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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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讨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明显加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初步统计今年我区城市建设总投资额超过40亿元,拆迁总户数超过1万户。在这大拆迁、大变化、大发展的背景条件下,要求每一个拆迁户都能完全信任、理解、配合党和政府是不现实的,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钉子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所难免,也是必然选择。当前,强行拆除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一类是司法强制执行。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行为的永恒主题,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因此,司法执行更加强调严格的程序,一般说来效率较低
2、;另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因此行政执行更加强调的是效率第一,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多地成为推进拆迁工作的重要选择。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权时,包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时,缺乏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探讨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行政执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行政执法的严
3、肃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一、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拆迁中的行政主体所有的强制行为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1、依法强制原则。也称强制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设定权法定、主体法定、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对象法定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来源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
4、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这里实际上还包括主体法定的内容,即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如何界定有关部门,必须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联;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此可以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但是,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最具有操作性应当是程序法定和方法法定。在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有一个最低限度和起码要求,即对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中,执法程序和方法必须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已有明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并对强制执行中涉及专门法规定的,必须
5、依有关专门法规定办事,如遇阻挠执行、影响现场秩序的,必须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2、自我履行原则。这是当代行政法倡导的相对人主体地位和行政合作精神在行政强制中的延伸和体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对相对人进行事先教育与告诫,以保证其有自我履行的机会和合理时间。房屋拆迁首先是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牺牲相对人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取舍的结果。对相对人而言,是服从国家、社会或集体利益,还是主张个人利益,也有一个价值取舍的过程,特别是相对人之间个体差异大,有的拒不接受拆迁确有客观原因,因此作为行政主体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否则就是失职。包括充分的行政指导,向相对人说明履行的必
6、要性,规劝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充分的告诫,明确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给相对人再一个反思的机会。要做好过细的思想动员说服工作,坚持反复做、做反复。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还应采取行政救济等方法,给予必要的安抚、慰问。让相对人理解大局、服从大局,最终实现自我履行。3、最小损失原则。这是以人为本思想和人权保障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一般应选择最轻的强制手段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行政强制必须具有必要性。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代替相对人的自我履行;行政强制必须具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客观、适度、理性。因此,
7、尽管因相对人拒不搬迁导致了强制执行的后果,但有关法律仍然规定在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对被拆房屋内的生活用品要逐一清点,妥善保管;行政强制必须具有最小损失性,在有多个强制执行手段可采用的情况下,要进行多方权衡比较,一般地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强制程度最轻、损失最小的方法。如即使相对人在强拆中有过激言行,行政机关亦应优先考虑使用告诫、强制带离现场等手段给予必要的制止,一般不宜直接采取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免激化矛盾,一旦强制执行目的实现,强制执行的一切手段应立即停止;行政强制必须具有人权保障性。尽量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做到以德拆迁、文明执法。4、法律救
8、济原则。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执行,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牺牲相对人个人权益,尽管相对人再无理取闹、再漫天要价,但损害的终究是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因此更应当高举正当程序的旗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必须明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拆迁纠纷裁决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异议,对行政强制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告诫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
9、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作出告诫的行政机关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作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执法局,其它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作出告诫。特别强调,由政府对某一个或几个拆迁户以通告形式直接作出告诫这种事无巨细必亲躬的做法是不恰当的,降低了政府职能作用,有损政府权威地位。告诫从性质上看只是一种通知行为,但由于其作用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诫应载明下列内容:明确期限。即限期搬迁的最后期限,这个期限应当是合理
10、的,是相对人自动搬迁所必需的;明确强制执行方式。即如果不能自行搬迁,由有关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强行搬迁并拆除房屋;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不自动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阻碍执行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在房屋拆迁中,
11、作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行政机关,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因此,强制执行机关在接受区政府授权并受理开发企业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原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对该户实施强制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弄清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如果确属相对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或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应依照法定程序立即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及时送达给相对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主要包
12、括下列内容:相对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必须在什么期限内腾空房屋,自行搬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执行机关和时间;采取执行的方式方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首长的签名或盖章;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日期。(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
13、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执行机关、执行负责人和依据。被执行公民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执行的地点和时间。执行的内容和方式。义务履行情况和执行标的物的现状。强制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所属单位、职务。执行负责人、被执行的公民、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证明人的签字。制作执行笔录的时间。5、属于强制执行需要的费用,执行机关应酌情
14、向相对人征收一定的执行费,以从加重经济负担角度实现警示的目的。三、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较特有的程序。1、公证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说公证程序是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依照上述规定,公证机关就强制拆迁房屋应办理两种公证事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申请,在房屋拆迁之前,依法采取勘测、绘图、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及现场状态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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