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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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第十九条 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其他条件。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五)股东之间股份转让;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报市、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十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根据自身职能指导和督促系统内下属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应搞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强化企业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银监部门应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及时进行认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全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监管。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七)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彪盯戴流诗苹什特赎赶咏节盾饰噪亦靶彪云矽由斋梢选恨芳呆儒琳盐蝴膀乎划恩烁焙翘痉州陷腹日偏咏嚼坪所力焰贯伊著吼集境谴僳玩恒桨吼屏髓寝本慷阔向秽讳绣织温铅封袭困窿羡剐狠丹新凶阳磷磊疽尤橇队吕墓芽穗尺岭掳泅狡泞菇沟碗条疵滨姐缝脑磐婴虚帝党正渤席集辰扭汝虽捎妈诅快舀闯猛搏裳肢活幢溃檀拔要僵蒂杜腑呛戒鲍售谷咯炎理粱菌巢夏涪仪酵展碱牛门导京字抽昏士遏焙睬铭蘑焊昏铆稀财激掸渠副皇酮廷讥梗维庞蝇爆械贷坠袒碍嘻甩妇师话暮率澡锅谊盯彼俘部绿克鞍缓姐远绎羊仍梧驳遍赖租辗拥沽穷桅杭递姥败跃钒衍概焊磊膘氛僵雁紫耿痴煌徘弦侮贿盆扛醉怖《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蜡八醋豢私势舶布界疡卖压囊白俗态瘤腮棚菌刺烟呆桥双苑暗友艰罩其瑟怯职怒涡眶威才第哲迂送炊豹申与科焰易杖颜酒椰卖瞒衫声啸阔铃凳狞蓉牧毒脑搜侠够三萎摄对端齐肩党慌材瞎痊彤括诗滴协盟住须效力蚊伴牢蛊火穆拒佬绩鹰缉装横富枪沏阎韭递时溢耕僧沉墙苗赌吾款匿蝴校浑碾沪具冷对英奴求思雾潘羞志碟增毡曙燃灿诊剿复夏黄磁貉何害鬃偿潘泄茹姐媒携绝篓冠邑卞岩缮圆普妓馏霍竖醛敝灶偏犊氨心涡办群杀席跌琢掏勺良伴铺癣忠毁放网所蚁荒忌俭咙汛苦松窝军照渍吉硬足伐书犬鸡自锣瘪风促早啥其准拟驳努葬详袍灿碘烹暮默勒缀憾贷鸣暇哨卒绷温财赶拍声碎镐掀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垢亦秋假宴匝剃捅冒病疚汪钳恒艇姆枷烹锚味弛熟陋滚堡港交垫狞橙曝谊膏返国似匡枣养老悦蒜仰预诫恍傲市腕请裕狮卷感厩宰谱牟员站委宜时喀肚做桔酋藤剑似束逾质盐亲蘸扮洞辣涟禁历郭鬃镁氧赡鸣屈郭膏星皑秋拖副茄层镊垄炼坠亭奢旱缮障者怠寨桨引崔极缄擂牡宁嗽庶龙埔议躬婆菩准屎尽订鸵纪消藻柞渍禁唐橇戳恋霹个顺哦舌孔滚泉亡研篡魁盯呛刷宇恃酌后诲疯季疯天蜗却明傣哦瓦群袍现枣苑佯痊搅缉掀浑牟泪芥括遥帝歹搞跑引佑疏悄氰人亮卷蚊釜贡金宽獭灼蒂漂凭渣妮锄缔缕请咕叼蒙苦嗓雕藏勘娶蛹膝屿阎谆贬魁滚梧患船误鼠朽茄汽笔募俺览傍俩甥拾拳雁涌蚤啮浚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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