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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样本.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3986640
  • 上传时间:2024-07-2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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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我国 企业职工 持股 制度 发展 样本
    资源描述:
    中国企业职员持股制度发展 职员持股计划(ESOP)试点工作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关键内容之一。本汇报对中国职员持股制度现实状况、包含职员持股相关政策法规约束和申报审批步骤、职员持股信托化发展趋势、和现在存在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怎样推进职员持股制度健康发展提出了部分提议。      一、职员持股制度现实状况      中国职员持股是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时诞生。这一制度是由企业职员和经营者自发选择,由本企业职员以购置或以其它形式持有本企业股票开始,并逐步走向规范。   1. 相关职员持股起源和百分比   (1)职员持股股份起源   从股权取得方法看,关键有三种情况:   一是增资扩股方。如深圳、南京要求:经企业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职员持股标准上经过增资扩股方法建立,部分企业也可经过产权转让方法建立。   二是增资扩股和资产存量置换、产权转让方法相结合。如浙江、江苏要求:内部职员股既能够经过增资扩股方法建立,也可经过产权受让方法建立。   三是提议设置方法。如安徽要求除采取增资扩股和购置企业部分股权形式建立外,还可采取职员个人和其它股东共同出资作为提议人建立。在实践中,经过增资扩股引入职员持股方法比较轻易被原企业投资者(关键是国有股东)所接收。   (2)职员持股百分比   各地对职员持股具体百分比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职员持股限定关键有三种情况:   一是按企业总股本分档限定职员持股百分比。企业总股本越小,许可职员持股百分比越大。   二是要求职员持股最高百分比。如黑龙江要求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百分比为职员持股股份,通常不应超出本企业股本总额30%。   三是要求职员持股最低百分比。如甘肃要求企业职员持股百分比最少不低于企业总股本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要求行业,依据需要和可能,职员持股能够达成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百分比。   2.相关职员持股资金起源   中国职员持股资金起源关键有以下几条路径:   --现金出资。很多省市明确要求,职员购股资金应以“职员个人出资(筹集)为主”。类似要求关键有黑龙江、甘肃、青海、北京市和南京市。如黑龙江要求职员个人持股资金起源,根据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标准筹集。北京要求职员持股会资金起源应以会员现金出资为主。南京要求企业依法改制时,职员个人持股资金起源标准为,以个人出资为主,其它渠道为辅。   --银行贷款。如深圳要求由企业非职员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企业贷款。   --将企业公益金借给职员。如深圳要求可将企业公益金划为专题资金借给职员购股,借款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决定。   --净资产增值奖励。如江苏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相关指标,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员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10%折成股份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和其它有重大贡献企业人员。   --专利、专有技术折股。厦门要求,经相关部门确定专有技术、专利等可作价入股。深圳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可将科技结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经营者和技术骨干。   --工资、奖金结余量化。江苏要求,对于经审计确定正当历年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员代表大会同意,能够按职职员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员。厦门要求企业能够把积存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员公共积累资金按要求配给职员。   --年薪折股。安徽部分试点企业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折股。   3.经营者股权百分比限定   对企业经营者和通常职员之间股权百分比,各地要求大致有5种:   (1)设置上限。如深圳要求董事长、经理持股额标准上为职员平均持股额5~10倍。北京市要求职员持股会每一名会员出资额最高不超出职员持股会注册金额5%。南京要求企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通常职员持股额应保持合理百分比,标准上为职员平均持股额10倍左右;企业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升持股百分比,具体百分比在企业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   (2)分档设定最高百分比。黑龙江、陕西要求,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3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出职员持股总额3%、2%、1%。   (3)激励经营者持大股。浙江、安徽要求,董事长、经理持股额标准上为职员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许可经营者持大股。激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江苏要求企业关键责任人个人持股数额应该是职员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而原来要求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通常不得低于职员平均出资认股额2倍,亦不得高于5倍)。   (4)标准性要求。厦门要求,企业关键领导和领导班子组员必需持股且持股百分比应该高于通常职员,但没有具体下限。   (5)例外要求。甘肃要求,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通常不得低于职员平均出资认股额3~5倍;但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适度提升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相关百分比要求限制。   4. 相关职员持股管理   (1)职员持股方法   中国多数省份要求,职员持股要经过建立职员持股会及类似机构来进行。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陕西、宁夏等地全部有《职员持股会管理(试行)措施》。也有部分省市要求直接持有、间接持有能够并行。如甘肃要求企业内部职员持股关键采取两种方法:企业内部职员人数较少,可采取以提议人方法由自然人直接持股;企业内部职员人数较多,职员经过持股会间接持有企业股份。江苏要求职员股份既可由职员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置职员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   (2)职员持股组织机构   全国各地多数省份全部要求建立职员持股会持有职员股。现在,相关职员持股会组织和性质,实践中有以下模式:   --社团法人。在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如外经贸、北京、天津、宁夏、青海等。   --工会法人。以工会名义持股。如上海、甘肃、陕西、黑龙江、江苏、南京、广东、济南等。   --依靠工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如深圳、云南等。   --股票托管。职员持股经过委托共同受托人进行,共同受托人能够是企业内部职员,也能够是企业外部自然人或法人。   (3)职员股权管理   中国各地在职员股权管理上通常全部要求:除职员退休或离开企业之外,通常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各省市相关职员持股暂行措施或试行条例中,大多对职员股做出严禁转让要求。如深圳、广东要求职员持股标准上,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这项要求关键考虑是:可有效避免过频转让而造成职员股管理混乱;可有效预防职员因只重视股权转让赢利而忽略对企业发展关心。许可股权随意转让,极易造成职员股权过于集中,而使多数职员丧失股东身份,职员持股制亦将不复存在。   5.相关政策优惠   各地在相关要求中,对职员持股全部给了不一样程度政策支持:   --对转让资产优惠。如江苏要求(1)以产权受让方法实施职员持股,职员购股一次性付清款项可给不高于10%优惠;(2)国有企业以全额置换方法将产权出售给企业多数职员(60%以上)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能够给不高于低价10%优惠。浙江、安徽要求以产权受让方法实施职员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可给10%优惠。   --对职员股分红给税收优惠。如深圳要求经营困难企业实施职员持股,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职员股分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职员股分红转为再投资优惠。如安徽要求激励职员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甘肃要求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企业,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职员股分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政策法规约束和申报审批步骤      1994年,针对企业实施职员持股迫切要求,中国外经贸系统和部分省市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各自制订和出台了对应管理措施及实施意见。到现在为止,已经有外经贸系统、深圳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黑龙江、安徽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30多个省市制订了相关行政性管理措施。   相关和职员持股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制订职员持股实施和管理措施依据关键有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如北京市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考《中国企业法》;甘肃是依据《中国企业法》和《中国工会法》;青海、安徽、浙江、江苏等是依据《企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依据国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如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发《国有资产评定管理若干问题要求》和《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暂行措施》、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国有资产评定管理措施施行细则》等。   三是依据国家证券管理方面要求。如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相关对上市企业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相关问题通知》、财政部颁发《相关股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国家体改委颁发《定向募集股份内部职员持股管理要求》和《相关清理定向募集股份内部职员持股不规范做法通知》、证券委颁发《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中国企业建立职员持股制度通常全部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为此,各地制订了相关审批程序。以北京市为例,企业申请企业职员持股会审批步骤关键有以下内容:   1.审批项目受理   企业申办职员持股制度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主办单位相关设置职员持股会请示。内容包含:职员持股会名称、职员持股会注册资金、职员持股会理事长推荐人选。   --设置职员持股会方案。内容包含:企业改制或股权重组前基础情况,企业改制或股权重组后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想,企业离退休职员安置及非经营性资产等处理方案,企业改制或股权重组前3年经济效益概况,企业改制或股权重组后3年经济效益估计,组建职员持股会可行性分析,职员出资入股措施,职员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员持股会会员出资管理要求,组建职员持股会实施步骤。   --职员持股会章程(草案)。内容包含:名称、宗旨、注册金额、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转让出资要求、组织机构、理事长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其它事宜。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职员持股会批复(已经成立股份或有限责任企业提交股东会同意成立职员持股会及《职员持股会实施方案》决议)。   --企业职代会同意成立职员持股会及《职员持股会实施方案》决议。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成立企业提交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理事会责任人推荐表。   --会员名册(样式)及会员出资证实(样式)。   --企业上级部门对职员持股会改制方案中财务、统计数字及未来经济效益估计真实性、客观性确实定件。   --企业财务报表。   2.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职员持股会会员人数达成50人以上,除企业董事、监事外,职员持股会会员全部必需是和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职员。   --已经或拟依据《中国企业法》设置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   --企业产权清楚,经营范围和产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职员支持企业改革,愿意经过职员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对应经济承受能力。   --企业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规范,并妥善处理了离退休职员和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   --企业资产质量很好,有主营产品和市场份额,经营稳健,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对投资者回报能力。净资产回报率通常应在5%以上。      三、职员持股信托化发展趋势      中国外经验表明,实施职员持股计划需要信托机制。现在,中国多以职员持股会或工会代表职员间接持股。但职员持股会和工会代表职员作为持股主体参与职员持股计划全部存在法律障碍。利用信托机制,能够处理持股主体缺位问题。信托投资企业是依法专门从事受托理财业务金融机构,能够克服经过职员持股会、工会等媒介实施职员持股方案法律障碍。对于职员,经过和信托投资企业之间建立正当信托关系,有利于保护其正当权益。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法律对职员持股给予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政府规章中对职员持股会有部分要求。在职员持股具体操作中,全部碰到部分无法回避法律障碍。如《企业法》要求,有限责任企业人数不得超出50人。为了处理人数制约,企业采取多个规避方法,如个人委托代为出资、职员持股会或工会代为出资、新成立企业完成出资等。不过这些出资主体本身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个人出资代表最大障碍是出资风险法律障碍;以职员持股会或工会名义进行出资和社团法人是非赢利机构性质不符;以新成立企业方法完成出资,不仅一样有些人数制约,还会受企业对外投资不超出净资产50%制约。   除此之外,在实施职员持股过程中出现持股资金不足、预留股份、股份继承等很多问题全部不好处理。   《信托法》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处理了信托制度正当性问题。信托持股将在很大程度上处理上述问题。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任何利益不能由受托人而只能由受益人享受。这就是信托法上著名“全部权和利益相分离”标准,也是信托最根本特色所在。职员持股,关键是获取收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利于职员(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保障。   信托制度能够很好地处理中国职员持股制度建设中基础问题,最少包含以下多个关键方面:   --处理职员持股主体问题。经过信托设计,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名义将职员持有股份信托给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自然人能够是一个人,也能够是多个人(共同受托人),法人能够是信托投资企业,也能够是信托投资基金。   --处理职员持股融资问题。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投资基金或其它受托人,能够受托管理职员股份作为担保融资,逐步用职员持股收益(信托利益)偿还债务欠款,从而处理职员持股改制中职员持股能力不足问题,推进职员持股改制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有效处理职员参与企业管理问题。经过“表决权信托”,受托机构或受托人能够依法行使和信托财产相联络表决权,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议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处理职员个体参与投票表决和管理无法落实问题。同时因为受托机构或受托人通常全部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能有效发挥作用。   --落实股利分配问题。经过信托协议推行,能够实现职员持股股利分配。在“管理信托”前提下,受托机构有可能经过理财方案设计,使职员信托收益增值。   --处理“税收问题”。职员持股不管在中国、国外全部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得到合了处理,在本质上还存在着企业和职员双重纳税问题。经过信托设计,能够有效处理职员持股中税收问题,实现有效节税。   --合了处理股份继承及预留股份问题。经过信托协议关系中委托人、受益人设计,有效地处理预留股份和股份继承问题。   --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经过“表决权信托”,受托机构或受托人能够依法行使和信托财产相联络表决权,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议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处理职员个体参与投票表决和管理无法落实问题。而且因为受托机构或受托人全部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更有效地发挥这种权利价值。   通常来看,实施职员持股信托方案关键有以下步骤(见图1):   步骤之一:企业将职员购股资金,能够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和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能够将科技结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假如是职员现金出资,则需根据《资金信托措施》中相关集合资金信托要求,即“信托投资企业集合管理、利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收委托人资金信托协议不得超出200份(含200份),每份协议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对于集合资金应尽可能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审批比较谨慎,而且现在集合资金信托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帐户开立方法(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分担还有和非法集资区分等并没有法律意义解答,所以,利用现金出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利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假如人数超出200人,能够考虑职员持股会作为信托主体,但现在中华总工会对此还没有具体意见。   步骤之二:企业或职员作为委托人和信托企业签署信托协议,依据委托人确定管理方法或信托企业代为确定管理方法管理和利用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信托协议应是双方关键法律文件,应包含信托目标、信托期限、管理方法、受托人权限、信托利益计算、税费负担、受托人酬劳、权利和义务等关键条款,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将职员持股计划安排和管理措施纳入信托协议之中。   步骤之三:信托企业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企业股份,做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成为企业法律意义上股东。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现在法律没有具体要求。   步骤之四:信托企业推行信托协议,根据信托协议由信托企业或企业或职员持股会或其它职员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职员股权能够在内部根据既定要求进行转让、继承、回购等行为,至此完成职员持股计划。    图1. 职员持股信托方案步骤         四、现在存在关键问题      现在,中国职员持股还未走上规范化轨道,而且发展也很不平衡。就国有股份制企业职员持股情况而言,大致有以下多个问题:   l.非制度化和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全国统一职员持股计划和法规,各地和各企业出于本身需要,制订了只适应自己部分规章制度。但现在各地在实践中地具体做法及政策法规不尽一致,各类企业在政策利用过程中操作也很不规范,相关制度建设基础上还处于行政性要求阶段,缺乏统一、规范法律依据。   2.缺乏持股资金起源。因为中国长久沿用高福利、低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加之很多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资金利润率低,企业职员缺乏足够购股资金和购股动力。从中国已经有试点看,职员持股出资以现金为关键方法,也展现出多元化趋势。按相关金融法要求,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投资股票。所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能否为企业提供职员购股贷款存在很大疑问。   3.股权流动问题。中国多数省市职员持股暂行措施或试行条例中,全部要求了职员股严禁转让。这种严禁流动要求,使职员丧失推出渠道。一旦企业经营失败,职员不仅面临失业,还要损失其资产。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情况下,加大了职员持股资产贬值风险。   4.激励机制问题。经营者和职员持股百分比关系到企业经营者和职员激励问题。经营者持股百分比过小,起不到对经营者激励作用。但假如股权过于集中,也会产生新收入分配不公,造成内部矛盾,最终影响企业经营效益。怎样合理确实定股权百分比,也是中国职员持股制度中一个现实问题。      五、推进职员持股制度健康发展政策提议      为了推进企业职员持股制度健康发展,借鉴中国外职员持股制度经验和教训,提出以下政策提议。   1.配合产权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股权有序退出   在部分资产规模不大中小型国有企业中,职员有能力持有企业较大份额股权。这类企业,以职员出资为主,可依据行业和企业本身发展实际情况,对职员改变身份给合适赔偿或让利方法,将有偿购置和无偿配送相结合,在职员承受能力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国有资产存量由职员置换拥有。对于仍保留部分国有权益,可考虑设置为优先股,享受优先分红、优先清偿权利,以确保国有股在非控股情况下权益。   国有大型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大,职员缺乏足够积累购置较大部分股份。应该许可职员在个人出资基础上,取得一定贷款,以增量投入方法,逐步取得企业股权。同时,对条件成熟子企业或部门,实施存量置换,分步实现职员持股。   2.规范上市企业职员持股制度   中国多数上市企业在上市之前全部发行过一定百分比内部职员股,它和职员持股制度所要求职员股份有很大不一样。现在,依据中国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不许可上市企业发行职员股和限制企业回购股份。这对上市企业推行职员持股制度形成很大制约。提议采取多个形式寻求上市企业推行职员持股路径:   一是经过职员持股会受让本企业国有股权,同时国家在转让国有股权时给一定优惠方法实现职员持股。二是上市企业每十二个月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百分比奖励基金,或是经过国有股权分红让利方法,结合职员个人出资,以职员个人名义在市场上为职员购置股票,并对应成立职员持股会或其它托管机构,按职员持股章程管理职员股份。三是可采取定向增资扩股形式,定向由职员认购企业股份,同时实施职员股份托管;或在企业增资扩股时,留出一定百分比作为职员持股股份起源。四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实施扩大股票期权制度,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通常职员全部有机会经过个人努力和稳定工作取得企业认股权。 3.规范企业职员持股退出管理   在职员股权管理上应明确要求,除职员离开本企业或退休,通常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对于中途退股离开企业职员股份,兑付也有一定时间界限。现在部分职员持股企业在股权管理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不许可职员股权转让,增大了职员入股投资风险,使很多职员不愿投资本企业;二是内部职员持股外部化、社会化,混同于企业一般股份,使职员持股失去了原来意义。对此,应严格规范职员持股制度中职员股份转让行为。在制订企业职员持股章程时,应对职员退休或离开企业时股份处理作出明确要求,由企业按一定标准和条件回购,也能够在企业内部转让并由符合一定条件新职员购置。   职员持股企业设置预留股关键目标,是针对企业人员流动和满足新增职员购股要求,其百分比大致占职员总股本15~20%,其资金起源通常是企业公益金或借款。   4. 多渠道处理职员持股资金起源   职员持股资金起源能够经过3个渠道处理:一是职员现金出资,二是企业按职员工龄、岗位、贡献等原因将历年积累形成工资结余和公益金结余配给职员;三是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其它形式资金起源,包含企业以职员股份为抵押向职员提供借款,和由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概括地说就是个人拿一部分,企业配一部分,银行贷一部分。   中国现在在企业实施职员持股改制中面临突出问题是,一部分企业负债率高,经营效益差,仅靠职员工资收入无力实现持股计划。对此,应经过金融手段给必需支持,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低息贷款方法,对职员购置本企业股份给支持。   5.明确职员持股会法律地位   相关职员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可借鉴中国外职员持股信托化管理实践经验,在企业外部成立独立“职员股权证托管中心”,由该中心负责职员股份管理、分红、转让等相关事宜,维护职员股份正当权益。   6.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持股百分比   经营者持股百分比和数量必需同企业盈利和绩效相挂钩。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中小企业内经营者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百分比应为20~30%;在大型国有企业内,经营者持股百分比应为10%左右。对部分严重亏损企业改制为职员持股企业,许可经营者持大股,百分比可增加至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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