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山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住所是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第四条 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章 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六条 商事主体应当以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托管
3、的集群企业除外。商场和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视为独立空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政府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人民防空工程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第七条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从事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第八条 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不
4、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形成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禁设区域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禁设区域、禁设依据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九条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禁设区域目录相关规定,不得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第三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般规定第十条 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其使用功能,并依法作出登记决定。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第十二
5、条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镇)、村(居委会)、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请,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或使用自编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如:某某标志性建筑物东XX米,等等);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及商场和市场内的铺位、柜台、摊档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对各独立空间、铺位、柜台、摊档进行编号.第十三条 分类试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一)商事主体住
6、所(经营场所)地址;(二)住所的使用功能或用途;(三)住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四)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商事主体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一)拟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商事主体;(二)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商事主体;(三)以房屋用途为住宅(含商住用途)、车库、车房的商事主体。
7、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公布。 第十六条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
8、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房屋的详细地址、权属、面积以及使用功能是否为住宅等内容; (四)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证明.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因城市街道地名或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产权证明与现有实际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名或门牌号不一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街道地名或门牌号属于同一地址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采取住所信息申报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后,属于不适
9、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情形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第十九条 原商事主体已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通过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该地址可由新商事主体登记住所使用。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另外提交场所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关于承担场所使用权纠纷法律责任的声明,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公示.第四章 集群注册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登记注册模式.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山 商事 主体 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 管理办法 试行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