、新设计进行技术经济评价、论证和报批,并对技术改造矿井改造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技术进行管理. 1.1.2生产矿井技术管理 生产矿井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矿井采掘生产、顶板管理、冲击地压、“一通三防"、防突管理、瓦斯防治、地热防治、矿井防治水、地质勘探、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2)地质勘探、煤炭储量的技术管理。 (3)“一通三防”、瓦斯抽采及防突的技术管理。 (4)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工作面接替的工程技术管理。 (5)编制并实施采掘作业规程。 (6)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7)防止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等矿井灾害、事故的技术管理。 (8)煤炭洗选的技术管理。 (9)矿井环境保护及煤炭综合利用的技术管理. 1.1。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1。1。3.1生产能力核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国家有关煤炭产业政策。 (3)《煤炭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8号)。 (7)《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9)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和《关于核定矿井(露天)洗煤厂生产能力实施办法》。 (10)煤炭工业在实践中经实测、统计、分析、整理,总结出的并并已取得合法依据的有关技术参数。 (11)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1.3.2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原则 (1)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年生产能力”。 (2)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最小计算单位为“万吨”。 (3)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中,各生产系统能力计算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情况下为矿井前三年或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数。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某些计算数据的取值办法。 (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每天工作时间16小时计算。规定矿井主提升系统若是采用定量装载和直径2。0m及其以上数控绞车,提升时间可按18h/dJ计算。这是结合我国煤矿科技发展水平和生产实际,对原核定能力标准的重大修改完善。 (5)在矿井核定的各生产系统能力中,以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 (6)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档次划分:0。3Mt/a以下矿井以0.01Mt为档次,0.3~0.9Mt/a矿井以0。03Mt为档次,0.9~6Mt/a矿井以0.05Mt为档次,6Mt/a以上矿井以0.1Mt为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7)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为矿井年度生产煤炭产量的最大值.这就规定了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的标准和依据。一般情况下,矿井月度生产能力,应为你安核定生产能力除以330天后的日平均能力,再乘以月度生产天数;全年各月度生产天数之和不大于33天;月度煤炭产量可根据现场实际有一定的浮动,但不得高于月度生产能力的10%,全年月度煤炭产量之和不得超核定生产能力。 1.1.3。3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与方法步骤 (1)核定矿井生产能力,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在严格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地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环节能力进行认真核定。 (2)煤矿要委托经培训合格并获得资质的中介单位来完成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3)要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有关规定,编制矿井核定能力生产能力报告书。报告书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结论意见,章节齐全,内容全面属实,图标清晰美观,并附有必要的相关依据材料。 (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实行分级负责、两级审批确认。 (5)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要全面、真是地确定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展现矿井真实的安全生产面貌.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的方法核定计算下列各系统的生产能力: ①煤炭资源保障程度; ②主井提升系统; ③副井提升系统; ④排水系统; ⑤供电系统; ⑥井下运输系统; ⑦采掘工作面布置及能力; ⑧通风系统; ⑨地面生产系统; ⑩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此外,还将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矿井压气、防尘、通信、监测、监控等系统能力,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其能力应当满足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的需要。 1。1。3。4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出现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1)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2)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3)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2。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资料 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天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又煤矿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1)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3)有关图纸; (4)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导致生产能力变化的主要因素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①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②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③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④出粮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3。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 (1)煤矿的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的基本情况; (2)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有挂因素说明; (3)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4)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其他. 1.1.3.5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准与登记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4月联合和下达的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负责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 (1)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有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负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煤矿有升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4)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天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煤炭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矿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1。4企业技术创新管理 煤矿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煤矿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完成相关制度。 (2)煤矿科技发展规定的制定。 (3)煤矿科研项目的管理。 (4)煤矿科技成果的管理。 (5)煤矿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6)煤矿知识产权管理。 1。2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技术管理机构是煤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于整个煤矿的管理形式,以利于煤矿整体目标的实现和良性发展。 1.2。1技术管理机构的形式及特点 1.2。1.1大部制管理模式 大部制管理模式,是指煤矿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同设在一个部门,在行政管理上有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统一管理,在业务管理上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煤矿总工程师与分管生产的副职精心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技术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是技术能更好地应用于生产中.但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这种管理模式要统筹兼顾,否则会造成“技术跟着生产走”的局面,限制了技术的独立性、严肃性和客观性。 大部制管理模式中一般包括安全、生产、洗选、科技、职工教育等内容,其中生产部门包括生产、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 1。2。1。2分系统管理模式 分系统管理模式,是指煤矿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分别设在不同部门,由分管生产的副职于总工程师分别管理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技术的独立性、严肃性和客观性,但由于技术人员相对脱离生产一线,技术不一定能及时、准确的服务与生产. 分系统管理模式中一般要分别设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洗选、科技、职工教育等部门。 煤矿可根据矿井本身生产能力大小和开采条件选择技术管理模式,生产能力较小、开采条件简单的煤矿宜采用大部制管理模式,生产能力大或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宜采用分系统管理模式。 1.2。2技术人员的配置及素质要求 1.2.2。1技术人员的配置 煤矿管理机构必须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调度指挥、“一通三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要设立安全、生产、通风、地质、机电、洗选、科技、职教等相关业务部门,以实现专业化管理,并配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主体专业技术人员。 总共是应组建一套精干的技术管理机构进行技术管理。一般情况下,应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设置分管设计、生产、通风、地测、机电、安全、基建等工作的副总工程师。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各业务部门都要设立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技术工作,总工程师对下设业务部门进行直接领导或专业技术领导。 1。2。2.2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 职业道德:热爱煤炭事业,能安心从事煤炭技术工作。 业务素质:熟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煤矿各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方法,熟悉本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功能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技术标准。 技术素质:有相应的学科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安全知识。 综合素质:有现场工作经验,能根据现场情况从技术上制定可行的方案、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或措施。 1。2.3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加强技术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煤矿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政策方面的制度。 (2)煤矿内部各种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作业计划管理制度;地质报告上审批及储量管理制度;科研及技术开发管理制度;生产衔接及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审批制度;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审批管理制度;机电设备检修及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追查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技术培训管理制度;各种灾害预防处理预案;岗位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3)技术管理责任制度。煤矿应根据本煤矿组织机构特点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明确各技术人员的业务范围、领导关系、应负的责任和相应的权力.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从煤矿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及行业规定进行制定,并严格执行、相互监督,发现问提示应及时修订完善。 1.3技术管理的职责划分 1。3.1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 1。3。1.1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1)负责煤矿生产工作中采煤、掘进、辅助运输、顶板管理、矿压观测、冲击地压、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2)负责本专业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应用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负责矿井生产衔接的编制工作. (4)负责煤矿生产中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编审工作。 1.3.1。2通风部门的职责 (1)负责煤矿通风系统管理,保障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 (2)负责防尘、煤层自燃以及防灭火、井下爆破管理工作。 (3)负责矿井瓦斯管理及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4)负责瓦斯的抽采工作. (5)负责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6)负责地热防治工作。 1。3。1。3地质部门的职责 (1)负责矿井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地质和测量工作,为生产设计和煤炭生产各项工作提供所需的地测资料。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3)负责煤炭资源申请工作,加强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井寿命。 1.3。1.4机电部门的职责 (1)负责煤矿机电设备的选型、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机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发电、供电管理. (3)负责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工作. (4)负责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工作和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3.1.5洗选部门的职责 (1)负责煤炭产品洗选加工管理工作. (2)负责原煤和商品煤的质量检验工作。 1.3.1。6安全部门的职责 (1)负责制定煤矿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计划。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3)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安全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 1.3.1.7科技(含环保)部门的职责 (1)统一管理矿井科技项目的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2)从各种渠道收集科技信息并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3)负责矿井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计量工作. 1.3.1.8职教部门的职责 统一管理煤矿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 1.3。2各专业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3。2.1生产技术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就管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 (2)建立健全本企业和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采区、工作面及其他井巷工程设计、审批、申报、申报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中长期、年度、季度采掘衔接计划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制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矿压监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支护材料、器材及代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残留煤炭资源的回收工作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制定矿井技术档案、生产图纸、文件的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0)制定矿井预防冲击地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1)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1。3。2.2通风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通风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通风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通风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井下爆破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防尘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防止和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制定矿井防煤层自燃及防灭火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0)制定矿井地热防治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1)制定矿井通风作业规程、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2)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1.3。2。3地质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地质、测量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建立健全与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采空区、老窑区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储量、“三量”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1。3。2.4机电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机电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机电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电气试验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设备定期检修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设备管理、操作规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杂散电流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1。3.2。5洗选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煤炭洗选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洗选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煤炭洗选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1.3.2。6安全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 (2)制定、修改、完善煤矿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3)制定煤矿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安排. (4)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1.3.2.7科技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制定科技发展远景规划及科技开发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制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开展和评议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制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科研成果、革新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计算量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1.3.2。8职教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负责全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工种人员的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1。3。3各专业技术管理理部门的协作要求 为了保证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煤矿个专业技术管理部门要做好相互之间的协调和共同工作: (1)明确各部门在技术管理中的职责和职能划分. (2)明确各部门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资料、技术和交流。 (4)当个技术部门之间在技术管理工作中产生分歧时,要明确轻重关系,在无法自行协调是要由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或上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协调。 1。4技术管理运行 煤矿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法规范煤矿技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 1。4.1技术管理审批程序 煤矿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明确各种技术管理程序. (1)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矿井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2)矿井开拓延深项目,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然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地方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管局(厅)备案。 (3)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矿井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5)采取设计有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取设计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取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6)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部门编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情况下工作面的设计,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1.4.2技术文件审批权限划分 (1)矿井新建、扩建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矿井技术改造、开拓延深设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3)矿井的采区设计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或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上级部门审批。 (4)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设计有矿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或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5)矿井各专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6)国家及行业有明文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1.5技术资料管理 煤矿个技术管理部门均应设立专门的资料档案,由专职保管人员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各种技术资料的完整。 技术资料应分别保存在技术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保存的资料可以有期限,档案管理部门管理资料应该是长期保存。矿井报废后其技术资料应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保存。 1。5.1矿井建设技术资料管理 矿井建设技术资料包括矿井报批、核准和建设中的相关报批、验收批文,以及矿井地质、设计、施工等资料。这些资料在矿井建设投产后移交矿井和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管至矿井报废。档案管理部门的资料在矿井报废后传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1.5。2矿井生产资料管理 矿井生产资料包括矿井在投产后探明的地质资料,矿井生产、通风、供电、运输、防治水、瓦斯抽采等资料,采区(工作面)设计资料.矿井改扩建资料等。这些资料都要根据矿井生产变化随时补充更新,并按年度分类归档。归档资料保存至矿井报废时,按要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长期管理。 1。5。3矿井生产施工资料管理 矿井生产施工资料包括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供电、防治水、瓦斯抽采等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料。这些资料保存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当工程进行完毕且不再对周边其他工作造成影响后,其生产施工资料方可不再保存。不在保存的资料必须按规定履行销毁报批程序,之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建设项目技术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是煤矿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区别于生产矿井的技术管理,有管理内容上的特殊性,而有管理方法和程序上的特殊性。从管理内容来说,其内容都是决定矿井生存发展的重大技术工作;从管理程序来说,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管理程序要求;从管理方法来说,其每一项技术管理方法都有对应的特殊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2.1建设项目的分类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煤矿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也成技术改造)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措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改变采煤工艺的项目。 2。2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是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充分了解和掌握国际对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相关规定,可以是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工作少走弯路。 2.2.1探矿权申请 申请探矿权须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 2.2.1.1探矿权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察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需延续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需在勘察许可证满30天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探矿权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察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探矿权变更是指扩大或缩小勘探范围、变更勘探主矿种,以及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申请变更探矿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察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申请扩大或缩小勘差范围的,应提交: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②区(县)地方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6)申请变更勘察主矿种的,应提交勘察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7)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住址的,应提交: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转让探矿权申请提交的材料 (1)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2)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5)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保留申请的提交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6。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提交证明文件(原件胡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2。2.1。2申请探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间内)。 2。2。1.3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颁布,1996年8月29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3)《矿产资源勘探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2.2。2采矿权申请 申请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察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他先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供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破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报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破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3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国家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等情况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审批制: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通借国外贷款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核准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列入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备案制:不属于上述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办法,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报批程序有所不同。 2。3.1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基本的建设程序是:矿区总体规划设计→煤矿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施工图设计→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1。矿区总体规划设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煤炭资源开发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属政府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同地区规划结合比较紧密,经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以后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投资者必须在矿区总体规划指导下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 根据矿区总体设计确定的井田范围和建设规模,有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内、外部条件,产品市场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等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煤矿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称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建设规模的大小,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组织审查核准,并将作为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对与核准制的项目,上级机关不再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与审批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原则和审查意见对煤矿项目的技术方案、开采工艺等进行详细的论证,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由国家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组织审查.审查批准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各专篇设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由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未确定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原则,满足主要机电设备、器材订货、征地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可作为施工图设计、是公主志设计、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编制概算且用于基建投资控制、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报批审查应按当地发改委及煤炭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5。施工准备 施工准备包括征地、四通(水、电、路、通信工程)、一平(平整场地)、设备材料订货、施工招标等。 6。施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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