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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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黔安监办[2010]155号)、《荔波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通知》(荔安监 [2010]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矿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标准及入井次数规定,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矿级领导指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值班矿长、矿总工程师等矿领导班子成员。 1。在矿井生产期间,矿必须每班指派1名矿级领导下井带班。 2.带班人员必须坚持井下24小时值班制,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做到职工三班倒,班班有领导。 3.带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全权处理本班所发生的生产和安全问题,当班出现安全事故追究领导责任和承担连带责任。 4.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组织生产.带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时,必须守在现场解决问题,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向矿长汇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业务科室要做好跟踪落实. 5.入井带班人员要盯住本班的重点生产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工序,及时发现隐患并监督落实整改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要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7.入井带班人员下井必须进行登记,现场及时填写入井登记卡及带班记录,且将当班查出的问题、隐患下发落实各相关单位. 8.带班时,必须与职工同下井、同升井。 9.带班时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见面签字。 10.每月入井次数规定:矿长不少于8次;生产、安全、机电、值班矿长等副矿级领导不少于22次;总工程师不少于20次. 二、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跟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1.安全生产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入井跟班,不得迟下早上。 2.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时,必须带着问题入井,带着问题升井,切实安排、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并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 3.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必须完成每月规定的入井次数。即:安监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防科科级以上干部不少于22次,技术员不少于24次.对于重点工程、重点环节严格按调度室排班表入井带班,带班期间,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 三、对各级管理人员值班、带班、跟班及入井情况的考核 1.迟下早升井者,不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弄虚作假、虚报入井者,扣除当月安全风险工资,并给予200元处罚. 3.每月入井少于规定次数的,每次罚款100元,特殊情况必须写出书面原因. 4.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下井带班记录,一次不填写罚款50元,填写不合格罚款50元. 5.未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或交接班不清楚的,发现一次给予100元罚款. 6.调度室每月将汇总结果及时报安全矿长,由安全矿长对干部下井次数不够或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并及时张榜公示。 7.该带班而未带班的,按擅离职守进行处理,每次给予500元罚款。当班发生事故而未带班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40%的罚款. 8.各级领导带班下井接受职工监督,凡举报各级领导带班下井走马观花,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下井时间不足,提前升井属实的,每次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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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 管理人员 带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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