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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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员业务和执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居间、代理、咨询等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 第三条 (适用前提)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房地产经纪协理人员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资格考试、注册初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考试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考培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征订)考试教材和命题工作,负责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承担。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应考人员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考试命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命题、审题、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抽取本年度的考试试题和试卷并实施考务工作。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八条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并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证书颁发)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颁发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条 (注册条件)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须由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推荐,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后方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未经注册的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注册类别)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管理机构)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的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为本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注册程序)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应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推荐,经注册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注册管理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管理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三年。在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三年期满后申请延续注册的,需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后才能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证书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由持证人提出申请,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并在湖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unfdc。)公示三十日后,由注册管理机构重新补发。 第十五条 (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岗位上工作; (四)经已备案的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推荐,且签有劳动合同; (五)无本规定第十六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六)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不予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刑事处罚期间内的;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工作岗位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未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 (四)未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或者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内从业的; (五)因在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 或行业处分的,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 三年的; (六)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备案或年检(审)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所需资料)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需要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还应当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与所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机构购买社会保险证明; (五)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及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推荐意见及考核合格证明; (七)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变更注册所需资料)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从业机构或因所在从业机构合并、分立、更名或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机构或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本人持下列资料,在三十日内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五)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原单位解聘合同; (七)与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机构购买社会保险证明; (八)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及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九)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延续注册所需资料)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五)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与所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机构购买社会保险证明; (七)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及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八)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推荐意见及考核合格证明; (九)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十)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换证、注册、变更、年检的必备条件。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应当达到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注销注册的情形)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四)所在机构年检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的; (七)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 (八)申报不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九)脱离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工作岗位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销注册时限)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业务,三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 (年检) 对取得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由注册机构三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换发新证;未通过年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备案) 注册初审机构年检后,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和注销情况,并上报注册管理机构,由注册管理机构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五条 (从业原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从业要求)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个人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者在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七条 (享有的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具有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格,经注册后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协助从事各种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报酬。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担的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培训及作用)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有资格按规定的条件申请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条 (职业技术能力)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具备以下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湖南省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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