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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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农村幸福院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专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以互助服务为主;坚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和子女赡养为主。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坚持“集体建院、自愿入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幸福院运行提供支撑。 第六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私营业户、爱心人士及村内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支持幸福院运行。 第二章 服务对象、方式及相关程序 第七条 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和周边村60岁以上空巢、独居和五保老人. 第八条 幸福院主要通过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等方式为老年人服务: (一)为因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出嫁等原因,身边无人照顾的独居、空巢、高龄老人提供生活居住服务; (二)为有就餐临休需求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三)为本村全体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康复保健服务。 第九条 为使幸福院老人能够更好的相聚交流,共同休闲娱乐,相互生活照料,每处幸福院入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老人总数应不少于8人。 第十条 老人入院生活居住按照自愿申请、村级审核、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签订协议、正式入住的程序进行。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向村委会自愿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入住申请表,同时提交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村委会组织两名以上的人员对入住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认为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由调查人签署意见,提交群众代表会议表决。表决评议完成后,在本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后方可入住。幸福院要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包括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入住对象照片、子女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及其他老人的入院程序可适当简化,由村委会结合实际办理。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老年人在幸福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幸福院确定的各项服务; (二)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老年人在幸福院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 (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树立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自身安全; (五)自行承担伙食、医疗及其他费用;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责责任 第十四条 幸福院运行管理中各级责任: (一)县政府责任: 1、负责协调幸福院管理运行中所需的人、才、物等资源; 2、负责与各镇签订《幸福院建设与管理》目标责任书 3、定期督查幸福院运转情况,对运转良好的幸福院项目镇进行表彰奖励,对运转不持续,甚至不能按期运转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4、其他需县政府协调的事项. (二)民政局责任: 1、指导幸福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定期对各镇幸福院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进行督查整改; 3、幸福院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 4、对各镇幸福院运行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5、其他事项。 (三)人社局责任: 1、负责为幸福院配备公益性岗位,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2、其他应人社局负责的事宜。 (四)财政局责任: 1、负责幸福院各项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 2、监督、落实幸福院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其他应财政局负责的事宜。 (五) 老龄委责任: 1、负责指导幸福院项目村老年协会工作的开展,老年协会协助幸福院做好运行管理工作; 2、老年协会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设备资金5000元,并根据协会活动情况每月给予200元的活动经费。 (六)镇人民政府责任: 1、加强农村幸福院的运行管理工作,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2、为幸福院的运行管理筹集资金; 3、幸福院管理要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经常; 3、落实农村幸福院运转、建设经费,强化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各类违法乱纪情况及不安全事故发生; 4、如发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上报县政府和县民政局,因未能及时上报导致事件恶化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按月向民政局上报幸福院运转情况。 (七)村委会责任: 1、具体负责本村幸福院运行管理; 2、为幸福院运行筹集资金; 2、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八)其他单位职责: 全力配合农村幸福院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必要时要提供人、财、物等各方面的帮助,结对帮扶单位要及时兑现帮扶资金。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幸福院运行资金来源: (一)日间照料老人缴纳资金; (二)村集体积累投入和自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县级运行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幸福院资金管理:建立财务专账,明确专人管理。健全财务账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帐,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入院老人和村(居)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专管人员离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目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幸福院资金使用: (一)老人或子女为其缴纳的伙食费用于老人的一日三餐,不得挪作他用; (二)村集体积累投入和自筹资金用于幸福院日常管理、设施维修、雇佣帮工等费用; (三)社会力量捐赠资金,除捐赠者有明确要求的,应主要用于公共项目支出; (四)幸福院运行中的水、电、气、暖等公共费用,主要由村集体和入住老人或子女负担,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伙食以老人自费为主,有条件的村可适当补贴。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要将农村幸福院与老年协会项目整合,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精神文化和养老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各村要成立老年协会,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3-5人组成。理事会成员应从德高望重、号召力强、热心公益活动的老人中选举,会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副会长在老年人中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开展以关心留守、独居等老人为重点,多种方式并存、各个层面参与的互助养老活动,指导搞好幸福院的管理。对老年协会有活动场地、制度上墙、活动经常的幸福院项目村,经验收后一次性补助设备资金5000元,并根据协会活动情况每月给予200元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老人代表3—5人组成。其中,院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常务副院长、院务委员从入住老人中民主推选产生,核算员从入住老人中推选,炊事员由管委会提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农村幸福院县人社局为其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1名。如运转情况良好,收纳院民超过20人的幸福院,可增设公益性岗位一个,以确保该幸福院的顺利运转。 第二十三条 根据麟游县物价局《关于转发〈宝鸡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实施意见>》(麟价发[2016]8号)文件,放开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的除床位费、护理费以为的其他养老服务价格. 第二十四条 幸福院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配备适宜的生活、娱乐设施。要有舒适的居住空间,宽敞的多功能活动用房,必要的康复保健设备和常用药品,齐全的餐厨设施,基本的清洁设施,统一的开水供应及实用的纳凉取暖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幸福院要建立健全消防、食品、人身、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村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要保证本场所作为幸福院永久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有需要改变其他用途或拆迁,必须报乡镇(街道)同意,并有同样标准的场所进行替换,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属国家投资的依法归国家所有;属村、社区集体投资或捐献的资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的,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并明确各自所占份额。上述资产由幸福院使用,并享有管理权和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任意处置。县民政局、国资局应定期对幸福院的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幸福院划转撤并时,要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需报县民政局、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规范幸福院内部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村(居)民自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矛盾调处等事项的责任,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村委会作为管理主体,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处理反映的有关问题,维护幸福院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十九条 幸福院要将文化养老、快乐养老、工作养老、自治养老、环境养老的理念融入到运行管理中,突出互帮、互动、互娱。 第三十条幸福院院长、院务委员、核算员均为义务服务,不享受任何补贴。每个幸福院核定服务员一名,由院管委会提名聘任,工资通过公益性岗位补助解决.炊事员由各院委会在本村范围内聘任,工资报酬幸福院自行解决,财政不再做任何补贴。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坚持“建管结合,注重长效”的原则,把农村幸福院列入党政“一把手"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把责任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入住运行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对存在建设进度缓慢、建成无法运行、建成无人入住或制造入住假象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确保幸福院真真发挥效能。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年终将对全县所有幸福院进行考核奖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设优秀1名,一次性奖励3000元;良好2名,一次性奖励1000元;一般3名,一次性奖励500元.对考核不合格的幸福院所属镇人民政府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所属镇主要负责人要做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在单位及个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中扣 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幸福院实际运行情况,每年年底院民人数达到15人的,县民政局为该幸福院补助资金2000元,每增加5人,增补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建成且具备运行条件的幸福院,半年后未投入运行的,县政府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年后仍未投入运行的,县政府将在全县范围内对该幸福院所在的镇人民政府通报,对该镇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并计入年终考核,责令在3个月内务必投入运行;3个月后依然不能正常运行的,人社部门要将该幸福配备的公益性岗位调配到人员紧缺的其他幸福院.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要本着“敢担当、勇创新、善作为、重落实"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幸福院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部门单位帮扶责任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责任,切实帮扶幸福院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对农村幸福院帮扶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幸福院社会贡献奖,对资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不合规、建了不能用、管理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督查局、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幸福院运行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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