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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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北京市国库,纳入中央和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三条 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
2、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电影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分成比例纳入北京市国库管理的部分。第五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第六条 设立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局局级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提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政策和制度,提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市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配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市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
3、算编制、财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绩效评价、审计、电影票务及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第七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并接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征收缴库第八条 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的电影放映场所。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
4、统记录的数据核定。第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市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市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并按市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第十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缴纳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第十一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符合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第十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北京市国库
5、。由市财政局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足额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开设的汇缴专户,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缴入。第十三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市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或拒缴、迟缴、少缴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五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第
6、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纳入中央国库管理的资金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北京市国库管理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1.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影院和老旧影院整体装修、增厅改造,给予连续三年资助。2.对专业影院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给予适当资助。享受影院建设资助期间,不享受国产影片放映奖励。(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对列入本市重点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的项目,每部予以不高于7万元的资助。(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1.对在本市新建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摄影棚及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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