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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综合概述样本.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3989273
  • 上传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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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产品 召回 制度 综合 概述 样本
    资源描述:
    论中国产品召回制度 目录 引言 1 研究方法 1 讨论和分析 2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2 (一)缺点产品及其召回制度概念 2 (二)缺点产品关键表现形式多个类型 2 (三)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经济学背景 3 (四)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理论基础 4 (五)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法律特征 5 二、产品召回制度国外和中台湾地域制度实施情况 6 (一)美国产品召回制度 6 (二)英国产品召回制度 6 (三)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 7 (四)日本产品召回制度 7 (五)台湾地域产品召回制度 7 三、 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现实状况及其实施困境 8 (一)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现实状况 8 (二)中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 9 四、对完善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思索和完善 10 (一)明确产品缺点认定标准 10 (二)强化刑法中相关产品质量立法 11 (三)建立健全缺点产品召回行政机构、行业评定标准和监测体系 11 (四)建立和完善顺畅信息系统 12 结 论 13 参考文件 14 致 谢 15 引言 伴随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提升,产品在种类上日渐丰富,性能和结构也愈加复杂,因为设计、制造失误而产生大量缺点产品流入市场,严重危及大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和此同时,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对流入市场缺点产品要求召回呼声越来越高。如在中国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三菱帕杰罗”事件、“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丰田油踏板”事件,因缺点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热点。3月15日颁布《缺点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要求》标志着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初步建立,随即中国相继在食品、儿童玩具、药品等领域出台相关召回制度部门规章。然而中国在缺点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方面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召回范围较狭窄,且召回制度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完善规范实施保障手段。怎样构建一套保障全部缺点产品全部能有效召回制度,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规范经济秩序,提升产品质量,消除缺点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成为建立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急需处理问题。本文从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理论分析出发,和该制度相对发达国家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相比较,为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提出提议。 研究方法 1. 文件资料法。经过对图书馆书籍、电子阅览室汉字期刊数据库文件查阅,这些资料为本文理论框架构建提供依据; 2. 信息研究法。经过互联网络资源和报刊杂志,搜集大量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和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相对发达西方国家制度资料,为本文提供丰富实例依据; 3. 分析和归纳法。在搜集资料基础上,对比分析,把资料进行整合,提出对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思索。 讨论和分析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缺点产品及其召回制度概念 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提升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产品制造企业主动加大技术和安全环境保护领域投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全部含有极其关键作用。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缺点产品而建立。缺点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和施行,实践证实,所谓缺点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失误或生产线某步骤上出现错误而产生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因为生产者原因造成某批次或某类型不安全缺点产品,由生产者根据要求程序,经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等方法,立即消除或降低产品安全危害活动”。 [1]若不加以干预,其潜在危害是巨大,有可能对不特定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假如不立即采取方法,就会延误快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时机,使损害深入扩大。 (二)缺点产品关键表现形式多个类型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缺点产品关键划分为以下几类:产品制造缺点、产品设计缺点、产品指示缺点、科学上不能或还未发觉缺点。 产品制造缺点是指产品在制造生产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原因不符合该产品设计规范,或未达成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致人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不安全原因。通常分为原材、零部件及装配方面缺点。比如:“,安徽省阜阳地域发觉上百名婴儿因食用“黑心”奶粉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其中有成了“大头娃娃”,有因并发症死亡。食用“黑心”奶粉形成“大头娃娃”致病原因是:该奶粉脂肪、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等基础营养物质不及国家标准三分之一,最少不足0.37%。食用“黑心”奶粉婴儿因为蛋白质摄入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婴儿生长需要,造成婴儿患上“重度营养不良综合征”,食用这类不合格奶粉儿童四肢短小,身体瘦弱,脑袋尤显偏大,所以被当地人称为“大头娃娃”,严重会造成心、肝、肾等器官功效衰竭而死亡”。 [2]在中国,“产品制造上缺点往往多于设计上缺点”。 [3]产品设计缺点是指产品设计存在着不合理危险,她是造成产品存在潜在危险根本原因。设计缺点由处方、配方、科学原理、结构设计错误原因造成。产品设计错误造成产品缺点危害较产品制造缺点大多。设计缺点特点有:第一,危害严重性,设计缺点是产品先天存在,因为设计问题,所以可能影响产品本身性质。第二,判定困难性。在国际上也对设计没有统一和确定要求,在现实生活中也无系统明确定义能够解释,简而言之就是没有判定或检测设计是否存在缺点依据。4月刚刚国产上市丰田RAV4(城市越野)于2月开始大幅召回决定自2月28日开始,对3月19日至1月25日生产75552辆RAV4车辆进行召回,召回车辆使用加速踏板时有阻滞,可能影响车辆加减速。极端情况下,加速踏板松开时会发生卡滞,车辆不能立即减速,影响行车安全。丰田方面解释是因为零部件缺点问题造成“踏板事件”,此次召回缺点汽车属于制造缺点。然而这一缺点出现早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已经存在,而并非生产制造过程中造成,应属于产品设计缺点。由此可见产品设计缺点难以判定性。 产品警示缺点是指产品缺乏在使用上或危险预防是必需、合适严禁性说明和警告标识,致使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她人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案例:8月一天,某蛋糕店业主购置了6瓶被告工厂生产杀虫气雾剂。隔数日,3名工人在蛋糕店制作间、营业厅和二楼清扫卫生,并用该杀虫气雾剂进行喷洒,使用了两瓶半。下班时,一名工人在关闭电灯时发生爆炸,一人被炸成重伤,另外两人造成轻伤,造成部分财产损失。经现场勘验,为空气爆炸,是空气中杀虫气雾剂浓度过高所致。该杀虫气雾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验汇报、农药临时登记证、注册商标,产品包装上注明“可按10平方米房内喷射15秒剂量做空间喷射,喷后若关闭门窗约20分钟效果更佳”,产品有易燃品标识,但没有易爆品及切勿接触电源等字样,没有合适严禁性、警示性说明。[4] 科学上不能或还未发觉缺点指产品在制造和投入流通时,依据当初科技水平难以发觉该产品含有不合理危险性。近期一个可抗绝大多数抗生素耐药性超级细菌NDM-1在英美印度等国家小规模爆发,这种细菌其实是一个特殊酶,它能够进入大多数细菌DNA线粒体中存活,从而使细菌产生广泛耐药性,因这种细菌最初是在前往印度进行医疗旅行整容者和外科手术者身上发觉,又被西方媒体称为“新德里”细菌。其实耐药型细菌并非新事物,它们一直存在而且伴随人类滥用抗生素而进化出强大耐药性,在这场特殊博弈中,人类是超级细菌幕后推手。抗生素这种药品生产自青霉素1941年应用于临床后,大家相继发觉了上万种抗生素,有200余种抗生素应用于临床。抗生素广泛应用已挽救了无数生命,时至今日抗生素仍然是医生诊疗感染过程中不可缺乏药品。然而伴随抗生素使用,引发人类疾病很多细菌已经对它对手产生了耐药性。[5]相信超级细菌没有爆发,以当初科技条件,并不能发觉这种挽救了无数人生命药品会引发可怕超级细菌,现在情况下,从多抗生素也应该视为缺点产品。 (三)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经济学背景 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取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对经济增加起决定作用不是技术原因,而是制度原因。绝正确契约自由造成了市场垄断,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绝正确意思自治引发了生产过剩,缺点产品充斥市场,从食品到药品,从廉价低端商品到价值高昂汽车,缺点产品致人伤害事件已屡见不鲜。消费者成为最大受害者。市场作为“看不见手”已不能很好引导这个消费者唯一消费环境健康发展了,所以,国家作为“有形之手”就应该发挥作用了,不能再安于“守夜人”经济职能,主动干预经济,经过立法改变市场不健康情况,打破市场角色中一方信息优势,使市场真正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也所以, 3月5日颁布,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国缺点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要求》,这就是中国政府对于市场失灵,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缺点汽车伸出经济干预公权力手。 (四)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理论基础 1.消费者理论 个人是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负担主体,个人承受能力决定其负担法律义务。社会利益是立法考虑重心。每个人全部是社会组员,且每个人全部是消费者,消费者是社会生活中中心,它在产品召回制度相关内容中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消费者,自己负担一定社会成本,从消费者手中召回存有系统性缺点产品,以避免危害消费者利益损害发生。据此,经营者和生产者是对社会公众召回缺点产品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负担是社会责任。 2.消费主权论 商品生产最终极目标是微笑着提供消费品。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消费是生产唯一目标,生产者利益,只有在能够促进消费者利益时考虑。”[6]。消费是生产目标,生产者生产商品品种、生产数量,应由消费和消费市场决定。就企业而言,唯有依据消费者意愿来进行生产方能取得最大利润价值,才含有宽广利润空间。同类产品和不一样产品之间竞争胜败原因在于方法经济、品质优良、价格廉价、受消费者欢迎等等原因。试想,假使企业缺乏诚信,失去消费者对本身信赖,丧失了产品在市场上份额,销售情况肯定大受影响。那么,就相当于这个企业将会没有生存前提了,就肯定被市场所淘汰。所以生产者出于对企业生存考虑而不得不为“为消费者着想”才主动把缺点产品从消费者手中召回,提供无偿修理或更换。 3.经济法责任理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对主体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要求,所以,在经济法领域内,法律责任客观存在。经济法所要处理基础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矛盾,要对其进行协调和处理,就必需看到个人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发生了侵害这两种利益情形时,既要填补侵害私人利益而产生个人成本,又要填补侵害公共利益而产生社会成本。所以,经济法责任就应运而生。产品召回对象关键是存在缺点产品,这类产品因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对社会公共安全组成了威胁,所以产品召回制度建立成为经济法责任内在要求。 (五)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法律特征 1.保护对象广泛性 缺点产品召回制度下要求召回对象关键是因为设计、制造等方面原因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产品。这些带有系统性、同一性缺点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危及将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故而,召回制度保护对象就不仅仅是某个或某多个特定消费者,而是为同类缺点产品全部消费者提供救助渠道。 2.确立目标公益性 传统民事法律制度以个人为本位,民事权利给予和保护通常含有私益性和个体性。而召回产品缺点通常是潜在,现实损害还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损害还难以估计,对整个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含有潜在威胁。因为“人要求在生命、肢体、财产和自由方面得到保护”, [7]所以能够说,缺点产品召回是一个包含公共利益和安全社会问题。缺点产品召回制度建立根本目标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其经过法律手段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召回缺点产品方法保护了处于弱势一方消费者,表现了该项制度公益性。 3.作用着眼点预防性 通常违约责任救助和侵权责任救助通常建立在已经明确损害后果上,当事人主张法律救助时,损害通常已经现实发生。不过,召回制度建立在潜在损害基础上,只要发觉了缺点产品造成少数个案情况,生产者就立即将同类产品全部召回,对其进行检测、修理和销毁。该制度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避免了因使用该类产品而造成大规模损害发生。所以,召回制度建立最大作用不是对已发生损害补救,而是对还未发生损害预防。 4.参与主体多方性 因为缺点产品召回问题是一个包含公共利益和安全社会问题,所以,召回实施仅有产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并受其控制是不合理,而且也不利于对由缺点产品引发社会问题处理。由此可见,在处理缺点产品召回问题时引入多方主体参与是十分有必需。这其中最关键是政府监管,消费者知情监督和协调配合。 5.责任负担主动性 传统法律救助模式是以受害人主动请求为基础,非经受害人请求,加害人通常不主动负担法律责任。和此不一样是,在缺点产品召回制度中,生产经营者负有主动召回全部同类缺点产品法律责任。缺点产品召回开启往往不需要消费者等受害人主动请求。该制度中生产经营者要负担更为严格义务和责任,有益于立即、全方面、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 二、缺点产品召回制度国外研究和制度实施情况 (一)美国产品召回制度 美国是最早踏入工业化社会国家之一,工业化生产下汽车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冲突也最早凸显出来。缺点汽车造成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对“问题车辆”进行善后处理。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首先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伴随汽车领域实施缺点产品召回成功,美国在很多领域全部确立了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比如食品、药品、肉、禽和蛋及玩具、医疗设备、化妆品等等,几乎囊括了全部基础、关键产品,和此相一致也经过了很多立法如《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联邦肉产品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及《交通召回增加责任和文件》等,并成立了专门机构来具体管理缺点产品召回工作。 (二)英国产品召回制度 在英国,产品召回分为自主召回和强制召回。通常情况下,英国产品召回全部是由生产者或着进口商自主实施,而强制召回则是在《公平交易法》第32节要求两种情况下,由主管消费者事务大臣命令:一是产品不符合其描述安全标准;二是主管大臣认为产品可能引发人身伤害,而且产品提供者没有召回产品或没有采取令人满意方法将产品召回。同时英国也有部分具体分管产品召回部门。 (三)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 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在吸收美国经验之外,还含有其极其鲜明本身特点。⑥关键表现在其一般法上,是由其产品责任法确立。澳大利亚产品责任适用是过失归责标准,它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担对产品注意义务,即不得提供含有制造、设计或警示缺点产品。这种要求直接结果就是,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负担产品售后注意义务,即公布缺点警告和回收缺点产品,从而奠定了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形成基础。澳大利亚相关产品召回具体要求关键见于1974年《联邦贸易实践法》。依据该法,未能推行产品售后注意义务就组成错误诱导、欺诈行为,联邦总检察长将对其生产或销售产品公布不安全警告,且在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不采取令人满意方法阻止危害发生时,负责消费者事务总检察长就能够命令其召回产品。《联邦贸易实践法》第65条F (1)节要求,若产品含有造成人身伤害危险,生产者或销售者不主动召回产品,又不采取方法预防产品致害,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将被强制性地要求召回产品。值得注意是,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在美国基础上又使用了“产品提供者”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负担缺点产品召回义务主体。这关键是考虑到产品可能在销售、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对出现不合理危险,且消除这种危险义务不宜完全由生产者来负担。澳大利亚专门设有缺点产品召回网,在网上立即公布相关产品召回信息。消费者可随时经过网络了解自己使用产品是否存在缺点,是否在召回之列。 (四)日本产品召回制度 日本相关产品召回立法始于1969年,经典地表现在汽车产品召回上。当初日本汽车生产商私下召回有缺点汽车行为在美国受到了揭露,对日本汽车生产和出口造成了巨大压力。日本政府就汽车安全问题制订了《道路运输车辆法》、《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等法规,严格要求了召回程序、范围和处理方法等,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负担在召回有缺点车时应公之和众义务”内容,并由国土交通省负责监督实施。多年,日本对其它产品召回立法在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基础上也有所进展。 (五)台湾地域产品召回制度 台湾受西方发达国家影响,于1994年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相关召回制度,台湾要求还算比较完备。台湾地域召回立法表现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其《消费者保护法》第10条明确要求:“企业经营者于有事实足认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之虞时,应即回收该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务。但企业经营者所为必需之处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而未于显著处为警示标示,并附载危险之紧急处理措施者,准用前项要求。”第36条要求:“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于企业经营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经第33条之调查,认为确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或确有损害之虞者,应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销毁,必需时并得命企业经营者立即停止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加工、输入、经销或服务之提供,或采取其它必需方法。”。[8]在召回对象上,台湾召回制度针对全部存在缺点产品,是全方面召回。所以,台湾召回要求更全方面,更到位,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缺点产品召回适用范围上,台湾则将召回扩大到警示缺点。在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平衡方面,台湾更趋向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就召回方法而言,台湾要求方法有改善、更换、销毁、回收和其它必需方法。召回方法差异在于召回制度针正确对象不一样,台湾对象是全部有缺点产品,所以针对汽车以外其它产品可能适合采取销毁和其它必需方法。召回程序上,台湾要求也是包含主动召回和指令收回。在召回主体上,因召回方法不一样使召回过程中包含不一样主体。台湾要求召回责任主体包含“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输入者、经销者等经营者。台湾缺点产品召回制度很好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提升了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创新,发明了良好消费环境。 三、 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现实状况及其实施困境 (一)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现实状况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首次在立法中提出产品召回概念,并在该条例中第33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发觉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点,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应该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经售出,应该采取紧急方法通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同时应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汇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订《缺点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要求》正式颁布,该要求是中国以缺点汽车为试点首次实施产品召回制度,标志着中国产品法律制度深入走向成熟。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要求》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要求》,对食品和儿童玩具召回又作出了要求。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药品召回管理措施》,对药品召回作出了要求。现在,中国产品召回对象扩大到四种:汽车、食品、儿童玩具和药品。现在,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相关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所以,包含缺点产品法律关键分布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质量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相关内容。 (二)中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 即使中国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很多方面仍面临着部分急需处理问题。关键表现在实践中不足和在立法上缺点。 1.立法上缺点 (1)中国《产品质量法》借鉴了国外优异立法经验,“不合理危险”作为认定产品缺点一个标准,虽符合国际优异立法趋势,但中国在相关法律中并未对“不合理危险”这一概念作具体表述,并制订相关认定标准,可操作性差。故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到判定产品缺点标准上。其次,中国产品质量法要求某一产品只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视为产品无缺点,这是值得商榷。因为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产品未必就有必需安全性能,仍有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不仅受到制订者认识水平制约,而且也受到科技水平、生产水平等原因制约。 (2)相关产品质量立法在刑法中表现得十分疲软。中国刑法中相关产品质量立法关键集中在第140~149条,分别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用器材做了要求,极其简单,不够具体明确,作为治理假冒伪劣产品最具威慑力治理路径,因为刑法处罚单调和处罚力度欠缺,造成刑法威慑力并未有效发挥,致使缺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制假贩假有恃无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铤而走险。 (3)在行政立法和机构设置上过剩和不足。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为代表缺点产品经济性立法则含有浓重行政色彩,其治理手段关键依据行政执法,由此造成了行政立法重合,现行法律法规较多,很多内容反复烦琐,出现立法过剩情况,造成行政执法成本高昂,对应行政机构臃肿庞杂,加大了国家因立法缺点造成财政巨大负担,因为过分依靠行政执法致使消费者打假主动性下降,防假意识微弱,,行政手段预防缺点产品损害没有起到足够作用,在遭受缺点产品危害时没有立即经过民事手段达成有效维权目标。两相对比,中国在行政立法和机构设置上是过剩,然而在实际产品召回实施过程中所起到作用是远远不够。 2.实践中具体存在问题表现以下 首先,中国现有缺点产品召回立法位阶低,不具权威性和约束力。中国《缺点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要求》、《食品召回管理要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要求》和《药品召回管理措施》全部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相对较低,权威性较差,而在缺点产品召回制度较为发达国家,该制度均被要求在国家一级法律之中,而且有比较完备配套法律制度。 其次,产品质量问题执法体系不健全。现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缺点汽车、食品和儿童玩具召回组织和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召回组织和管理工作。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负担着全国数以万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一个部门承受着如此繁多且性质各异工作项目,监管任务过于繁重,产品召回制度实施质量难于得到确保。 再次,没有权威、公正、中立检测机构。产品是否存在缺点,是否应该召回,关键是看产品存在缺点是否已危及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然而这不是由消费者或经营者自行确定,而是需要权威检测机构经过严格科学检测手段来确定。第三方检测、认定是召回制度建立一个关键步骤。这里不仅要求有切实可行可参考行业标准,还要有一批专业知识过硬、检测技术精湛、检测设备精良检验人员和检测试验室才可完成。目前中国应该设置独立公正检测机构,借鉴和吸收相对发达国家成熟检验技术手段,加以相关法律要求辅助完善之。 最终,产品召回对象范围比较狭窄。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对象几乎包含全部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品。中国产品召回对象仅限于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范围比较狭窄,很多日用具,如电脑仍不在召回之列,而这些产品假如存在缺点,对危害社会群体和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全部是比较大。 四、对完善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思索和完善 (一)明确产品缺点认定标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产品缺点全部是以不合理危险作为认定标准,而中国《产品质量法》却对产品缺点认定采取不合理危险和安全双重性标准。经过上述分析,能够看出这种体制有很大不足,笼统要求符合这种安全标准产品既无缺点是值得商榷,势必引发产品缺点认定疏漏,从而造成消费者利益最终得不到保护,这和产品责任法立法宗旨是相违反。所以,中国在认定产品缺点时应采取弹性标准,即以不合理危险作为衡量标准,而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作为实际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点判定依据,不能将不合理危险标准取而代之。 (二) 强化刑法中相关产品质量立法 刑法中应具体明确对产品质量要求,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采取区分对待处罚方法。对已造成现实损害生产经营者进行高额罚款,对关键责任人处以刑罚;对还未造成损害、但已发觉问题产品预警。只要发觉有产品存在系统性缺点并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伤害,其生产经营者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并处以处罚性赔偿。刑事立法中必需明确,不具杀伤力和威慑力处罚方法对于利润丰厚行业是毫无效果,这么立法是失败。 (三)建立健全缺点产品召回行政机构、行业评定标准和监测体系 上文已对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和管理工作职能作了描述,所以,中国急需建立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缺点产品召回行政机构,以填补中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监管充足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该标准则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这和国际通例采取不合理危险标准是有所不一样,即使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但仍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仍可能是缺点产品,就存在召回可能性。而且现在中国对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缺失,或已过时,所以制订出科学、规范、完备认定标准是当务之急。另外,中国缺点产品管理上困境还在于没有独立、公正、权威第三方监测机构。以汽车为例,现在中国得到质检总局认可有能力进行43 项汽车强制性标准检验几家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全部于中国汽车制造商有着隶属关系。 (四)建立和完善顺畅信息系统 召回制度实施客观上需要产品起源、流向及首次交易确实切信息方便查询缺点产品具体下落。在中国厂家及代理商大多数没有经过计算机网络建立产品销售及用户档案。中国产品在国外安全通告数量居高不下,这不仅反应了中国产品质量令人担扰,也反应了国外产品缺点信息处理系统相对完善机制。中国应该专门设置缺点产品召回部门网站,利用互联网立即公布相关产品召回信息,消费者可随时经过网络了解自己使用产品是否存在缺点,是否在召回之列。当产品存在缺点时,制造商完成召回后,其应向主管部门递交召回结果汇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此次召回程度是否充足,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制造商和主管机构应妥善保留相关产品缺点及召回过程完整统计。另外,中国质监部门应自上而下建立缺点产品信息公告制度,全部存在缺点产品将会在城市广告区域被公告,消费者随时随地全部能够关注到产品安全信息。 结 论 因产品缺点致使她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目前不容忽略现实问题,长久以来,面对产品质量存在缺点,中国消费者只能以违约或侵权为诉由,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寻求法律保护。而难以将产品缺点带来危害于事故发生前有效防范。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将产品缺点引发损害可能性消除于萌芽状态事前救助方法。既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又可立即消除缺点产品,净化市场环境,使经济健康高效发展。 参考文件 [1]潘静成 刘文华 .二十一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M].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月: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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