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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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政策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二、用地政策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
2、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三、财政政策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对当前现代服务业急需发展的领域,给予以下政策扶持:(一)金融业5.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
3、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6.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7.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二)总部经济8.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9.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4、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三)中介服务业10.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 m2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其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9条政策执行。(四)
5、物流业11.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设施新增和技术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给予分档补贴:1亿元2亿元的,给予1%补贴;2亿元3亿元的,给予2%补贴;3亿元以上的,给予3%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五)商贸服务业12.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m2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13.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m2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
6、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14.对投资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或“农加超”,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开业经营后,按1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15.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16.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
7、两年给予50%奖励。17.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县区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配送中心5万元、乡镇“农家店”1万元、村“农家店”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六)会展业18.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19.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10000 m2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贴。20.对围绕本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举办的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影响力等情况,给予主办单位一定的补贴。上述两项具体补贴数额由
8、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七)酒店及餐饮业21.对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建筑面积3000 m2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22.对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 m2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23.对新晋级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八)旅游业24.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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