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程序暂行规定教学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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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4-3 来源:admin 阅读 1122 次 目 录 · 总 则 · 管 辖 · 受 理 · 承 办 · 技术复核 · 行政审批 · 办文、送达、归档 ·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和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农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筑工程。 ·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包含: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对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列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列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 (1)设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列入备案抽查的范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办理,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第二章 管 辖 · 列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中,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包含设此场所的建设工程),由各行政辖区消防大队实施外,其余由支队实施: (1)建筑总面积小于10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 (2)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m2的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3)建筑总面积小于25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列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中,以下情形应列入支队备案抽查范围,其他列入由各辖区大队备案抽查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⑴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⑵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 m2小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⑶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面积大于3000 m2小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 m2的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小于40000 m2的公共建筑;建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住宅建筑群。 (三)中小型发电厂,地下或二百二十千伏非枢纽变电站。 (四)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丙类厂房、库房。 (五)总容积大于1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10000m3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六)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 · 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按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监督,各大队审核验收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应提请支队集体会审复核。 · 支队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由支队建审科承办;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由技术科承办。 属于大队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范围的由各行政辖区大队承办,跨行政区域时,由支队指定承办单位。 第三章 受 理 · 建设工程的消防受理(含重新申报受理和复查受理),应按照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两种业务,分许可受理,备案受理、抽查受理三种类别分别处理。 · 建设工程的许可受理及抽查受理应在各受理窗口办理,备案受理可在省消防总队外网办理,也可各受理中心窗口办理。 支队及各大队应分别设立受理窗口,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管辖范围,实施两种业务的许可、备案、抽查三类受理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 受理窗口应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 受理窗口的受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受理的分类,管辖范围、程序及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具备一般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识图能力,能准确进行项目分级、分类受理。 ·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时,应首先核实申报人身份及其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许可或备案抽查申请的申报人,必须为建设单位负责所申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申请,应提供以下设计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包含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的消防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电子文件格式为:设计图纸dwf格式、设计文本doc格式、效果图jpg格式,并在受理时,作为附件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 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竣工验收的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 受理人员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许可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后,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本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后,应当受理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不属于本级或本辖区消防机构办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告知其办理方式。 决定受理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申请,应当及时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并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受理人员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的受理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直接到受理窗口办理的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建筑工程设计备案表》、新扩建工程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建设工程的建设许可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及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受理人员核对后,对属于本级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通过省消防总队外网受理,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支队消防监督系统,打印备案凭证,加盖“XX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印记;对非本级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告知备案人到相应的窗口办理。 (2)直接到受理窗口办理的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受理人员核实后,将相关电子文件上传至支队消防监督系统,打印备案凭证,并加盖“XX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印记;对非本级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告知备案人到相应的窗口办理。 (3)建设单位从省总队外网“办事大厅”上办理的备案受理,受理人员应实时监测本级消防机构网络受理情况,核对网络备案资料内容与相关职能部门记录的一致性,对本机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提供本条第(1)、(2)项材料到相应窗口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备案凭证上加盖“XX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印记,存在备案错误的,应重新备案;对管辖范围受理有误的,及时调整管辖指定; (3)经核实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等违法情况的,应按分级管辖范围及时通知相应承办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建设工程应纳入抽查范围: (1)通过省消防总队外网网站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的; (2)未依法备案或逾期未备案,经检查发现的; (3)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经检查属实的; (4)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经复查合格,竣工后进行验收备案的; (5)经群众举报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标准,经检查属实,且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 · 被确定为抽查项目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至(五)项、第十八条第(二)至(六)项的内容提供材料。 · 受理人员对纳入本级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抽查的建设工程应实时监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单位在收取备案凭证5日内,提供抽查资料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受理抽查资料,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出具受理凭证; (2)建设单位未在收取备案凭证5日内,提供抽查资料的,应按管辖范围通知承办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经窗口受理的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应注明分类标志,并于受理当日移交承办单位。 第四章 承 办 一、一般规定 · 承办单位接收受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在当日按专业交由2名以上具有岗位资格证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并确定其中的1名为主责承办人。 大队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主责承办人,不应为同一责任人。 · 对具有本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提请组织专家评审: (1)对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 支队、大队应积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 纳入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承办人应在收取移交资料7日内;对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承办人应在收取移交资料10日内,提交审核意见或验收评定结论。 二、审核承办 · 承办人接收消防设计审核及抽查资料后应首先核实以下内容: (一)新建、扩建工程立项、规划等内容一致性;改建工程是否变更了原有建筑的性质;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设项目规模、单体建筑等相应数据。 资料核实后,主责承办人应将核实后的资料,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完善和修改受理录入的数据。 · 主责承办人收取消防设计审核及抽查资料后,应组织相关协办人,在3日内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完成以下工作,并填写工作记录,采集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一)建设项目的工程地点、规模等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 (二)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周边环境; (三)申报审核许可的项目是否已经违章施工,如发现违章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工程审核工作不应中断。 · 现场踏勘及资料后,各专业承办人应按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消防设计以下内容的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的安全疏散; (四)建筑消防设施;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选用。 · 列入消防设计审核许可和抽查范围的项目,经技术审查后,应由主责承办人拟定审核意见,各承办人签字署名后,提交技术复核。 三、验收承办 · 承办部门在接收受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 国家级、省级和本级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抽查应由防火处领导主持,由防火处技术科组织实施,防火处建审科、重保科、司令部战训科及工程所辖区消防大、中队参与;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防火处技术科组织实施,工程所辖区消防大、中队参与。 经大队审核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抽查工作由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相应辖区消防监督人员及中队参与。 · 承办部门在承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依据受理项目涉及的专业,按照建筑结构抽查、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抽查、建筑内部装修抽查和消防产品质量抽查等专业实施分工验收承办。 · 承办人员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查验收,应按照审查资料、现场抽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 承办人员承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所列项目依次实施,详细填写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署名。 · 主责承办人员依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对建筑工程实行综合验收评定,在现场踏勘后2日内出具评定结论,并提交技术复核人。 第五章 技术复核 · 列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及抽查的项目,主责承办人提交审查意见和评定结论后,均应进行技术复核。 · 技术复核应重点复核以下内容:设计资料与竣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审核意见和评定结论草拟稿的表述是否正确规范;提出的问题是否准确,是否有疏漏,引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条文是否正确。 · 承办单位应明确技术复核人,且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技术复核人不应为同一责任人。支队成立集体会审组织,对提交集体会审的建设项目进行讨论。 技术复核人或集体会审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对承办人提交的审核或抽查初步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集体会审: (一)承办单位在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工程;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 (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 (五)现行国家规范规定不宜设置,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确需设置的场所; (六)竣工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但难于整改的建设工程; (七)其他需要组织集体会审的。 · 集体会审应每周定期召开,对支队、大队各承办单位提交会审的项目进行讨论。 集体会审应由支队集体会审组组长主持,提交承办单位的相关人员、集体会审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 技术复核人应在3日内完成技术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经集体会审的项目应在会审当日,由集体会审组组长签署技术复核意见,交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 第六章 行政审批 · 支队及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列入本级管辖项目的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 支队长可根据下列分工情况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的,应以正式文件明确: 支队长签批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和本级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相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分管支队长签批除主官签批以外的列入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防火处长签批列入支队备案抽查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大队长签批列入本辖区许可及抽查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各级行政领导对签批的项目负责,并监督其下级监督执法行为。 · 行政审批流程按分级审批权限实施,采取报纸质签批文件和电子签批流程同时进行。 · 各级行政领导签批应在2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行政签批时间超过本规定的,自动流转到至上一级签批人,并由报批人员注明流转原因。 第七章、办文、送达、建档 · 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承办部门应根据行政签批意见,在1日内,按规定格式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施工验收意见书》。 · 列为备案抽查的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行政签批意见,在1日内,按规定格式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抽查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消防监督抽查记录表》。 如审批意见为“不合格”,承办单位应同时制作《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经复查“合格”的,应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复查意见书》。 · 承办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在行政签批结束2日内,在省消防总队外网网站上予以公告。 · 承办单位制作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各类法律文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凭证,到相应受理窗口领取。 · 建设项目的主责承办人应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按相关标准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 第八章 附 则 · 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规定,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超范围审核、验收或抽查的,将对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实行戒勉谈话,戒勉谈话2次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如违反本规定超范围审核、验收或抽查,并产生火灾隐患的,经查实后,给予纪律处分。 · 本规定所指消防监督信息及电子审批流转系统为支队定制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真实。 · 2009年5月1日前,经支队及大队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5月1日以后申请验收,但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列为抽查对象。 · 本规定中的期限均指“工作日”,涉及行政处罚的工程,办理行政处罚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内。 · 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相关制度规定,均按公安部、省总队及支队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支队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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