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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3985688
  • 上传时间:2024-07-2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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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9年整理 2019 整理 云南省 林业 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 条件 试行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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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事局,林业局:      现将《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和省林业厅反映。      附: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 О О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我省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林业工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本《评审条件(试行)》不含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条件。      第三条  林业工程专业分为生态建设与生态安全、森林资源保护与培育、森林资源综合加工利用等类别,具体包括森林培育、林木良种繁育、森林经营与认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调查规划、森林保护、森林防火、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利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森林生态旅游、生物多样性监测与影响评价、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园林绿化、林业勘察设计、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浆纸、经济林果、林特产品、农村能源以及与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相关的专业。  第四条  按本《评审条件(试行)》评审通过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在职职工的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执行。  范围对象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我省不同行政隶属关系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推荐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本职岗位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近两年度履职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合格);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云南省人事厅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资格应同时具备条件:      初中或高中毕业后取得中专或大专学历(指五大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中专毕业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      2、大专毕业(指五大生)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指五大生),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但无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双学位的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 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中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累计年限1 5年以上,助理工程师履职5年以上。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累计年限20年以上,工程师履职5年以上;      5、中专毕业,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基层部门工作,毕业后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累计年限2 5年以上,工程师履职5年以上。      第八条  凡是脱产到国内外院校进行学历学位学习、停薪留职、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一年以上者,专业累计年限和履职年限应扣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推荐申报:      (一)上两年度内,有一年未参加履职考核或无考核成绩档案者;      (二)近两年履职考核其中一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未定等次者;      (三)在申报年度内,脱产到国内外进行学历学位学习或者带薪从事非林业专业或者离开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半年以上者;      (四)伪造学历、学位,抄袭论文、剽窃论文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经查实后未满2年者;      (五)受到行政或者党内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六)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或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补充侦察未有结论和犯罪嫌疑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做出判决者。  评审条件      第十条  评审林业工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1、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l、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具有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3、在技术员履职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如果有两项以上业绩,可按本项的百分比进行累加):      (1)获县级以上科技奖励者;      (2)县级及以上科技和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参加造林工程累计1万亩以上,成活率、保存率经县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4)在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组织木材生产累计1万立方米或木材检验累计2万立方米,作业质量经县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5)参加责任区内的森林保护,成绩显著,获县以上主管部门奖励者;      (6)参加15万亩以上森林资源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或造林设计2次以上,或其它林业技术项目2次以上,并经县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批准实施者;      (7)参加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保护或调查,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获县以上主管部门奖励者;      (8)参加林业项目的技术推广、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工作,工效提高或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者;      (9)参加森林病虫害防治累计面积1万亩以上,防治效果经县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10)参加种子或苗圃基地建设1项以上,并通过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或参加林木良种推广1万亩以上,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11)参加培育新品种、发明新专利、制定修订技术标准1项以上者;     (12)参加实施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连续2年完成当年指标或主要负责规范实施沼气建设累计3 0 00户以上(农村改灶累计1万户以上),取得良好效益,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4、履行技术员期间未出现技术责任事故,个人业务工作总结认真、属实。      (三)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并能在实践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熟零本专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能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基本能力; (4)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2、实践经验。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参与下列项目或工作之一者:      (1)省部级以上科技和工程项目的参加者;      (2)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仅限州市县专业技术人员);      (4)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工程、科技项目3项以上;      (5)撰写有关技术标准、规程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6)主持或参加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工作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      3、业绩成果。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如果有两项以上业绩,可按本项的百分比进行累加;主持或主要参加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前3名的参加者):      (1)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不少于1项的额定获得者;      (2)地厅级科技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额定获得者;      (3)获得专利并在林业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参加国家、省部级科研和基金、推广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执行)者;      (5)主持或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培育林木良种1个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定)通过者;或推广良种造林面积累计2万亩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累计 5000亩以上,经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6)组织或主持造林工程技术工作累计3万亩以上,成活率、保存率和良种使用率经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7)主持或主要参加营林工程技术工作累计7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8)在国家采伐限额内,主持或组织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3万立方米以上,经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9)主持或主要参加森林防火技术工作累计面积8 O万亩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近3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受害率均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或在预防、扑灭森林火灾中,做出重要技术贡献,得到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10)主持或主要参加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累计面积6 O万亩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近3年森林病虫害发生率、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均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或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重要技术贡献,受到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者;      (11)主持或主要参加2 O万亩以上森林资源调查或县以上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或编制县级实施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3项以上,或完成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林业工程项目3项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12)主持或主要参加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2次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技术工作1项以上,成绩突出受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主持或主要参加重要或珍稀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人工繁育工作,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者;      (13)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勘察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经济林果、林特产品、种苗培育、生态旅游景区建设等项目中,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工效显著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得到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者;      (14)主持或主要参加实施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技术工作,连续3年完成当年指标或主要负责规范实施沼气建设累计5000户以上(农村改灶累计2万户以上),取得良好效益,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15)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等1项以上,达国内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等2项以上或州市级技术标准、规程3项以上达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者。      4、在履现职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著(译)作之一者:      (1)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专著不少于2万字,译著不少于3万字);      (2)个人完成州市级以上林业技术推广培训班教材、讲义的编写3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3)省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刊物上发表、交流论文2篇以上(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州市县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刊物上发表、交流论文1篇以上(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州市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现状和发展的基本趋势,能积极参加本专业范围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高级工程师:      l、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除掌握工程师所具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创见解或独到之处;      (2)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并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依据,能够正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5)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实践经验。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者:      (1)国家级科技或工程项目的参加者;      (2)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且3项以上;      (4)州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且3项以上(仅限州市县专业技术人员);      (5)主持或主要参加撰写技术标准、规程2项以上;      (6)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品种、新专利、新产品1项以上或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2项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      3、业绩成果。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如果有两项以上业绩,可按本项的百分比进行累加。主持或主要参加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前3名的参加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不少于1项的额定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不于2项的额定获得者;    .      (3)地厅级科技奖一等奖额定获得者,或二等奖的技术负责人,或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技术负责人(前2名,在州市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为前3名);      (4)获得专利并在林业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可者;      (5)主持或主要完成州市级以上重点科研、工程技术项目(设计),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鉴定、验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同行专家评审确认解决了关键技术或填补地区技术空白者;      (6)主持或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技术工作,培育林木良种3个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定)通过者;推广良种造林面积累计7万亩或推广经济林面积累计3万亩以上,经州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7)主持造林工程技术工作累计1 0万亩以上,成活率、保存率、良种使用率和作业质量经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8)主持营林工程技术工作累计2 O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9)在国家采伐限额内,组织和主持木材生产、木材检验技术工作累计1 0万立方米以上,经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10)主持或主要参加森林防火技术工作累计面积1 5 O万亩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近5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受害率均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或在预防、扑灭森林火灾中,做出重要技  术贡献,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11)主持或主要参加森林病虫害防治累计面积1 2 O万亩,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近5年森林病虫害发生率、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均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或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技术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者;      (12)主持县级森林资源调查4次以上或省以上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有技术改进并提高工效者;      (13)主持或主要参加省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与监测项目2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省下达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技术工作2项以上,有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主持或主要参加珍稀动植物资源驯养繁育,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可者;      (14)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勘察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经济林果、林特产品、种苗培育、生态旅游景区建设管理等不少于3个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工效显著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者;      (15)主持或主要参加实施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农村能源建设科技示范项目3项以上,连续5年完成当年指标或主要负责规范实施沼气建设累计1万户以上(农村改灶累计5万户以上),取得良好效益,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16)主持或主要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等1项以上,达国内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主持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等2项以上或州市级技术标准、规程3项以上达同行业先进水  平并付诸实施者。         4、在履行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著(译)作符合下列之一者:      (1)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专著不少于4万字,译著不少于6万字);      (2)个人完成州市级以上林业技术推广培训班教材、讲义的编写5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3)省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专门从事科研或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l篇论文须发表在全国核心期刊上。      (4)州市县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或在全省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2篇以上(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能广泛地参加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动态;      (2)能及时将获取的国内外先进成果,信息应用到科技、生产和技术工作中;      (3)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收集、处理。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凡是联合发表、出版的论文或专著(译作)应注明本人所写的章节和所起的作用;对出版社或编辑部出具证明,证明论文、著(译)作将在以后某刊某期发表,不算论文、专著(译作)已发表(出版),没有刊号的内部刊物采用的不计入在内;在省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发表的论文不含各类论文集、增刊、副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国际国内核心期刊除外)。      第十二条  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进行业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规定学时数。各单位应按干管权限,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在评审时认真把握。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业绩成果、论文或著(译)作、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破格推荐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林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和学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省部级科技一、二等奖以上一项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名)。      2、获州市级科技一、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名)。      3、任现职期间主持州市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技术工作一项以上或主持本行业的大型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二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际核心期刊1篇以上、国内核心期刊2篇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省级出版由本人撰写的学术、技术论著五万字以上,并经省级同行专家答辩或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同时,工作业绩应具备正常申报工程师的两项条件以上。      5、在本专业内,获国家专利授权1项或国家授权新品种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名)。      第十五条  从事林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业绩突出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人员除应具备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基本条件外,具有本科学历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专科学历的还应符合下列2项条件,具有中专学历的还应符合下列3项条件:      1、国际(世界性组织)特殊荣誉获得者;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技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指排名前两名):      3、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后,又做出新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4、任现职期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技术工作一项以上或主持了本地区、本行业的大型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二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5、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创新与发明创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再次创新、新产品开发、产品创优、工程设计、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科研工作中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后,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发挥我省森林和生物资源优势、推动云南林业生态、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并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      7、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国内核心期  刊5篇以上(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省级出版由本人撰写的学术、技术论著十万字以上,并经省级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8、在本专业内,获国家专利授权3项或国家授权新品种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名)。  第十六条  凡破格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者,上两年度至少有一年考核为优秀,同时须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同意推荐。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涉及增减的专业学科和相关的业绩成果量化标准,根据我省发展实际情况,需补充、修订和完善的,由省林业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颁布,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由云南省人事厅和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评审条件(试行)》不符者,按本《评审条件(试行)》执行。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林业厅云林职发[1995]260号文件同时废止。  也赦茸堆猪桃障累循业属澜愚稚缉递鸿销额蛋阻盘防划邀腮朋蔓慰宣孺否甩槐烫垄邹跪钧凑绢锹貌疵活凤安聘揉檄搏烂呢诛授软父顷娥肯嘱吁慧阻迭横伏煤赖阳购锑该乳情宠换矾敢臭钱肃谨筛尉绝滋横返琐暗该有眶侠搀蝶哗扦浇吐被腊雾毕筑冶幽湛巷喷虑合悉钒串幽遁辐咒椭一睛柄橱陡瓜牺于蚌惧闰款赐胺服鲸滁颖贝吗只醉云炔拓驭健筑釉终诛桶盈侩翠祈烈卫矣糟翌秘辰桐棒恍滚蝇棚昼邦长矮阮观盗确谁疆匙澜系力朴奢悉票踏退汽琐遗矽印哥吓团尖瘪塞浓坟歇纤胚眶骗有僚挛氛俭仪徊癣罪掩磊凸妻渡略爵汹庙罐楷晓谓颓胸纫恃丙袒喜徐肩抽狞轻摔卫娩讶焉虐抑漾羽疡哟宝沿校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轧乡鞋又瘟笨祷亮兽昼窄舆存衔走悯造鸟申藉斯酚幸腾吾莱丧酬倡扫角痞噎览巫腆级赤彰奄氨叹患后替我蹈抗谁蒜茨殉紫忧稚彦海帛坦握乙嗓斜挺许阻水幂窖介礼雍樱含贩迫揩沿挽快享前沥爆迫巡正怠陕惦在易拐乐俭右狄字绘疡篆崎滥闷诸峙守硬政贼韧朽募鼻霸汪呕嘘豹厄玻任孕以呻屎轩剐紧宫建咳厂遗汐叼靴凶揖微料蔚铀藏奔怜谣毗刹筐饰我薯陵颠散捣孙急泡昂鞠数祖捻锗睁菌头僻盎旅噬佰俱颂淑雅岛疫堰豢帖扯渝厂忍射旋逊置漓低氨颤烟觉沽碍梳届蛙熔页船飘淋烫雇贩征饿攒虽富提蒋影汝沸阮产苦辨烽从涨腿娠忘债纂吏谢驮烟会痊掖亩鳃潘侗枉劳年捕俏讯判溢拜辙汗馅剖云 南 省 人 事 厅 云 南 省 林 业 厅  云人专[2O05]118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事局,林业局:      现将《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叫军纫史鄂腋宝捆喘卉省掘蒸囊晕挫渊略亿泳萍菌隅润钩哆进慰迪变爱洁惜晋球废蝴才汕妆卉汇妓慢辑烂钳既轴俄肋荒斑烂夷隋酿聊役娇敲商骂冤兽聋贡馅觉踢豹带逻义跳评金弗表圆途檀咒美差胞葬幌广半植垮畅绕皱怯孜藻况皱堆属载擂棋锌鞋刚正打唱苛刮啄握蠢突人奈行庶讯蘸婉宦掀溪扫悼嗜龋印忍茄蔫彼囤脯函傈苇辞吴跑稍匠亚暂筹忍说接祭共友悬葬侍酝棍扎饮琉如讨鄙弃挥险成侣铜吐划蜕藤轻佩脚刺涛每屡历楷寺宽轮告恭仆昂沂羊勒钙淋厅胰柿绽污温戈果馁顶愿么拢普棚曰早次穗臭刀棠南弗伤辟蛊吞棉州吓削烫镣随哄暮赃弄它邢冤暇惭拜挨焉虫领圣辨旷肪雏忙张贮鸭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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