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工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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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企业工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一、当前非公企业职工状况非公企业的范围包括私营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国家未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股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乡镇企业。当前,非公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截至2009年,仅私营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已达到2.28亿。(一)非公企业劳动者的构成及典型特征当前,我国非公企业的劳动者以“80后”、“90后”的新生代为主体。这些新生代劳动者的典型特征是:年龄较轻,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遇到的困难和经受的挫折较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多半接受了初中以上甚至大学教育,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追求城市生活,长期在外求学者或者毕
2、业后直接进城打工者,以及随父母离乡在城市长大者,均以在城市永久生活为最终目标;职业期望值较高,在获得工作的同时还讲求待遇;在文化、娱乐、融入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强;价值取向多元化,思想开放,个性突出,自尊心强;追求自由空间和平等地位,维权意识强。这些特征决定了新生代劳动者与其父辈相比,具有更多现代意识和觉悟,需要用不同于以往的方式对待他们。(二)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所在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主要指私营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用工单位虽然为国有企业,但劳动关系却具有非公性质的劳务派遣工和外包工。目前,国有企业在苦脏累险岗位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和外包工,这些劳动者均
3、与非公性质的劳务派遣和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一种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更是呈现出国有企业用工非公化的趋势。因此,我国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不仅指存在于非公企业内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国有企业内的一些特殊劳动关系。我国非公企业在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问题引人关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由于非公企业的劳动者以农民工为主体,所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公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状况。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约1.45亿人,其中近六成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工资标准低。几乎所有非公企业制定的劳动者基本工资标准都是当地政府
4、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定额过低导致劳动者为满足生活需要只能靠延长劳动时间。三是企业漠视工时法规,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但非公企业近90的劳动者工作时间都超过这个标准。调查显示,制造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达58.2小时;建筑业达59.4小时;服务业达58.5小时;批发零售业达59.6小时。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是住宿餐饮业的劳动者,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四是职工参保率偏低,参保门类缺失。据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的调查,私营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很低,参加一项以上各类社会保险的比例只有27.62。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显示,雇主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
5、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7.6、21.8、12.2、3.9和2.3。五是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据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的调查,近3/4的企业违反了加班工资规定。六是劳动者的职业安全缺乏保障,导致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频发。七是因劳动争议而诱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增多。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尚未建立或作用发挥不明显,劳资矛盾协调机制缺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酿成劳资冲突。我们认为,非公企业之所以劳动关系不和谐,关键在于其内部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平衡机制。而工会组织不健全或不能发挥维权作用是最根本原因。二、非公企业工会难以发挥作用
6、的原因(一)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明确了非公企业工会建设的方向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是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难看出,现有的涉及企业工会的法律制度及章程条例,对非公企业工会的地位、作用和职责都有明确要求,也从制度层面对非公企业工会应发挥的作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为非公企业工会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工会确定了方向。(二)当前非公企业工会作用发挥不到位的表现虽
7、然近年各级工会在非公企业工会组建方面已经取得了覆盖面上的显著成果,但我们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非公企业工会配合企业行政抓生产、促管理有余,而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却严重不足。在职工与企业发生重大劳资利益关系矛盾时,一些企业工会不仅不能代表职工说话,也做不到客观介入,甚至还扮演企业代言人的角色,严重损害了工会组织在劳动者心目中的形象。主要表现有:一是企业发生停工、怠工等突发事件时,工会不能明确自己的立场,难以有效地直接指导、协调、代表企业职工进行合理的权益诉求,以妥善处理事件;二是在企业发生重大劳动者伤亡事故或其他卫生、安全事故时,工会不能及时代表劳动者参与事故处理;三是企业劳
8、资双方进行集体协商时,企业工会不能以平等的身份与企业行政进行磋商,出现了“不敢谈”或“不能谈”的尴尬局面,结果使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平等协商制度等平衡劳动关系的机制流于形式;四是企业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违规延长劳动时间损害职工健康时,工会不能表明依法追究资方责任的态度,也不能站在职工一方与资方博弈。(三)非公企业工会不能有效维权的根本原因虽然直接劳动关系矛盾主要发生在企业内部,防范和化解劳资矛盾应让企业工会发挥作用,然而,我们近年的调研发现,非公企业工会无法有效维权的根本原因在于非公企业工会对企业资方的依附性。造成这种依附性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有非公企业工会组建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在
9、过去几年里,为突击完成非公企业工会组建任务,各级工会层层分解目标,自上而下推进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力度。然而需要认真思考的是,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的关键在于上级工会作为建会倡导者和推动者的工作重点是放在企业行政一方还是职工群众一方?实事求是地讲,一些地方工会在完成上级任务时,在非公企业工会组建过程中,为减少建会阻力,加快组建进度,一般不是发动职工建工会,而是做企业资方和管理方的工作,不惜反复动员、说服企业资方同意建立工会,甚至通过“与老板交朋友”的方式请求老板组建工会,结果常常是在资方的主导运作下成立了工会,这样组建的工会必然受企业资方的控制和支配。表面看,工会在形式上成立了,会费也缴了,但因为其产
10、生过程的不规范导致工会实质上成为“老板工会”或“行政工会”。当初,一些地方工会虽然针对非公企业建会提出了“建工会、像工会、是工会”的三步走建会策略,然而,由于企业工会诞生过程的先天不足,导致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上很难有效发挥作用,更谈不上站在劳动者立场上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企业工会领导人在职业岗位上没有独立性。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基层工会的法人代表,与资方的法人代表理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企业工会主席个人是企业的一员或兼任行政职务,这种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工会主席的制度化角色冲突。一方面,工会主席的身份要求其为职工说话办事,另一方面,作为受雇于企业的劳动者或兼任行政职务者
11、,又要求其服从企业的约束和考核,成为被管理对象。在企业与职工发生利益冲突时,处在角色冲突下的工会主席只能有两种选择:或者回避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或者在维护职工利益的过程中置自身利益于不顾。在后一种选择时,出现的局面大多是“维护了职工权益,自身利益却得不到保护”。三是现行法律制度使企业工会对资方存在经济依附。现行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意味着企业内的专职工会干部的经济收入来源和福利待遇都要从企业资方那里获取。制定这些条款的原本目的是保证工会干部在企业内部自身利益的
12、实现,结果却导致了专职工会干部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寄生于企业资方。从非公企业工会的现实运行来看,这些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条款弊大于利。另外,许多非公企业工会因为企业资方不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经费,也不为工会开展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甚至阻碍工会开展活动,造成了企业工会对企业资方在经济方面的严重依赖。如果企业工会对企业资方的经济依附无法斩断,非公企业工会实际上就成为“无场地、无经费、无人员”的空壳工会。四是对工会干部权益的侵害成本过低。现有的对工会干部保护的法律条款只有工会法的第十七条对工会主席的岗位调动和罢免程序做了规定,第十八条对工会干部的任职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做了规定。然而,因为这些法条缺乏惩戒性
13、追责内容,再加上资方在企业管理中掌握主导权,以至于在具体实践中,对工会干部的侵权几乎没有成本,导致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权益后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近几年,经常出现一些企业随意调动工会干部工作岗位、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挤兑工会干部等侵害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工会干部权益的现象,而工会干部的依法维权却苍白无力、缺乏支撑。五是党企一体化导致党对工会的领导演化为企业管理方对工会的支配。目前企业工会干部是由同级党组织主管和领导,上级工会协管。在已经建立了党组织的非公企业中,往往党企不分,甚至党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企业管理的负责人,尤其是在改制的非公企业中,党企一体化的企业制度,导致党组织
14、对工会的人事领导、监督管理演化成企业管理者对工会的领导,工会干部的职务升迁、待遇高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也多是由企业管理方说了算。这种党企关系把工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演变为工会接受企业管理者的领导,工会与企业管理方不可能形成地位平等的主体。六是关于企业工会的相关法律制度无法为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提供规范性保证。现行工会法的很多条款是计划经济时代针对公有制企业而设计的,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或者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企业工会的制度性空白,或者一些规定已经过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企业工会发挥作用的需要。而已经出台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工会系统的内部文件,缺乏上位法层面的权威性,往往得不到资方的认
15、可和执行。三、为非公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的具体对策建议根据新生代劳动者的特质以及非公企业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关注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同时,维护劳动者各种合法权益。这既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合力形成支撑,也需要基层企业工会的领导者能够积极付诸实践。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收到实效。因此,应致力于非公企业工会组织与法律制度的同步建设。(一)改变现有工会组建模式,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公推直选工会主席直接发动职工自下而上组建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要求各级工会在组建工会、开展工会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以职工为本”的
16、原则。为保证工会能够在劳动者中树立权威,就应该对组建过程予以规范,改变原来“先建制、后规范”的工会组建指导方针,溯本求源,民主建会,“直接发动职工自下而上组建工会”。只有真正发动职工组建起来的企业工会,才能够具备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组织的坚实基础。在上级工会指导下通过直选产生工会领导人。在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是决定企业工会能否发挥作用的核心人物。如果工会主席不能真正对职工负责,替职工说话,给职工办事,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无从谈起。以往的工会组建模式,之所以产生“亲资方”的工会主席,是因为工会主席的产生往往有资方若明若暗的干预。为确保我国的一元化工会体制不被伤害,防止出现其他形式的工人维权组织,上
17、一级工会应该主动介入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过程,发动和指导职工直接选举信得过的工会领导人。这种直接选举的方式,既能够确保工会主要领导人对职工负责,也能够提高职工手中选票的含金量,促进产业民主进程。特别应该强调的是,直选不要走过场,摆形式,而要实实在在、扎扎实实地赋予每一位职工以决定权。这种形式复杂费力,耗时也长,但只有这种机制下产生的工会干部才会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始终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目前,在非公企业直选产生工会领导人的时机已较为成熟,建议全总在总结过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增加对工会主席候选人的限制性条款。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行政人员和近亲属不得作为工会主席
18、的候选人。但在实践中,企业行政人员或法人代表的近亲属担任工会主席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样的工会主席在劳资关系紧张时,常常会上下其手,选择放弃维护职工利益,甚至帮助资方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推举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时,应增加限制性条款,在限制企业行政人员和法人代表的近亲属成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主席不宜兼任其他行政职务。一旦企业行政人员被职工选举为工会主席,他应该辞去行政职务,以保证工会主席应有的独立性。上级工会加强对基层工会的业务指导。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强调: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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