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补偿金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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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及天津市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工作政策解读和依据一、 职工工龄审定的政策规定:1、 连续工龄: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1992年12月底企业在册职工的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核。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到1992年12月底以前;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复转军人、新招录用人员的连续工龄审核到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从外省市或经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调入时,其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审核.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险【1998】38号第3条17、18款,自1998年1月1日执行.2、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直接招工后工龄计算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集体职工的,其最后
2、一次在本单位当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集体职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计算问题的复函(津劳险【1992】25号,自1992年1月27日起执行.3、 未经批准使用临时工作的人员工龄计算国家对临时工在社会保险包括连续工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是针对经批准或备案的临时工的,对于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临时工,不适用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其被直接转为或招录为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以前的临时工作时间,不应计算连续工龄并不视同养老缴费年限。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经批准使用的人员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能否认定为连续工龄问题
3、的复函(津劳办【2004】223号),自2004年7月26日起执行。二、 解除合同的赔偿相关政策规定1、 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赔偿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
4、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作。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33号)2、 非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2) 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
5、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依据: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和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3、 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问题(1)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地点的,发生改变时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其改变前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2)由于城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是否记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城建制或组织调动等,由
6、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由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新的接收单位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将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在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之前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3)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令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答复的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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