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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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
2、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第三条 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第四条 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
3、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第六条 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第三章 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七条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
4、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第八条 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四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第四章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九条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第十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一)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
6、制一次。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现有二级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已有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的、社会广泛认同的、且有较大培养规模的二级学科编制成二级学科目录。(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可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本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三)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下同)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
7、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2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5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已增设的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
8、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四)各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内和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名单,须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五)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设置,挂靠在所交叉的学科中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和培养本科生的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每10年编制一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申请增设新专业,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
9、责是:(一)制定学科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办法; (二)统筹规划全国的学科目录设置与调整工作;(三)批准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定期发布学科目录。第十三条 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一)按照发布的学科目录对学位授予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二)收集和发布学科相关信息,组织学科设置与调整的论证工作,引导和规范学科设置;(三)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或设置)的备案审查(或审批),定期编制二级学科目录;(四)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涉及学科目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中的职责是:(一)依据学科目录,实施学位授予和
10、人才培养工作;(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二级学科、交叉学科设置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三)按规定报送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信息;(四)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学科设置建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七条 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订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
11、(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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