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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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共同协商,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建设规模:;最终以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施工图内容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书及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报价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廉政协议书; 7、 安全协议书; 8、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9、 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可以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按上述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以解释顺序在前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四条 工期 1、 开工日期:各单位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按下述第( 2 )种方式确定: (1) 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2) 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3) 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在未确定开工时间前承包人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2、 工期目标按以下约定执行,如发包人另有书面要求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 项 目 名 称 单位工程 名称 建筑面积(约) 阶段性工期目标 竣工 时间 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单位的时间 备注 基础工程完成时间 主体结构完成至层时间或达到预售条件的时间 主体 结构 封顶时间 单体外装饰架拆除完成时间 外装完成时间 干煤棚 化水间、中和池 除氧煤仓间、1#锅炉基础、1#除尘器基础 破碎楼、空压机房、给水泵房、1#2#栈桥、渣库、灰仓、烟囱基础、脱硫装置、油泵房 说明:以上所指的工期、时间按日历天计算,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其具体范围和完成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或交付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通知要求;承包人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发包人应考虑承包人的意见,并对原作出的书面通知要求作出适当调整,调整后承包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出异议. 3、除以下情况可以顺延工期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 (1)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致使工程结构类型变化的; (2) 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的; (3) 发包人书面通知延长工期的; (4) 本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延长工期的情况。 除第(3)项外,因上述情况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延长工期的报告及相关有效依据,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时间以发包人作出的书面确认为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或者承包人未在情况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延长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有效依据的,视为不涉及工期延长.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的缓建和工期延误,允许工期延长,但承包方自愿放弃工期索赔. 主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工期延误”的约定不再执行,双方只按本约定内容执行。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 1 、监理单位及人员: 本工程监理单位为;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单位的职权: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理,解决施工图的技术问题,除前述委托的职权外,其余均需取得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后才能行使。 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等与发包人发出的相关内容不一致或者抵触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 2、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职务。发包人派驻的现场工程师职权: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参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 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验收、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或回复,必须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除发包人书面追认外,均属无效,对发包人无任何约束力. 3、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施工员:,资料员:。若承包人派驻的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上述派驻人在整个工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否则,承包人除必须立即将该人员调整为全职外,并按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 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如需变更相关委派人员(含本协议第九条中的相关人员)的,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工作交接,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六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下工程中除8条款外,均由发包人直接发包,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给相关专业承包单位,不与承包人发生结算。 1、弱电工程(即智能化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通讯系统等); 2、除承包范围以外的供电工程(含一户一表)、室外供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中水系统、天然气系统工程; 3、暖通(中央空调)系统工程; 4、电梯、扶梯、货梯、发电机组工程; 5、消防工程; 6、园林工程、灯饰工程; 7、±0.00以上烟囱,工业设备安装和钢构; 8、装修工程,包括: (1)首层大厅 (2)电梯前室 (3)楼层公共过道 (4)成品精装修房 (5)其他: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为上述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并按第七条约定承担配合工作。承包人未及时为上述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或者未按第七条约定承担配合工作的,承包人应按第十五条2款(1)项约定承担责任。 8、“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分项工程"(详见附件附表)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本处所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指外墙面砖或其它外墙块料面层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和配合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或供应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通知要求及时签订三方合同(三方合同内容以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样本内容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迟签订三方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按本工程的总建筑面积 1 元/平方米累计计算在该工程结算时直接扣减工程结算价款。 第七条 承包人的配合工作及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内必须对本工程所有分包施工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和承包人自己分包的工程)进行管理和配合,行使总承包职权,承担总承包责任和配合责任;但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电梯、消防、燃气、弱电工程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其他总包责任和配合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本条款约定责任及义务,投标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其中主要配合工作内容及责任如下: 1、 承包人应该为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和承包人自己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下同)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定位轴线标高、通行道路、水电接口、必要的脚手架及架料(确保符合安全要求)等。 2、 一般的剔槽打洞、嵌缝补槽补洞、提供必要的临设场地、保安和清洁卫生、环境插入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门窗工程的塞缝. 3、 承包人的塔吊等垂直运输施工设备在未拆除前有义务为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无偿提供材料设备的垂直运输(包括长、大、重型材料和设备的垂直运输)。 4、 配合协助本工程分包单位办理相关分包工程验收手续,收集整理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并且统一归档. 5、 配合发包人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安)监手续、、工程竣工备案证等,需承包人签字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6、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样板房、环境绿化的保修及维护工作(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针对样板区域内质量问题(如通道照明、样板房屋顶漏水等),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及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 7、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与该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确认或者签署相关意见,但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配合费、税金或无故不签字盖章确认等,否则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总价款1%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出现上述情况后可不再需要承包人确认或者签署相关意见,但承包人仍负总包责任。 8、 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对该工程进行检测、检验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协助、配合义务(如磨平桩头、提供场地、提供安全措施等),确认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9、其他需要由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内容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 因承包人原因不配合或者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后果、责任和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工作,直接造成承包人连续7天/次以内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总工期亦不延长;每次连续停工超过7天的,对超过7天的部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顺延总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承包人除按约定包干计取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用外,承包人承担本条款约定的责任及义务(含本条第9项的内容,下同),不得再向发包人或本工程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再确定其他分包项目或另行委托施工项目,承包人均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 第八条 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 1、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验收依据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如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无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需要强制执行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2) 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有害物质排放和消防等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本工程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施工。 (3) 主合同、本协议及附件、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图说、施工图会审纪要、发包人书面通知、施工界面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以及发包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4) 承包人应作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保证屋面、外墙面、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等有防水要求的工程、管道无渗漏、浸渍;外门窗应做精洞口,窗和外墙无渗漏、浸渍;楼地面、墙面、墙体、顶棚等不开裂、无空鼓;梁、柱、板、房间几何空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以及引起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交房配置标准(由发包人确定后告知承包人)中属于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部分,承包人保证按交房配置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质量;如发包人需调整和变更交房配置标准的,承包人应按调整和变更后的交房配置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质量。否则,视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要求。 (6) 发包人作出的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等,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不合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工程总监提出建议,承包人按发包人工程总监审批意见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执行,如违反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8)承包人保证本工程(本协议中所指的本工程均包含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确保本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随时提出空气及环保等测试要求,测试合格,其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测试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测试费和整治所需费用,如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9)双方对本工程质量要求有特别约定的,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满足并符合双方约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和扣减工程价款。 2、 检查、验收: (1)检查和返工 A。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B。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整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更换、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方可继续施工,更换、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A.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发包人要求的中间验收部位,由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书面通知中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其中: a. 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和承包人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共同参与检验。 b。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共同参加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还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验收前由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人员共同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经重新验收合格并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记录一式五份,其中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监理单位一份。 B。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不能按时组织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按时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C。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相关人员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的,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但因承包人原因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 D. 无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重新覆盖或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竣工验收 A。 单位工程完工或者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承包人对外墙、外门窗作淋水检验,厨房、厕所、屋面、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作关水检验,并对相关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经自检合格且无渗漏后,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5份;由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的分包项目,承包人必须组织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分包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收集汇总一并提交。 B. 发包人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要求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与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重新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的时间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的,承包人应按逾期竣工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C. 发包人要求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工的工程,其验收程序按前述约定的竣工验收程序办理。 D。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承包人应当准许,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E。竣工验收通过后,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含材料复验),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F.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从移交之日起开始承担保修义务,具体保修事宜按附件《保修协议》的约定执行,其中保修期从本工程全部竣工移交发包人后开始计算. (4)复查验收 A. 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有权组织对影响建筑功能、观感和用户满意度的工程质量项目进行复查验收,承包人相关人员参与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整改维修,确保发包人能按时向运行公司交房,否则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B。 如工程还需要进行室内精装修施工的,在移交发包人指定的精装修施工单位前,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监理单位、承包人相关人员及精装修施工单位对影响建筑功能、观感和用户满意度的工程质量项目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整改维修,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按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责任。 (5)发包人、运行公司、监理单位等根据约定进行检查、验收,并不减轻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如经发包人、运行公司、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后的工程在今后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质量责任. 3、 工程资料及移交: (1)若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工程施工,则基础工程结构验收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基础竣工资料含基础竣工图, 否则视为基础结构阶段工程未竣工;主体工程结构验收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的主体结构竣工资料含主体结构竣工图,否则视为主体结构阶段性工程未竣工. (2)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其中由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的分包项目,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收集汇总一并移交;承包人未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档案馆或者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承包人未完成工程,除由承包人及时移交或按要求补充完善外,因此超过约定竣工时间的,承包人还应按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本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别竣工验收的,在每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承包人应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资料档案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原件移交给发包人,同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五 套及相关资料、物件(含钥匙等)、软件(如有)、密码(如有)等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在发包人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方作为本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逾期移交或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按时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的,由承包人按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移交及其他: (1) 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复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和委托的运行公司进行移交,经各方盖章确认后的时间作为实际移交时间;若在移交过程中又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各方盖章确认的时间方作为实际移交时间;如实际移交时间超过约定移交时间的,承包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未经各方盖章确认的,无论是否已投入使用,视为承包人未移交,承包人除负责继续整改完善外,承包人还应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购房业主索赔损失,且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2)如发包人需要进行成品精装修房施工的,在复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指定的成品精装修房施工单位进行移交,经各方盖章确认后的时’间作为实际移交时间;若在移交过程中又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各方盖章确认的时间方作为实际移交时间;如实际移交时间超过约定移交时间的,承包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未经各方盖章确认的,无论是否已投入使用,承包人除负责继续整改完善外,承包人还应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和购房业主索赔损失,且本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在向运行公司交付房屋时,承包人应委派工作人员到交房现场配合交房,并对运行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不超过48小时)进行整改维修,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运行公司索赔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具体以运行公司确认为准)由承包人承担;交房时承包人未委派人员(交房时承包人是否委派人员以运行公司确认为准)到交房现场或者承包人未及(不超过48小时)时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对运行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整改维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业主索赔等费用,具体以运行公司确认为准)由承包人按1。5倍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4)为了工程维修及应急处理,工程移交后30日内,承包人应按下表要求向发包人委托的运营公司提供相应的材料及配件: 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要求 单位 备注 上述材料及配件由发包人按成本价(其中属一次性认价的材料,以附件约定的价格作为成本价,非一次性认价的材料,以发包人核定的价格为准)计算支付给承包人,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和相关税费。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及配件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运营公司购买,由此增加的费用(以运营公司采购后提供的发票金额计算)由承包人按1.5倍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第九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工程量增减幅度无论多少,均不调整综合单价。 1.2措施项目清单(一)中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基本费率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1.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场内临时施工道路(征地红线以内)、临时给排水、临时输电线路、临时围墙、垂直运输费、脚手架费及板凳筋等措施项目按投标时包干使用(按投标报价协商,以上措施费及总包服务费及风险费用如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二)没有列明计价方式的,不再另行计价,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已列明的措施费及总包服务费及风险费用中). 1。4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 1.5变更估价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核准,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并调整合同价款; (2)投标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并调整合同价款; (3)投标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发承包双方按2008《计价规范》、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招标文件编制综合单价。其中,材料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没有的按施工同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眉山地区平均价执行。无信息价及投标报价的,按业主认质认价,该综合单价下浮8.5%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工程变更工程量的鉴定与测定,由承包人报送相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1.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钢材、水泥、砖、电线电缆、配电箱为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其余材料实行完全风险包干.当且仅当项目施工期间按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眉山地区钢材、水泥、砼、砖、电线电缆、配电箱的材料月平均价格比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期信息价(2014年第1期)中的上述材料价格上涨5%以外时,才调整超过5%以外的材料价差,调整后的材料价格为:施工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眉山地区材料月平均价 — 招标文件约定的(2014年第1期)材料单价 × 105% + 中标人投标报价(即只对该部分风险系数以外的材料价差进行调整并收取定管费和税金)。上述可调材料如在《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其价格在调整时,以上公式中“施工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月平均价”改为“发包人认定的价格”。暂估材料必须由发包人现场认价,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 不计入合同价款的范围及内容包括: (1) 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变更及现场收方签证。 (2)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图说、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3)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 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5)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不论承包人是否实际已进行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计入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 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等)不真实、虚假的内容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或者实际完成的工程与该结算资料不一致或者有未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内容的,发包人有权不办理该部分结算或者不支付该部分价款,如已支付的,由承包人负责退还。 第十条 结算 1、 本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承包人指定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并在提交后 7日内,承包人指定的结算人员应自行到发包人处与发包人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除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外,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无论承包人是否已实际完成,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如因此造成其他相关结算事项不能确定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结算。 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承包人少报、漏报的,发包人可直接将有效的工程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审核、审计. 2、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后方才有效;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有漏算、少算以及由于定额套用错误等引起价款减少的,发包人均不予调整增加,该部分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应在49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7日内盖章确认并交还给发包人,然后双方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重新编制结算报告书,结算报告书完成后由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再由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的审核结果7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发包人可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重新出具审核结果或审计结果交承包人确认,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的审核结果7日内不盖章确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以按此进行结算. 3、在审核和审计过程中,因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或者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组成文件、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解释和结算. 5、 因发包人责任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和审计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可,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但发包人应对结算后未付的工程尾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时间(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根据约定可以顺延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延误时间内)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6、承包人未按本条1款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及时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元,按延误次数及时间累计计算;如承包人逾期超过49日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视为承包人不再提交,发包人可以单方面确定本工程价款,发包人确定的价款即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7、双方未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因办理本工程物业的新建产权登记需要承包人配合先行出具和提供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予以配合出具和提供并加盖承包人印章,否则由承包人按本协议第十九条6款约定承担责任;双方同意承包人按本约定配合出具和提供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不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总部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 8、办理结算的地点为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到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办理结算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范围见附件附表“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增减供应范围,但应提前 7 日通知承包人。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程序: A。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要求及材料设备采购周期要求,承包人每月5日前编制一次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表”(格式见附件附表),可在每月20日前增补一次材料设备申购计划,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审核的时间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表”后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按审核后的计划时间供应,造成延期供货5天内(含5天)不给予任何补偿;超过5天,对超过5天以上部分可顺延工期,但不作其他任何补偿;超过14天,超过14天部分每超过1天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每天100元的补偿,并顺延超过5天以上的工期。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数量应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并有适当的周转量和储备量(不适于储存的除外),否则,造成工程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损失,工期不顺延。 B. 不论发包人供应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进入现场时由承包人按规范取样进行试验检验,若试验检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不论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前,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试验,擅自使用的,如发生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使用前未书面通知发包人其材料设备不合格的,如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C。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可随时通知承包人.货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到场清点收货(双方确认,本协议第五条3款确定的承包人派驻人员以及承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其他人员均可到场清点收货,经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已接收货物)。若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未派人到场清点收货或者清点收货后未当场签字确认的,每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元,累计计算,造成损失的(包括因延期收货引起供货商、送货人索赔等损失),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清点收货后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每月承包人必须及时和发包人核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形成有效的签字盖章汇总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当月进度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 承包人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承包人应进行认真复核,如因承包人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以及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E。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审核计划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如下相关责任: a。 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书面要求继续使用的除外). b。 到货地点不同时,由发包人负责运至规定地点。 c。 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 2、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本协议中所指的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包含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 (1) 承包人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和分包的分项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或分包的分项工程施工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到场检验,并由承包人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材料、设备按相关规定报验。 (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或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图说、规范、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图说、规范、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 承包人需要代换材料、设备时,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其代换材料、设备的价差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承包人不得代换材料、设备,否则,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外,承包人还应按十五条中有关“偷工减料”的约定承担责任。 (5)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若发包人推荐了品牌、厂家、供应商的(含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从中选择进行采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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