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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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遵照历史和逻辑相统一标准,以新制度经济学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均衡和演进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制度安排对制度环境“嵌入性”视角观照中国企业制度变迁过程,发觉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个“过程创新”,也是一个“目标创新”,最终肯定会形成中国特色企业制度。 [关 键 词]企业制度演进 过程创新 目标创新 中国特色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个“过程创新”,也是一个“目标创新”。相关“过程创新”,理论界通常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定所隐含标准根本澄清,不然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换企业思维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久存在;相关“目标创新”,现在争论还比较多,致使很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兼顾本国国情夹缝中不是“左右逢源”而是“左右为难”。遵照历史和逻辑相统一标准,经过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1]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嵌入性”[2]视角,我们试图对这么两个问题作出较系统解释。 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个“过程创新” 通常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个“内部规则”[3],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异化而根据本身逻辑连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标准、法治标准和合约标准遵照是基础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因为较早和很好含有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企业制度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因为古代中国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缺点,结果使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拟和推广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个“内部规则”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怎样配置企业产权(关键是剩下索取权和剩下控制权)而经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关键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博弈产生“内生变量”。内生性企业制度也可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基础范围而和“外部规则”相对应。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前提下,哈耶克证实:(1)规则本身是一个共同知识,社会组员经过遵守规则来填补理性不足,从而尽可能降低不确定性世界中决议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具体化,所以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个体在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相互认同制度,外部规则是和“个人”相对应“组织”(如政府)经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落实某种特定目标(往往是本身利益)而推行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3)和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根本:首先,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前提下自主行动,经过当事人之间互动和当事人和规则之间互动形成一个自发“人类合作扩展秩序”,其次,组织为了特定目标,经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个围绕外生制度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组成现实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二元观,但因为组织一样要在一个更大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所以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而言更含有根本性意义。[5] 尽管社会秩序肯定是二元,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肯定占据基础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不过,因为内部规则含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靠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形成和演进很轻易会受到外部规则影响。所以,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制度条件来确保内部规则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连续演进基础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个“内部规则”意味着: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关键是一个企业基础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含政府)在替换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问题。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经过再谈判机制达成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需要三大基础制度条件。 1、产权标准 产权标准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需有其人格化代表,或,社会财富必需在社会组员之间进行明确和排她性分配。 产权标准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隐含前提。(1)企业全部权关键强调是对财产实体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动态实现,资本全部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静态占有和法律上确实定。所以,企业全部权关键是一个权利交易概念,资本全部权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前提条件。(2)产权标准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经济价值实现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博弈提供了基础动力起源。(3)产权标准也是企业内剩下权利配置方法进而企业制度决定性原因。企业制度具体情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谈判实力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生产要素特征。可见, 产权标准不仅是企业制度运行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关键决定性原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赢利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取得了坚实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全部制下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个特定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产物,没有这么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企业家,即是对产权标准一个表述。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说,忽略了企业制度产权标准前提,就等于忽略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不一样产权约束条件对应着不一样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均衡和演化路径(进而不一样经济绩效):(1)产权主体缺位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遭受外部规则异化;(2)产权主体到位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步发挥主导作用。 2、法治标准 产权标准是企业制度作为一个内部规则而言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实施和保护机制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所以对产权保护至关关键。产权保护作为一个公共品关键是经过以国家“暴力潜能”为后盾法律来实现。这就是“法治标准”。 假如说产权标准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动力源泉,那么法治标准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根本保障。法治标准包含两重相辅相成含义。(1)即使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关键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标准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发觉和确定,不然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正当性”;(2)即使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该含有形式和程序性意义。这喻示着:首先,“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觉”而不是立法者“发明”;其次,统治实施必需依据普遍法规(亦即对内部规则发觉和确定)而不是专断命令。这正是所谓“遵法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标准,不仅应该将基于产权标准“权利”纳入法治化轨道,更应该将国家或政府“权力”也纳入法治化轨道。 3、合约标准 合约标准是企业制度作为一个内部规则而言最直接表现。合约标准是一个古老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框架下,企业代表一个合作博弈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个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当事人意见一致状态。合约签署必需依据各方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需同时受到合约约束。不管任何一方接收了特定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要求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合约。假如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明确界定和充足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结果,而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肯定是“一致同意”,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最优选择,特定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合约标准是企业制度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有效保护时,产权平等交易就会替换产权异化流动方法甚至产权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肯定选择,资本全部权才可能以一个被扬弃了产权形式(企业全部权),从简单人和物关系领域进入到人和人关系领域,作为一个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功效。和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理念,应该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照社会精神。 和合约标准相对应是“身份”标准。从古代到近、现代,社会发展遵照了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逻辑。通常来说,身份标准肯定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7]或“裙带资本主义”,这和合约标准所对应通常“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和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是一个肯定会遭到淘汰命运发展方向。所以,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方向,也必需遵照“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发展基础趋势。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制度变迁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和西方社会不一样,古代中国制度环境在产权标准、法治标准和合约标准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缺点,结果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和制度模拟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标准情况及其后果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久延续下来产权制度不一样,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产权关系。从最通常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历来全部是属于当权者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存在也造成了通常民众独立人格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大家可能会取得土地或其它形式财产,并含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剩下权利,但伴随国家早期政策“无为”、“休养生息”色彩逐步淡化,产权关系不停受到权力侵蚀,产权边界不停进行重新界定,资本全部权分布逐步展现两极分化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分散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产权关系重新安排过程一次再一次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退回到最初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企业组织,即使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取得可连续演进。 2、法治标准情况及其后果 诺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维(Levy)等人研究[8]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基础。可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意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企业制度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研究[9]表明,中国古代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关键。对于民事行为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要求,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损害,并不是法律关键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个人或团体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能够说,在古代中国,法律基础任务是政治性,是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手段。实际上,在“均田制”、“均贫富”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实践背后,掩盖是没有保护装置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个超越于法律之上存在,那么社会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个普遍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企业制度演进内生驱动力量不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轻易受到政府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影响而被异化。 3、合约标准情况及其后果 西欧国家自古以来就普遍奠定了基于产权标准和法律标准之上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但在中国,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等人研究[10]所指出,取而代之是普遍存在身份标准和和此相适应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和此适应,中国社会成为分散个人集合而和中国独特官僚政治体系相对应,形成一个独特官民二重结构,并一直连续很多个世纪。 和此适应,首先,获益机会关键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情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组员(士农工商)行为选择理性和社会资源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士”和拥有物质资本“商”,它们全部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激励,而是关键用之于和身份上层结构相关多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呵护寻求等)。其次,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社会中,大家相互认定全部是具体人,而不是什么通常性标准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纯个人关系基础之上。结果政治和经济组织形式性质完全依靠于个人关系,以至于全部共同行为全部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包围和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下控制权和剩下索取权配置结构关键变量;(2)纵向身份导向和联络而不是横向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络;(3)分配性努力大于生产性努力。显然,身份标准实际上关键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制度变迁消极作用。 据上述能够判定,中国古代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个很不对称状态。三大标准缺失,使内部规则演化失去了必需微观基础和基础动力源泉,而外部规则则凭借国家“暴力潜能”轻而易举得到推行、落实甚至泛滥。(2)在古代中国,企业制度最基础外部制度基础或前提条件无法得到充足满足。所以,企业成长、企业组织演进面临来自内、外部很多约束,作为内生规则企业制度创新“内生过程”无法取得坚实微观基础,不可能进行可连续演进和拓展,而且也常常受到外部规则干扰和异化。其结果,在周期性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生生灭灭;在一次又一次制度复制过程中,极少有新制度增量产出和积累,原始企业制度低水平循环,现代企业制度无从创新。(3)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该是内生,考虑到制度变迁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足理由相信,在制度变迁背后肯定存在着更深层次相关利益博弈原因。分析表明,和“纺锤型”社会结构不一样,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二重结构[11]: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国家及其规模庞大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民众阶层。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制度变迁关键是一个社会和国家之间利益博弈过程。因为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社会格局就肯定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非均衡制度格局。因为非均衡能量长久不停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有效中和,结果,遵照一样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过程反复上演,所以中国历史长久停滞不前。 二、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个“目标创新” 诺斯对经济史考察表明,制度变迁含有“路径依靠”性,也就是说,制度创新不可能是“突变”而肯定是一个“和古为新”过程。对企业制度变迁历史考察印证了这一结论,发觉即使效率追求是企业制度创新基础逻辑,但企业制度同时也必需适应特定制度环境,也就是说企业制度创新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结果。我们引入新经济社会学“嵌入”和“社会建构”[12]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解读,得出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肯定是一个“目标创新”结论。 (一)企业制度演进是效率追求逻辑支配下制度环境选择结果 企业制度首先是企业效率追求产物。这就是说效率追求是企业制度演进基础动力,所以在不一样历史发展阶段必需采取对应不一样制度安排才能够实现效率最大化企业目标。历史考察也证实,企业制度从最初个人业主制、合作制到现代企业制演变过程,本质上也就是一个效率驱动和效率选择过程。更深入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制度基础逻辑,就是要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以各产权主体所拥有谈判实力为依据,经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一个多方“合意”博弈均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地促进激励兼容,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企业效率目标。 上面分析暗示,效率追求是选择何种企业制度安排最终标准,所以在某一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企业制度内容和形式全部应该是一致,也就是说有效企业制度安排只应该有一个共同模式。但这一推论并不符合经济实践现实。观察表明,目前世界各国不仅存在显著多样化企业制度模式,而且其经济绩效一样显著。比如企业治理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并存。原因何在? 通常来说,决定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13]及其不一样博弈均衡格局进而不一样企业制度安排原因关键有三个,它们是:技术特征、资源禀赋或生产要素特征、宏观制度环境。其中,技术特征和资源禀赋原因虽可能会在不一样时代企业制度之间造成显著不一样,但在同一历史时代其和企业治理之间关系通常不以国别而不一样,也就是说它们对企业制度影响作用是普适,而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技术和生产要素高度流动性,也大大减弱了它们造成企业制度显著不一样可能。实际上,企业生产不仅如科斯所言是带有制度结构,而且企业制度也肯定是处于特定制度环境当中。由此我们推论,不一样国家制度环境之间“异质性”区分才是形成不一样企业制度模式关键根源。 对企业制度模式进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14]证实了我们这一判定。以一样有效率美国和日德企业治理模式比较为例[15],从形式上看,美国企业治理模式突出特征是股权分散和外部治理,金融中介机构在企业治理中作用微乎其微;相反企业治理日德模式其关键特征是:集中全部权结构、法人相互持股、机构投资者尤其是银行在企业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很显著单纯从效率选择角度已经无法完全解释这一差异现象,实际上是制度环境原因在这里发挥作用。通常来说,现代企业制企业要求尽可能集聚社会资本,同时还要尽可能规避经营风险,理论上讲资本市场和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全部能够供给资本集聚和风险规避这两大功效。实际上,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重大主动作用,通常认为交易成本愈加高昂“外部治理”却在美国企业大行其道,表面看来是美国法律和政策严格约束了金融机构增加,但更深层次追溯发觉,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民众普遍存在强调自由主义和平民主义、反对垄断力量控制产业组织价值观和美国民选制度、三权分立政治选举程序。相反,金融机构对企业控制所以在日德企业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也不外是资本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和两国全部经历过较长封建专制主义时期所以社会组员对垄断尤其是金融机构力量集中远没有美国民众那般敏感。 (二)企业制度“嵌入性”及其“社会建构”过程 如上述,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定问题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标准,亦即任何一个企业制度模式全部只有在对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意义而不可能含有普适性。 尽管实际上制度环境不一样才是造成企业制度特殊关键原因,但现代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原来固有“一维性”色彩、和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绩效眩眼光环而对其制度安排盲目追随,全部严重影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和企业制度安排之间契合关系和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企业制度不一样模式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这一缺点,被新经济社会学敏锐感知并捕捉,并利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 新经济社会学依据对现实观察提供了企业研究一个新视角。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全部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经济行为人既不是经济学“经济人”,这是一个“社会化不足”[16]见解;也不是传统社会学所假定“社会人”,这是一个“过分社会化”[17]见解;现实人全部是带有历史和社会属性经济人。可见,假如说传统经济学关键遵照了个体主义方法论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整合了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理论使企业研究愈加迫近现实,这解释了很多传统经济学不能解释或难以根本解释很多经济现象。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结合不仅是必需,而且是可能。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本身所固有“一维”色彩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换狭隘“利益最大化”,实现人选择集或效用函数多元化,就能够对现实人选择过程展开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能够对现实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了解释。就是说,和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和对经济人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特定路径不一样,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新路径实际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不一样经济人行为特征→多重均衡样式→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不一样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异质性”区分,经济主体之间交易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多重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一样制度安排,而且即使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最优效率境界,但在对应制度环境下也全部是最含有适应性效率,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具体来说,不一样企业制度模式宏观制度根源,关键是经过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影响来表现出来。这也就是说,在不一样制度环境下,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及其谈判实力和博弈均衡情况会有显著不一样,并进而表现在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安排当中。一个经典案例,是在东南亚一带普遍存在着家族制企业。东南亚各国或地域家族制企业和通常所说家族制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后者关键表现了一个纯粹交易成本节省逻辑,世界任何地方初创企业全部可能会采取;而前者则关键是一个文化地理上概念,其后潜藏着特殊文化背景深层根源。这就是说,在家文化传统相当浓厚东南亚一带,经济行为人所拥有家族、血缘关系和忠诚、信义、情感这些特殊“人力资本”“质”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关键标准,也是决定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关键原因,并表现于企业契约、企业制度和企业治理结构方方面面当中。这一逻辑也能够对其它企业制度模式作出合理解释。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肯定是一个“目标创新”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因为其制度变迁自然演进性质,也因为其很多国家全部含有相同或类似文化渊源,其制度创新过程通常不包含“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碰撞和摩擦问题。所以,即使实际上其企业制度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特定制度均衡样式,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 但在其发达经济眩眼光环之下,由其本身“致命自负”和后发国家盲目崇敬,却被不合适地给予了“普适性”和“通常性”色彩。而对于包含中国在内后发转轨国家,其制度环境和西方社会存在巨大差异,和此适应,企业制度创新也肯定是一个“目标”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个和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而决不能把西方一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实际上,即使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借鉴不可避免,不过引进来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其通常也要经过一个特定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那些和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肯定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安排“适应性效率”。 三、相关中国特色企业制度前瞻性思索 如上述,以中国独特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为背景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肯定是“过程创新”和“目标创新”统一。由此我们断定,中国特色企业制度是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肯定走向。在能够预见未来,我们有以下预期: (一)过程创新方面:制度环境得到优化,企业回归其基础逻辑 如上述,中国古代历史中制度环境在产权标准、法治标准和合约标准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缺点,内部规则演进遭受到外部规则重重干扰而被异化,企业组织难以取得可连续性拓展,企业制度增量极少,由此造成现代企业制度未曾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拟和推广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尽管这条道路可能存在某种“后发优势”,但“历史不可能飞跃”(马歇尔),这并不能替换制度环境优化。假如制度环境未能依据如上三大标准作出根本变革,内部规则将难以避免遭受外部规则异化命运,企业将难以回复其基础逻辑,企业制度演进也仍将难以取得可连续性,最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难以取得根本成功。 观察中国建国以来历史能够发觉,包含国有企业本身改革和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在内企业制度变迁,本质上是一个制度环境优化前提下企业制度逐步回归其基础逻辑并开始进行自主性连续演进过程。能够判定,这一过程同古代中国相比已经有了质飞跃。但在一定意义上,对制度环境变革和优化,其实就是在进行现代社会基础制度架构建设,和现代社会基础精神理念启蒙,这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将会是一个相当漫长过程。观察表明,中国现实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比如国有企业政企不分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性质“单位化”问题;民营企业发展面临金融约束问题、“红帽子”现象、寻租问题、自主性不够等问题,尽管有部分是企业制度本身问题,但追根溯源往往能够发觉通常全部和中国制度环境存在千丝万缕因果联络。 实际上,中国制度环境情况尚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制度连续演进对产权标准、法治标准和合约标准要求。比如,在产权标准方面,国有产权不清一直是久拖难决老大难问题,私有产权也存在理论基础不足、歧视性地位、法律保护不完善、宗法性和封闭性等问题。在法治标准方面,法律价值追求偏重于社会本位而忽略“权利”保护倾向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政府依法行政仍需深入推进落实。在合约标准方面,不仅中国传统社会当中身份标准仍在大行其道,建国以来中国又形成了新“身份”制度,关键包含户籍身份、群体身份、干部身份、单位身份等。 总而言之,在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问题上,因为企业本身是一个内部规则,所以必需转换政府思维为企业思维。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环境变革和优化比单纯企业制度引进本身更为关键和关键。在这方面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二)目标创新方面:中国制度环境将对企业制度打上独特烙印 对于中国这么一个处于经济转轨期大国,其复杂制度变迁过程中新旧制度之间交互作用、制度均衡格局变动不居、充盈其间种种变数,全部使得对企业制度中国特色把握难之又难。不过,考虑到中国基础经济制度稳定性和文化传统深远历史渊源,我们也能够依据和此做部分初步前瞻性思索。 第一,社会主义友好竞争理念和中国特色企业制度 同通常而言制度环境“决定”企业制度特殊“消极”含义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特色企业制度建设应该内涵一个特定“主动”意蕴。就是说,居于后发转轨国家位置,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也能够用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和政府主动制度创新,来尽可能避免马克思所严厉批判过,那种资本主义发展早期曾严重存在种种担心、矛盾、冲突所付出巨额交易成本甚至由此造成灾难,比如说古典企业当中劳资双方之间种种斗争现象,而应该反过来主动地提倡一个友好理念,经过相关制度设置,在中国现代企业当中形成一个各利益相关者共赢利益格局。这是因为,在传统经济学那里,因为每个人全部追求自己私利,所以“每个人全部妨碍她人利益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冲突所造成结果,不是普遍肯定,而是普遍否定”[18]。这种自斯密以来逐步形成“竞争”经济学体系,在较大程度上包含着霍布斯所谓“个人永远处于全部些人反对全部些人战争之中”消极主义理念。而实际上,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大家之间“合作”同“竞争”一样广泛,而且因为合作是大家之间展开可连续性竞争普遍基础框架,“合作”愈加符合人类终极价值追求。[19] 第二,中国基础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企业制度 中国基础经济制度对中国企业制度将会有很关键影响。即使中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基础经济制度还不能达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个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对生产条件社会直接结合,劳动还是人谋生手段,而不是人生存第一需要,不过,毕竟中国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现阶段,企业制度即使不能臻至劳动者主导理想境界,也肯定会因由公有制主导基础经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关心劳动者诉求、关照劳动者命运、关注劳动者地位,从而促进劳动者对企业治理参与,形成“劳动者参与”鲜明企业制度特色。 第三,中国文化传统和中国特色企业制度 家文化色彩表现于企业制度方方面面。家文化表现了中国文化传统突出特征,几千年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积淀作为一个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嵌入其中经济行为人进而企业制度全部产生着重大影响。首先,在不一样制度框架下活动着经济人其选择集是不一样,对于侵淫家文化传统几千年中国人来说其选择集中一个至关关键内容就是信任、忠诚、情义,或说是家族范围内部利她主义世界观,这是一个内化了精神效用;其次,“嵌入”家文化非正式制度环境之中企业,其经济行为人所拥有家族关系,和所拥有信任、忠诚、情义这么一个特殊“人力资本”质和量,是企业据以判定本身真实利益相关者一条关键标准,也是一个据以分配物质资源、经济利益和企业剩下关键标准,由此成为影响企业利益相关者谈判格局和博弈均衡态势决定性原因,使企业治理打上鲜明家族烙印。显然,这种意义上家族企业和通常所了解在企业发展早期阶段为了节省交易成本而采取家族式管理含有本质不一样,也更含有旺盛生命力。当然也不可否认,家族式企业治理方法在成功地避免企业组员机会主义行为、节省交易成本、提升企业绩效等方面同时,也存在不少内生性制度缺点。不过,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依据新情况对现有家族制度进行创新以提升其“适应性”效率,而决不意味着我们对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有效性视而不见甚至否定。相反观察表明,从总体上讲,在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期中国社会,在因为制度真空所以以一个异化了方法引进西方那种“个人主义”价值观结果形成社会普遍信用缺失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发挥是一个主动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 注 释: ⑴⑶⑷⑸ 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特定概念和逻辑。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和周业安,《中国制度演进论解释》,载《经济研究》,第五期。 ⑵⑿⒃⒄ 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⑹ 《法国民法典》第 1101条。 ⑺⑻⑼⑽⑾ 参见:张杰,《二重结构和制度演进》,载《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8年第六期。 ⒀ 杨瑞龙,《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p132。 ⒁ 参见:王东,《美国日本企业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载《经济评论》第二期。 ⒂ 参见:孙早,《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经济效率和制度适应统一》,载《湖南社会科学》第六期。 (18) 参见:《马恩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p102~103。 (19) 参见:《经济学研究中心转移和“合作”经济学构想》,黄少安,载《经济研究》第五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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