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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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男,身份证号为*,地址为*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第一,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04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04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
2、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00年2月26日延长至2015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00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 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2150年2月26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15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
3、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区人民法院代理人:广东* *答辩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答辩状格式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答辩状格式及相关法规答辩状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济南市建设路号室,身份证号37被答辩人: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其位于济
4、南市经十一路号沿街商业用房,面积约为90平方租给答辩人使用,租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辩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万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内不变,剩余两年的房租浮动不得超过前三年每年房租数额的10%.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一份,答辩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租赁合同系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
5、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被答辩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争议房屋,不再需要现实中的交付。二、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对于被答辩人单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情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在承
6、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无合同依据.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应该是答辩人,而非被答辩人。我国合同法中
7、处处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主张轻易解除或撤销合同,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10年12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8、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篇三:民事诉讼答辩状房屋租赁合同纠
9、纷-抗辩权答辩状案号:(2013)成华民初字第59x号答辩人:刘xj,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xxxxxxxx5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被答辩人:李痣鹏,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5栋1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51010219640514377x。被答辩人:王贵瘿,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2号2栋1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320405196809140247;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供审判庭参考及备案:一、 对事实与理由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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