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廉租房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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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50号令),以及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确认与保障落实,以及日常工作管理;各区政府(街道、房管、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对申请对象资格的初审复核工作。 第二章住房保障对象与方式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
5、四条 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户籍在市区(中心城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连续满5年,迁入中心城区连续满2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不能确定住房建筑面积的,混合结构多层住房按1.38系数,其他住房按1.2系数将住房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区民
6、政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方式有配租廉租住房、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直管住房租金减免等三种。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任何一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暂不受理),可以选择除配租廉租住房外的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第三章家庭成员与住房的认定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八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活居住,具有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同时也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又称家庭住保成员)。 (一)家庭住保成员户籍要求,按照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苏房改20093号)执行。 (二)
7、最低收入家庭住保成员,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认定的家庭人员为准。 低收入家庭住保成员,以民政与房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具备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人员为准。 (三)家庭住保成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九条家庭共同居住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不计经济收入,需要参与分摊家庭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 (一)家庭共同居住成员户籍要求,按照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苏房改20093号)执行。 (二)空挂户口人员、以及与房主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三)家庭共同居住成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十条家庭住房面积的认
8、定,依据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苏房改20096号)执行。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面积总和家庭人员(数)。 家庭人员包括家庭住保成员和家庭共同居住成员。 第十一条申请人因离婚造成现住房困难未满二年的,或申请人原居住在直系亲属住房内,后因家庭原因迁出居住造成现住房困难未满一年的暂不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二条申请人及家庭人员的原住房是私房或租赁公房,因折迁、转让等原因造成现住房困难已满五年的,可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原住房是房改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已拆迁、转让的,对未再购买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计算纳入家庭住房面积;对已购置其他住房的,按原住房与所购住房中较大住房面
9、积计算纳入家庭住房面积。 最低收入家庭因救治家庭特重病人(指符合市政府苏府200846号文件规定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而将原居住的房改房转让后所造成现住房困难已满五年的,可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与审批程序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人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成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二)家庭住保成员、家庭共同居住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三)家庭住房证明。指家庭人员所有住房证明,如公房租赁证、私房产权证、租房协议、拆迁住房安置协议、其他住房证明。 (四)经济收入证明。最
10、低收入家庭需提交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低收入家庭需诚信填写苏州市区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审核表、家庭住保成员苏州市区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以及提交其他各类经济收入附属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或材料(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 (六)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以上材料中属证件类的,由受理单位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平江区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金阊区、沧浪区设在各街道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房保障受理窗口”经验证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苏州
11、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待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后,签发“受理通知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按户籍所在地分别送达各街道。 (三)街道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员、住房情况、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取证、审核,调审情况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张榜公示10天,征询意见。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审查终结;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签注审核意见,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初审材料送当地区房管局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二级复审: (一)区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员随户口变迁的所有住房的权属、面积、转移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重点核实公
12、有住户租赁情况。有关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日内移交区民政局进行复审认定。 (二)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需对申请家庭住保成员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签注审核意见返回区房管局。 (三)区房管局经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转“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审查终结。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签注复审意见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三级审批: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全面复审,重点需对申请人家庭人员随户口变迁的所有私房变迁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包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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