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昆曼建材家具城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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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昆曼建材家具城 合同号: 租 赁 合 同 普洱大昆曼商贸有限公司 大昆曼建材家具城租赁合同 出租方:普洱大昆曼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普洱市茶苑路48号大昆曼建材家具城办公楼二楼 电话:0879—2888888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商铺/仓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乙方租赁甲方投资建设的位于大昆曼建材家具城的商铺,乙方承租商铺位于大昆曼建材家具城: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 2、乙方租赁甲方投资建设的位于大昆曼建材家具城的仓库,乙方承租仓库位于大昆曼建材家具城: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区 幢 号 平方米 建筑面积合计 平方米。 3、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确认商铺/仓库的面积,计算面积若有差异,必须在签约 之前提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计算面积差异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乙方对与商铺/仓库相关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以及现有装 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使用约定已充分知悉,不持任何异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双方确认,乙方承租商铺征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2、乙方经营范围(指经营项目)为 。 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政府规定及甲方市场功能区位规划确定的经营品类格局。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类属性及商铺/仓库用途,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使用、允许或默许承租商铺/仓库用作任何非法、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市场整体商誉的用途。 4、乙方在开业经营前应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所述营业事项所必需的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并应保证在租赁经营期间,上述证照均持续有效。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商铺/仓库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租的商铺/仓库。在乙方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拟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至少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0日与甲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其租金由双方商定。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 第四条 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1、商铺/仓库使用原则及计算方式: (1)原则:先交费.后用房。 (2)商铺租金的计算方式: 按 元/㎡/月× ㎡。(承租建筑面积)× 月=租金总额¥: 元(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该房屋租金在合同期限内不变,自本合同期限届满后,若乙方继续租赁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后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3)仓库租金的计算方式: 按 元/㎡/月× ㎡。(承租建筑面积)× 月=租金总额¥: 元(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该房屋租金在合同期限内不变,自本合同期限届满后,若乙方继续租赁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后进行 (1)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本合同签定日即 年 月 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承租商铺/仓库全部租金¥: 元(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据。 (2)租金综合贷款 为缓解乙方承租资金压力,甲方配合乙方到银行办理租金综合贷款,乙方于本协议签定日即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所承租商铺/仓库租金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即乙方承租商铺/仓库全部租金的 %,剩余租金款元(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办理商铺/仓库租金综合贷款,乙方于3日内必须按银行要求交清商铺/仓库租金综合贷款所需资料。若因乙方原因无法满足银行商铺/仓库租金综合贷款条件,无法办理商铺/仓库租金综合贷款,乙方应于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补清剩余租金款。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据。 3、租赁保证金: (1)在本合同签署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乙方所承租商铺/仓库壹个月的基本月租金, 合计¥: 元(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2)甲可有使用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赞用。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所欠款及延迟履行的违约金。 (3)如甲方选择使用租赁保证金以冲抵乙方前述应付款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补足,使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必须支付租赁保证金和所欠款项。 (4)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协议或双方在租赁期间内协商解除本合同的,则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承租商铺/仓库、缴清所有应付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及履行完毕本合同其他义务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剩余的租赁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给乙方。 4、物业管理费: 甲方作为商铺/仓库的投资人,有权自行指定或委托商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为“管理公司”)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必须按承租建筑面积向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同时必须按管理公司下发的《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限按时缴费。 5、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的费用及损失承担: 甲方将商铺/仓库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其使用的水、电、卫生、治安及垃圾清理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其他项目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本款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和时间,以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或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规定的时限为准。乙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延付各项费用,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前款所述费用。如因乙方欠付前述费用导致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中断或停止对能源供应,造成甲方的管理公司以及其他承租人或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予以赔偿甲方的管理公司按照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的收费标准规定交付的损失或惩罚性的滞纳金等费用,同时按照甲方或管理公司下发的《缴费通知单》规定时限按时缴费。 6、市场促销推广费: 甲方为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及形象在节假日组织的促销推广活动,乙方必须参加,并按“大昆曼建材家具城XXXX促销推广活动细则》中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活动促销推广费、促销活动广告费等费用和涉及的其他相关费用。 7、经营的税费: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税费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缴纳的费用,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按时缴纳。 第五条 商铺/仓库装修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供的《装修管理责任书》及《大昆曼建材家具城商铺/仓库装修须知》及其他有关装修的规章制度进行装修。乙方需对商铺/仓库进行装修,装修施工禁止故变商铺/仓库的用途、结构、外观,禁止对商铺/仓库改建或增设构筑物,禁止对建筑物外观进行加高加宽。 2、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强制性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律的规定。如相关的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乙方必须报批准后将相关文件(复印件)送甲方市场管理部办公室吾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3、如乙方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或违反经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审核批准的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未征得甲万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要求装修承租商铺/仓库、增设附属设备、没施的,乙方必须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对承租商铺/仓库及附属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4、乙方对装饰、装修而添加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承担维护、维修和保障安全的责任。因上述设备、设施的故障损坏,造成甲方提供的承租商铺/仓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造成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伤害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因合同提前终止或合同期满,乙方已改造和装修的商铺/仓库,无条件移交甲方,该商铺/仓库改造和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擅自拆除和故意损坏,否则造成一切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对商铺/仓库及其公共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自用区域部分乙方必须承担维护、维修费用。 第六条 商铺/仓库的营业管理 1、如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品、商号、服饰标志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代理权、海关以及政府批准手续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则乙方应保证其获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权后依法经营。乙方不得就该商铺/仓库承租作为乙方进行经营行为获得所需的经营许可或批准文件作出任何承诺及保证。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普洱市人民政府、思茅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和甲方或管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废,并自觉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及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乙方所租商铺/仓库应当全年营业,节假日不停业。每天的营业时间为上午【08】点【00】分至下午【l8】点【00】分。同时,甲方有权按季节变化或项目运营实际需要更改或延长营业时间。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其营业时间与上述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不一致的,必须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增加的所有费用乙方自理。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于本条约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营业或变更营业时间。 4、乙方陈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具备合法使用权或获得充分授权的商品、商标、肖像、著作钗、图案和专利权等。如果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前述任何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或管理公司组织推广活动,以保证项目的对外统一的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将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包括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作项目或甲方举办其他推广活动。 6、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商铺/仓库及项目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徕、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其他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项目运营秩序的行为。 7、乙方举办大型开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的推广、足销、庆祝、联谊、慈善等各类型活动,活动方案及活动时问经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8、乙方自行保管该承租商铺/仓库内以及其他被许可存放乙方物品的库房、仓库、储物间内的所有财物。无论是否设置保安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甲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保安和保管责任。 9、乙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商铺/仓库营业标志、橱窗、店面的良好照明状态。如因项目整体照明效果的需要,乙方必须同意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相应电路。 10、甲方或管理公司在项目内适当的公共地方张贴管理规则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及布告,即构成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的有效通知。 第七条 商铺/仓库的照管 1、甲方应保证在租期内该商铺/仓库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或管理公司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检查、养护承租商铺/仓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如遇紧急情况,甲方或管理公司可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乙方管理的区域(商铺/仓库),且不需赔偿此等紧急事态给乙方造成的损坏,但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及时向乙方进行联系通报。 2、在商铺/仓库使用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由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甲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承租商铺/仓库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应保持该店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的除外)。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对前述各项设备、设施等造成损毁,则乙方负责承担有关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4、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承租商铺/仓库内自行装修、改动、装饰、添置部分以及商铺/仓库窗户、玻璃门、店面橱窗或玻璃幕墙;自行负责损毁发生的更换费用。 5、乙方不得对承租商铺/仓库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承租商铺/仓库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6、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7、如在租赁期间内,政府主管部门对该商铺/仓库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或采取限制性措施,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和执行,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招牌和广告 1、乙方在承租商铺/仓库内以及项目内的公共部位和与承租商铺/仓库相连接的区域、部位或设备、设施设置招牌、广告等任何文字、标记、标示或告示,必须事先将招牌、广告的设置方案报甲方或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获得甲方的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如需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或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后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自行设置的广告、招牌的报批、安装、更换、清洁、维护、保养、拆除以及照明电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应当承担因该广告的设置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若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设置的招牌、广告或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和更换的或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或拆除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若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超过1 0日,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第二天即暂停承租商铺/仓库的水、电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和物业管理服务,直至拖欠款项及其违约金全部清偿为止。 2、甲方保证享有本合同项下商铺/仓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完全有权向乙方出租该商铺/仓库。 3、甲方应当对项目的主体结构、设备部分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4、为更好开展经营活动,甲方可举办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表演、赠品等),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如在本项目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实施。 5、甲方应积极配合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工商注册、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他普洱市地方政府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所需证明文件,相关手续及因办理报批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可依据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或取消现行项目运营管理的所有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修改后的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第十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租赁期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管理公司对于项目运营管理的所有相关制度。 3、乙方必须保持承租商铺/仓库的外观整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商铺/仓库所在的楼宇结构及商铺/仓库任何部分(包括外墙、橱窗及玻璃等)的外观。 4、租赁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该商铺/仓库或将其中任何部分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转包给第三方。 5、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双方未就续租达成一致,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60日的期间内,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商铺/仓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向客户展示该商铺/仓库以及对该商铺/仓库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等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6、乙方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宣称或令顾客误认为其与甲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 7、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因侵权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及行政处罚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l、在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天数超过30日的或累计达60日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推广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超过30日或各项费用累计达60日的: (3)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或未按时向甲方补足租赁保证金超过30日的: (4)未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仓库的;或发生“第六条第四款”约定情形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仓库的: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商铺/仓库交接手续超过30日的: (6)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装修的; (7)乙方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进行经营活动或擅自中断、停止经营超过10目的。 (8)未按“第八条第一款”约定设置招牌、广告的; (9)违反“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擅自转租、分租的: (10)违反合同其他约定,限期内又未纠正,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11)乙方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开始清算时。 2、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仓库被查封或被限制使用,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商铺/仓库的; (2)甲方因破产、解散或其他理由开始清算时。 3、本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2)双方就本合同终止协商一致。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后,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的,则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处理方法。 (1)双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乙方应无条件地按“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将承租商铺/仓库返还给甲方,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清各项相关费用。 5、承租商铺/仓库的返还。 (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承租商铺/仓库交还甲方。 (2)乙方在交还承租商铺/仓库前,应将商铺/仓库恢复至商铺/仓库交付时的状态 (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给予修复,并承担费用,未能修复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还目前的本合同项下所有欠付款项均应予结清。 (3)乙方对承租商铺/仓库进行装修而添加设施、设备的,除甲方书面同意保留外,乙方在返还承租商铺/仓库时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拆除并恢复到承租商铺/仓库交付时的原状,拆除时应确保不损坏承租商铺/仓库的表面完好、使用性能及房屋结构。在拆除时对承租商铺/仓库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书面同意保留的,该添加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 (4)无论任何原因,乙方未能按期将恢复至交付时原状的承租商铺/仓库交还甲方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约定基本租金2倍的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换锁、对承租商铺/仓库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承租商铺/仓库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或自行将商铺/仓库恢复原状等强制措施。甲方亦有权选择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将商铺/仓库恢复至交付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乙方向甲方交还承租商铺/仓库的同时,或乙方已经实际撤离承租商铺/仓库之后,乙方在承租商铺/仓库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2)前述违约金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2、甲方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2)前述违约金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3、乙方出现下列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未达到解除条件或甲方未提出解除合同之前,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能源费、租赁保证金的: (2)迟延办理商铺/仓库交接手续的; (3)迟延开业经营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经确认后甲方有权通知其在限期内必须改正。否则,必要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报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乙方及其它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非甲方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空调,电力、自来水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时; 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时: 3、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4、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项目内、外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5、由于乙方或项目内其它承租人及其相关人员或任何第三者人员的原因所造成乙方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因政府及公共事业机构施工造成的影响; 7、因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遵守法规、不遵守本合同或不遵守管理规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伤亡。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之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或其任何部份均亦不可减除或停止支付。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包括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发生的火灾、爆炸以及战争、社会动乱或动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以及政府征收、征用。 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发生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行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问自动延长,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贡任。但是,在一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3、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保险 1、乙方必须于开业(含试营业)后的1个月内自费就该商铺/仓库内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人身伤亡依法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供投保的所有保单复印件。如果乙方不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对该商铺/仓库所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坏、灭失和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前述保险保单的交费依据以及保险公司确认的保单证明。 3、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差额部分乙方必须赔偿甲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承租商铺/仓库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双方就本合同需要与对方协调的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所述各项文件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传、快递、专人手递等方式。 2、一方如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以传真的发送报告单为发送凭证;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邮寄、快递方式发出的,以发出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邮局的邮件、快递发送记录为发送凭证。 4、本合同首页所列甲方和乙方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一方如指定其他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5、一方向另一方发送步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张、放弃或变更等重要事宜时,必须采用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文件须有发送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授权签字人签字时应向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公共区域的使用及该物业商业部分的更名 1、甲方有权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根据甲方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在该项目的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 2、甲方有权在该项目商业部分的公共区域内安装一个扩音系统及播放、转播和广播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播音、转播或广播音乐及公告等。 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对该项目商业部分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须就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若甲方对大昆曼建材家具城进行整体或部分改造建设,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建设施工需要;若需要乙方暂时搬迁或停业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的施工安排,待甲方的工程改造施工竣工后继续交付乙方使用。甲方施工所占用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补足给乙方,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取代之前所有的口头及书面陈述、协议、承诺或保证。 2、本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履行、解除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和乙方可以对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项通过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份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共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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