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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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
2、018年4月1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
3、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五条 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题库,制定每年继续教育内容实
4、施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考核工作。第七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引和考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第八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第二章 设置要求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职员工,工作
5、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生产单位: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2.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二)食品经营单位:1.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
6、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2.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
7、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不符合食
8、品安全要求的,制订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不合格食品召回;(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七)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八)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
9、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记录,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验收记录、投料使用记录、成品检验及出库记录、销售台账等;定期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审工作; 参与食品出厂后的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食品安全信息; 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1.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2.关键物料供应商的审核和批准;3.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4.工艺验证和关
10、键工艺参数的批准;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合格的批准;6.食品成品放行的批准(放行标准包括该批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和配方与已备案的工艺和配方一致;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完整;成品检验合格且记录真实、完整;不存在其它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7.批生产记录的批准;8.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十)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
11、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管理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四)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力;(七)其它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第十八条 报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根据单位类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选择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考前培训辅导。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
12、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8学时、6学时和4学时。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员的考试和每年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具备有从事培训活动的
13、业务范围;(二)4名以上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管理经验的师资人员;(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培训教室和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四)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培训要求。第二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明;(二)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三)考试机构应具备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能实时上传至监管部门的设备设施。(四)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大纲
14、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开展培训,并建立详细的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名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教材、授课师资等内容,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师资应当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授课。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学时。第二十八条 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的机构不得对有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第二十九条 培训和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15、(一)招生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二)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学时要求组织培训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的;(四)机构评估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较差的;(五)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六)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七)核实有将培训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八)其他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
16、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一)没有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或健康档案的,扣1分;(四)没有按要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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