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注册.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二级 建造 注册
- 资源描述:
-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暂行)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 1、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各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并将复印件存档). 2、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报省建管局。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增项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重新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逾期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注销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注册建造师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二)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说明: 1、变更、增项、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申报程序原则上按照初始注册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只需要复印件的,其原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2、各主管部门是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表。 3、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网址: ,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网。 4、延续注册的办事程序另行通知. 5、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以及证书和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参照办理。 建造师注册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建设大厦1403室 刘红霞 025—51868630 建造师注册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建设大厦1403室 刘红霞 025-51868630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建管企〔2007〕2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省属企业,中央驻苏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核对、汇总、上报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应当在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网址:www.jscpm。net)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2—3)、《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2—4)、《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2—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3—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4—3)、《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4-4)、《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4—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6-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6—3)、《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6-4)、《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6-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在江苏建筑业网站声明遗失。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应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内注明签发日期的页面、申请人和聘用企业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的首尾两页扫描上网. 第十六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核对与审批 第十七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劳动合同等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填写核对意见。 第十九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意见.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管局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二级建造师注册.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9896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