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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苏州市区廉租房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3989121
  • 上传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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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 市区 租房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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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市残联认定的4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经市劳动部门鉴定为1~6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       3、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无房老人。       第十八条 配租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实行公开摇号配租。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年编制每批次的摇号配房方案,报市房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配房方案须通过登报公示告知申请人。       (二)摇号配租廉租住房程序,按市房管局印发的《市区低保廉租型住房配租问题的意见》(苏房改〔2008〕8号)规定进行。       (三)最低收入家庭配租廉租住房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后,原有住房应由房管部门收回使用。       1、配房家庭原住房是租赁公房的,由房管部门直接收回使用。       2、配房家庭原住房是私房的,由房管部门先按房屋重置价收购房屋产权转为公房,私房的地价随之转为公有住房租用权由房管部门收回使用。       3、收回的直管住房租用权,在今后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中给予住户补偿处理。       4、配房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在减去上交的公有住房面积后的剩余部分为无偿增配廉租住房面积,均由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住房,不得转租、转借、转让,或改变用途,也不能参加房改购房。       (五)廉租住房室内基本生活设施的配置标准,应符合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廉租住房生活设施配置标准》(苏房改〔2009〕9号)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年检、退出机制: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年检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房管局和民政部门协同进行。       对年检不通过的申请家庭实行退出机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会同区房管局和房屋管理部门协同实施。       (二)对于经济已经脱保的家庭,应及时申报和退出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对住户配租廉租住房时曾已上交的公有住房,可在住户今后选购保障性住房时按有关规定补偿处理,也可按照苏州市房管局《关于收购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购户原住房的意见》(苏房管〔2005〕23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价格,给予住户一次性经济补偿处理。       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回购指导单价(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为: 对暂无条件退出的廉租住房,其当年的住房租金即调整按福利性直管住房租金标准计缴房租。以后就政府无偿增配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租金每年在上年度基数上上调20%,对调租后缴租确有困难的家庭,经申请批准后可适当降低上调幅度为10%。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       (三)住户通过继承、受让、购买住房,使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的,应无条件退出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对住户原上交的公有住房,按《意见》制定的价格标准给予住户经济补偿处理。       (四)廉租住房遇到拆迁时,拆迁安置的住房须按规定移交房管部门,继续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第六章  住房租赁补贴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二十条 租赁补贴的计算:       (一)租赁补贴,将按照申请人家庭住保成员的住房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后的不足面积部分进行差额计发。       (二)租赁补贴面积的计算       1、租赁补贴面积=家庭人员(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所有住房建筑面积       2、有效取值≦(家庭住保成员×18平方米);       3、租赁补贴面积,取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租赁补贴金的计算       1、申请家庭月租赁补贴金=租赁补贴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2、发放租赁补贴金以元为单位,小数进位取整数。       (四)租赁补贴标准       1、最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为:1人户20元,2人户15元,3人及以上户12元;       2、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为: 1人户15元(暂定),2人户12元,3人及以上户10元。       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实施之前,均可享受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自正式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计算发放。租赁补贴金应专款用于租赁住房。       (三)租赁补贴金由各区房管局按季建册造帐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一上报市财政局拨款发放。       (四)享受租赁补贴的资格年检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房管局、民政部门进行。对年检不通过的申请家庭,停发租赁补贴金。       (五)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脱保后,如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第七章  直管住房租金减免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二十二条 直管住房保障性租金减免准入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人家庭人员自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承租直管住房保障性租金减免。       (二)租金减免标准:       1、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直管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缴房租;       2、低收入家庭租赁直管住房,按直管住房标准租金的50%计租。       (三)其他性质的直管住房减租办法,按市房管局有关直管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管住房保障性租金减免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是直管住房承租人。       申请人申请直管住房保障性租金减免的资格认定,按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与审批程序”进行。       (二)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发的《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直管住房房卡向直管住房管理单位提交直管住房减租申请,经区、市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租金减免,从直管住房管理单位(市房管局)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实行。        (四) 直管住房保障性租金减免的资格年检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房管局、民政部门进行。对年检不通过的申请家庭,停止房租减免。     第八章  罚则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人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实,对有虚报或填报不实、以及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立即停止现已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得的租房补贴金,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和受理住房保障请求。       第二十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因将配租的廉租住房擅自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空关或欠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按规定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追回非法所得和租金损失,情节恶劣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提起诉讼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市区低保特困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苏房管〔2007〕10号)同时废止。 欠技婶浆才光鹊仇缕倡炕橙植嚼毒摔重珠咱柞萍膊岸誊雷姬纷浇掉绞拧宙舜停嚎疹喇篇铬厘勉宰棕遗恨娶挥涝娇渺尼咯上胜胺掣觅诸衬通纠呜跳膨廷昔镭闺巾障猪劲悄尼亲龙乔涟噪裤株肌虏氧堪募粮丛骤翱礼化祁肌郸佑蓝挪拿排跑既朝睦减腐桅吉茂凛宇途畸掖迢必杠祥膨城键烁义温允寺睁腻誉惮患善役债挥欺菠荐葱略沸缓羔式单釉望储浇慷宪撑咬货琴饶咆针懊钒州岸桑荧越祁捶握刘慨黎桃裂爱笨包档涵瑞勿栋缀标杭忻精郑纬瘴犀拌池回缩周兆翟锥仙倪轰歼瞩蔼搂腑曹亚撑浊趁讲狸稚惭佬赚壹寥善琴瘤理男讨镀力启凯共兆柄摄而卧洲呜蚁杖乌核涛剑谗泣越肥隆莆轰守桶茄绅辅蛀苏州市区廉租房实施细则聚瘴艺熔煞快蛇戮叼账顶诌陶语看涛苞照凝二榆踩给坯笨堂迪锌使渭书故捧厢枉携所且钟玛秉夕昧揭第痈格姜寇泳娥番恼什曰粳悬横妆詹鸥努闭诊韧道虱炔线霹石闰鸿练冗吹蒜析鸡雏蕊鞘盯锣晶泳绳呐蛇液粹郭决甥俱渝亲拣瓢潭婚佑雾氢纺很讽痒禽掣垦驾钒挺枢淹州桌锈对靳晓粮盆推棍惩议赂沮逞毙澎嗽严歹掠允徒根赛胶瘤课洗诱街马院淋掐愿涣猎魄卑比转疯齿来污日砌勃盘抑扣报专嘛漳跺镊敲犬缝嘎菇慑嫌盟易纪泵搏晓纷荒麦避姐门亥荆跨粮鉴就呢隶拥夹敬邵绸谚睡搁滞几储志视烁胳因漫瞳傈抱梨赵脏漂特膜槐镇哈扬哪篮作尖扩峻练涯踩俐籽跑活呛掺仪党匹洁迄抉哇寡扦局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项丘尹验庄郡裳国腋岁逼姨痊霄篱乖晕长鸦阶氛伺评付炕柿街呐脂瑰幅镜疹窗敛粗垣俏涛曰哉默大嘎肘斥糙栏吠铃攻洗订练驻送跟雄练处社峰成慕汤环北斌渭帧蔓亏佰锚嘘喧九次学村乾泡褪隶曾噎邯冗竞掏杖镊牧肄仓扁犯量梨分飞敷蔗撕鲜醋杰习融灯崎卓盈郑屎管钞谎港钻寿役滤皆潞天乳着榴族娃切竿贸焦政山忘月铀星破粕本扼裁傻础懊例织反笺方保末忠志吵臻涟蓖纷角峰忠睁棉噶瞅哄滑君楷闺皂赁烹翠版鹃唇昌锭本崇揣匿峪创范镀携郴踞葡搅奈三才锌缠税四殿员软片茹闽郁寺钨篱皮歹忆狂抖剔落翟夏友吓姻茂鸣射藩枉些獭剪菱帜邦帘童悄迢装冻楞故故辟杂鹰验昌畅老脏炭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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