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城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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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目前城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城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前,在城市里,很少有人关心民工,很少有人理解民工,很少有人支持民工。现在,在城市里,几乎没有人能离开过民工。一条条宽敞整洁的马路,一片片挺拔秀丽的楼群,都凝结着他们辛勤的汗水和青春,他们默默无闻地在为城市工作着、服务着,他们奉献出了青春、力量,方便了千百万城市居民的生活,为城市的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就是进城民工——城市里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城市管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进一步开放,城市化进程加快,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人口的流动将会进一步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将会以更大的幅度涌入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务工、经商。一方面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绝大部分来自四面八方较为落后的农村,对整个城市管理的要求缺乏了解,加上总体系质偏低,给城市稳定和环境卫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很多的难题。解决得好,就能有效地促进城市的稳定和繁荣,解决得不好,将严重制约城市的持续发展。因此,流动人口工作的好与差,直接体现着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管理水平。流动人口的作用与问题自80年代初,全国从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从几千万,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扩大到20xx年以后的近2亿人。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生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20xx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富裕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这是党中央对民工进城及人口流动在市场经济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作用和意义的肯定。流动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大量集结,是现代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如治安隐患增多,治安事故的频发,抢、盗、凶杀等案件高发,违反计划生育现象时有发生,破坏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等一系列较为突出的问题。纠其原由,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因素:一、受教育层次不够,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二、来自不同地区,对城市管理及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三、已经习惯了的陈规陋习不易改掉。如何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缩短现代化城市与流动人口整体素质之间的距离,加强城市民主与法治建设,提升城市化管理水平,平衡城市中稳定、文明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每一个城市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流动人口与街道服务、管理工作概况一、管理特色南苑街道紧紧抓住这一矛盾的集点,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大胆实践,结合实际,变打、赶、堵为引导、教育和服务,探索出了一条较为成功又独具特色的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工作之路,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为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打开了新的途径。其与时俱进的做法,科学的管理手段,赢来了北京、大连、西安、杭州等全国各地共260批次的参观团体和代表们的交口称赞。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日报》等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都进行过大量的相关报导,中央综治“严打”工作检查组,在视查和调研街道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后,对街道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作为维护稳定,提升城市法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二、街道与流动人口概况南苑街道地处河西新城区之腹地,,紧邻奥体中心,交通便利,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多年来,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在此务工经商。据市公安局统计数据显示,20xx年南京流动人已达120万,建邺区占十分之一,为12万余,其中南苑街道流动人口就高达2.6万。其特点为80是散居式分布(居民住户出租房内),20是成建制(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内部),其散居式为主的流动人口是目前南京乃至其他城市中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居住形式,是城市中流动人口大群体的一个缩影。他(她)们90来自较为贫困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如:河南、安徽、湖南、苏北和南京周边等地,在城市中从事一些苦、脏、累、险的职业,如:餐饮服务、生产经营、建筑装潢、废品回收、拆迁搬运等。年龄结构以青壮年为主,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初中以上只占5),男女比例7:3,70有相对稳定的职业,25处于待业和无业,5属于盲流,以前称“三无”人员,属流动人口中易违法、难管理的“高危”人群。三、领导重视南苑街道自成立的那一天起,工委一班人就痛下决心:“自强实干建南苑、开拓进取创特色”,决心把南苑打造成南京城市管理中一流的品牌街道。主要领导一致认为,不把辖区2万多流动人口纳入街道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话,民主、文明、法治化的城市管理品牌街道就无从谈起。面对建邺新城区高标准的发展起点,高质量的城市管理要求,如何使流动人口不再是城市的“包袱”,开拓新形势下流管工作新局面,为城市建设服务,成了南苑的的当务之急。四、设立机构落实措施所街地区不仅仅是南苑辖区内流动人口最多的地区,而是在南京市都很有名的外来人口集聚地,600米 长的一条街两旁的居民家中就暂住着流动人口8000多人,高峰期逾万人。20xx年1月,在区流管办的指导下,街道经过调查认证,在原有的基础上,投入30余万元,率全区之先,在所街流动人口密集地,建立了与街道政务中心各项功能相类似的融管理、教育、服务为一体的“流动人口社区服务站”。服务站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该站有公安、计生、民政、劳动、工商、税务、房产、市容等部门参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专职协管员实施工作,形成了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采取了一家牵头、一套班子、一个网络、一证许可,一站式管理的方式,结合多年实践,从广大流动人口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开展系列社区服务,把强赶硬堵的老做法改变为正确引导和教育服务为主,实行了流动人口常住化管理。先后创立和组建了在全省乃至全国均属首家的流动人口社区服务中心、党支部、民兵连、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纠纷调委会、维权站、团支部、妇联等10个相应的组织网络、各项制度、《条例、法规》、工作流程示意图等规范上墙,实行窗口式一条龙文明服务,方便流动人口,接受流动人口监督,按300:1的比例,选配了素质好,有能力的22名同志担任专职协管员,其中专职负责计生、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员2名。服务站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依照法律法规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依法实施管理;2、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工作、生活、居住等情况,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可靠的管理信息;3、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挖掘发现各类线索,配合执法机关,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4、及时排除纠纷矛盾,维护社会安宁;5、积极引导,深入服务,加强教育,提高流动人口整体素质,带领流动人口参与文明社区创建;6、大胆探索,不断实践,积累工作经验,服务城市管理,开辟科学管理新途径。问题与对策——几年来针对地区流动人口实际的几点有效做法:一、(人口流动性大,对城市管理及相关法规不了解,易违法犯罪。)对策:强化法治,抓源头管理。把私房出租户、用工单位、私营业主确定为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人,将流管工作分解条块,责任到人,变成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同时与责任人签订一年一度的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奖惩细则。私房出租户必须办齐两证(治安安全许可证和房屋出租赁证)后,才允许出租经营,用工单位必须按劳动部门规定,办齐手续,才能合法用工。在管理上,要求责任人不得向“三无”人员出租房屋,提供就业,并负责向承租房屋或单位内部的流动人口,按照致流动人口一封《信》的内容和要求,经常不断地进行市容卫生、计划生育、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协助服务站做好登记办证工作,做到来有登记,走有注销,使责任人成为管理信息员、法规宣传员,为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把住教育和管理的第一关。二、(流动人口不易融入社区生活,陌生感强,难沟通,纠纷矛盾不断。)对策:加强平等、尊重意识、推行民主参与,以外管外。为了方便沟通,增进理解,拓宽管理渠道,根据流动人口在陌生的环境里重乡情、亲情和友情的特点,在流动人口比例较多的区域性代表当中,挑选素质好、有文化、群众信任、热情工作的优秀人员参与管理。如: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外来务工青年”和“河南省优秀外出务工青年”的陈冠群,他不但能积极协助服务站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还吸引了来自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代表300多名担任信息员,形成网络,及时的把流动人口当中各种信息反馈进来,配合服务站把大量的纠纷矛盾和治安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并把所掌握的第一手信息传输给公安机关,为准确快捷的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现在,共有乔志田等3名外来人口成为管理站的专职协管员,在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当中起到了服务员、宣传员的桥梁作用,既方便了工作的开展,又增加了民主参与的文明服务程度。三、(流动人口远离家乡、远离亲友,在暂住地急需获得多方面的帮助,只强化管理不注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恶性循环,例如:一些自发的“黑市”,其原因在于只顾管理和限制,忽略了疏导和服务。)对策:亲民、利民、便民,以服务促管理,让流动人口有家的感觉,在社区里享受一流的服务。根据多来的积累和探索,结合流动人口自身需求,街道以服务站为阵地,常年开展扶助性为主的十项便民措施:1、提供登记办证一条龙窗口式文明服务,办证服务指南上墙,方便广大流动人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2、免费提供门面房、私房、加工场地等租赁信息,为经营者牵线搭桥;3、利用自办企业、驻地单位、饭店等行业的用工,免费提供就业务工信息;4、发挥社区甲级卫生室的作用,为流动人口提供医疗、保健、防疫服务;5、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孕检服务;6、以法制培训中心为阵地,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开办骨干代表法制培训、轮训,以点带面,引导他们学法、守法、懂法和怎样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7、及时帮助流动人口调处生活,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排忧解难,使其安居乐业;8、解决子女就学,开办收费低廉的子弟小学,并介绍有条件的孩子到当地学校借读,排除后顾之忧;9、投入专项资金,改造生活设施,改善供需矛盾,解决用水、用电、污水排疏、公共厕所、卫生保洁等,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10、在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组织流动人口开展和参与文体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南苑地区流动人口在社区里家的氛围更浓了,热爱第二故乡,参与社区事务热情更高了。四、(流动人口来自不同地区,组织观念差,生活松散,不易开展集中教育。)对策:放手发动群众,开展自管自治,开辟民主化管理新途径。积极开展文明社区创建,充分发挥已组建的流动人口党支部、民兵连、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三自”作用,以组织联系人,以活动教育人,以服务温暖人,开展一系列如:社区义务劳动、知识竞赛、政策法规学习等“争做第二故乡主人,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的活动,团结和影响广大流动人口带头执行政策、法规,积极参与社区事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新闻媒体给予了大量的报导和宣传。党支部、民兵连。20xx年至今,多次被建邺区评为先进集体,20xx年民兵连还被南京军区授予“三落实先进单位”。近几年,中央计生委有关领导先后三次来街道调研流动人口协会工作。国际计生联的代表安妮女士也专程来协会调研考察,并大加赞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江苏省军区司令员、政委等领导先后来服务站视察,对服务站的工作及自管自治组织所发挥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参与社区事务协助工作方面:如20xx年至20xx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把所街地区定为全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病防治试点单位,流动人口自管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每次都保证了300多名参检对象的准时到位,使试点工作一举成功;在维护地区稳定方面:如20xx年2月23日,混迹在流动人口中的2名吸毒人员,被流动人口禁毒志愿者发现,并协助民警将其抓获归案。现在,这些自管自治组织在街道领导下,在2万多流动人口大社区里正在发挥其积极的逾来逾重要的作用。法治含量与效益几年来,南苑街道通过教育服务、正确引导和法治相结合的科学管理。1、流动人口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服从管理,自觉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的意识普遍增强,从城市的“包袱”变成了城市的财富。2、由前些年的躲避抵触管理,逐渐转变为现在的主动接受和积极参与管理,并由原来的违规违章,遭踏环境现象突出,变成了爱我家园,支持城市建设,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局面。3、社区治安明显好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逐年下降。20xx年至今,南苑地区创下连续52个月无重大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各类矛盾纠纷,逐年减少,从20xx前年的每年30-40起下降到20xx年的11起,所街流动人口集聚地,20xx年5-6月份各类案件发生率创同期历史最低,辖区内社会政治稳定,市场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4、广大流动人口逐渐融入社区生活,对第二故乡产生了浓厚的情感,积极参与各项建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重要的人力资源和生力军。事实证明,在流动人口管理中,转变理念,实行流动人口常住化管理,推行社区化服务,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强教育和服务的尝试,是提高流动人口整体素质,促进城市社会稳定和城市文明发展的有效途径;在社区化管理模式中,便民、利民、亲民、为民的一系列做法,是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有力举措;在社区化管理模式中,一切从流动人口根本需求出发,以服务为先导的得民心、顺民意举措,是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体现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民心保障。目前,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口结构不断变化,城市中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将任重而道远,就目前而言,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1、合法权益保障;2、子女教育;3、劳动就业保障;4、现有的服务机制与流动人口需求差距很大,资金、物资保障不足;5、地区间未统一协调,没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可依;6、居住环境;7、平等、尊重、民主参与;8、预防违法犯罪,加强思想道德、普法教育。本篇欠妥之处,请批评指正,同时,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朋友共同关心、支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为改进和提升民主、文明、法治化城市管理水平,服务城市经济建设,多提宝贵建议。 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 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 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为遏制市场交易中愈演愈烈的消费欺诈行为,重塑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应当立足于法律的层面,将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维权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有机结合,构建立体维权体系,从而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一)项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最后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以上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反欺诈制度。 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属于消费者合同上的欺诈,应当优先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一)须有消费者合同。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所谓消费者,根据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须为欺诈。关于“欺诈行为”的概念,消法没有作出特别的界定,应当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欺诈概念作相同的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见《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从合同的缔结过程来看,经营者发出了虚假的要约,虚假来源于捏造或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而在经营者错误信息的诱导下,消费者作出了与内心期望相悖的承诺,最终导致消费者合同的成立。所以,表面上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并不自由。而经营者因在缔结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法律上的责难。因此,在消费领域中,只要符合这两项要件,消费者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向具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要求双倍索赔。在实践中,消费者举证合同成立并非难事,但要让消费者举证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不仅会令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甚至还会因为搜集证据能力的欠缺,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权。在这类争议中,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让经营者自己证明其经营行为不存在欺诈,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设定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有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对一些经营商品价值较小,但欺诈情节恶劣的经营者,打击效果有限。建议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设置不同的赔偿倍数,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约束不法商人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消费者协会维权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消费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和解时,消费者会在第一时间想到消费者协会,求助它来解决消费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成为大多数消费者首选的救济途径。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主要立足于解决消费者投诉,即消法赋予的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在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往往处于居中调和的地位,消协的工作人员仅仅满足于解决具体的消费纠纷,而忽视其它的维权职能。况且现有消费者协会具有半官方的色彩,很难完全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充分运作。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强化已迫在眉睫。改革现有消费者协会,使其真正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除可以受理投诉,指导消费者活动等,还可以增加定期向新闻媒体曝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消费欺诈案件,披露不法经营者,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双倍赔偿之诉,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等职能。我们应当从制度的构建上,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建立消费者协会代理诉讼制度。消法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 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建议参照国外的“公益诉讼”等制度,建立我国消费者协会的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就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严重欺诈案件,消费者协会可主动调查侵害行为,与企业协调,协调不成,消费者协会可直接代表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消费者投诉公示制度。一方面是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被动的、有针对性的提供特定企业被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另一方面是建立投诉的主动披露制度,将披露行为制度化,明确披露形式、披露内容、披露程序。 三、整合行政职能部门力量,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消费者自我维权,只是一种自力救济。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是一个弱势群体,自力救济只能对个别不法经营者产生震慑作用,却不能从根本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而行政职能部门基于法律的授权,从事的规范市场经济的监管活动,才能真正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消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属于消费欺诈:(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三)、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四)、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五)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六)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七)、采用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经营者违反法律进行欺诈性销售的,除对消费者进行两倍赔偿外,还应由法律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根据情节可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与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散落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商检部门等多个行政职能部门。总的来说,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已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开展工作。但与国外消费者保护机构相比,我国缺少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实践中,往往是各个机构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缺少专门有力的执法机构,监管职能不到位。建议政府将目前条块分割的工商、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商检等重叠的权限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行归一整合,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力的机构。该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统一规划、协调、处理牵扯面极广的消费者保护事宜,赋予该机构调查取证、扣押封存、处罚等行政权限。版权所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保护和政策倾斜,对于生产者、经营者,应加大监管力度、执法力度。 2018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市主管部门的关心与支持下,全县畜牧系统干部职工坚持以全域建设“中国幸福家园”和整县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统揽,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抢抓机遇,积极争创现代畜牧经济强县,畜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立足发展促增收 (二)积极推进标准化适度规模循环养殖发展。坚持“龙头企业+专合组织+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农户+绿色种植”的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模式,以“庭院经济模式”、“集中连片模式”、“联建入园模式”等标准化养殖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发展项目和强农惠农政策的激励作用,加快全县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发展。目前,以新农村建设(精品村、产业村)项目资金、县政府创建现代畜牧经济强县奖励基金、国家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项目及其它产业发展惠农政策为依托,按照建亮点、创示范基本要求,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现已规划建设5个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新盛木桥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慧觉富荣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金山安家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鄢家黑虎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与略坪长玉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3个林下生态肉鸡养殖小区(新盛天星村生态肉鸡养殖小区、鄢家镇高峰村生态肉鸡养殖小区、白马关二酉村生态肉鸡养殖小区)和2个优质獭兔标准化养殖小区(略坪镇长玉村优质獭兔标准化养殖小区、御营镇响石村优质獭兔标准化养殖小区),年可新增出栏生猪5万头、家禽30万只、獭兔50万只,将带动120户农民通过投资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增收致富,同时,县蜀江牧业正积极实施创建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 17 /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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