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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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派遣流程 第五章 费用及结算 第六章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政府部门合法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现行有 效文件.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 甲方为用工单位,甲方采用派遣用工岗位性质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履行用工单位对 派遣员工的责任。 (二) 乙方为用人单位,乙方按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派遣服务,履行用人单位对派遣员工的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为双方劳务派遣服务总协议.如双方对派遣员工招聘需求和岗位说明、管理方式 服务费标准、派遣员工薪酬待遇等内容另外以附件列示或约定,该附件内容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附件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时间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后签订的内容履行。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四条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乙方派遣至甲方所有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 之日. 第五条 派遣员工数量、派遣期限、薪酬、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以附 件《派遣员工名单》列示。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含两年)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用工期限相同.用工期限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 (一)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荐的派遣人选,或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 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二) 依据国宝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与乙方派遣的员工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 竟业限制、培训事项等),并送乙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且乙方不就上述协议对任何一方承担担保及连带责任。 (三)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需要向乙方出具书 面的《派遣员工退回涵》说明退回理由并承诺退回理由的真实性,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事实材料: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或同时被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对完成甲方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 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五的,甲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关 的证明事实材料,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等: 1、 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2、 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4、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5、 甲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发生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6、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 继续经营的; 7、 因本协议期满终止致使乙方需要提前解除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 8、 因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五) 因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使本协议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 项新规定。 (六) 若甲方认为乙方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 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针对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采取的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七) 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甲方义务 (一) 协助乙方在派遣员工到岗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 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别是劳动法有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 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三) 按时支付双方约定的劳务费等费用。对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解除或终止与派遣员工的劳动 合同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如甲方施行标准工时制度,派遣员工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安排乙方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甲方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派遣员工加班,如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派遣员工所在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 (五)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派遣员工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 产假在内的合法假期的权利。甲方的假期和天数另有规定的,其规定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和天数,对于多出的假期和天数,派遣员工没有休假的,甲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调休或经济补偿.假期的薪酬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但不得代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六)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因工伤或非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相 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假期的薪酬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但不低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七)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 条件、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并提供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八) 保证使用派遣岗位工程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要 求,并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九) 向派遣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保证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员工同工同酬的要 得,不得歧视派遣员工。 (十) 如男方使用的派遣员工为之前已被乙方派遣过的,则甲方不得再对其约定试工期。 (十一) 派遣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乙方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甲方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 查核实工作,并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其它费用。 (十二) 派遣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甲方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 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伤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三) 甲方如未尽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派遣员工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 补偿金、赔偿金等),甲方应全部承担. 第八条 乙方权利 (一)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规定保障乙方派遣员工合 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回复乙方。 (二) 因法律法规等规定变更致使本协议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若新规定系禁止性条款,本协 议相关条款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将面临发生无效的可能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新规定. (三) 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 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四) 乙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刊登广告,负责简历接收、整理、初筛,组 织面试等工作。 (二) 乙方应敦促和监督派遣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甲方与 派遣员工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等,规章制度乙方应以培训等方式向派遣员工公示送达并将员工签名表交由甲方备案一份),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 乙方应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 件.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事项涉及的工本费用另行收取. (四) 乙方应与派遣员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对于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等,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给派遣员工。 (五) 若发生《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争议,乙方应积极与派遣员工交涉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 任,乙方应采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发的争议或影响。但由劳动争议最终产生的赔付费用等,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保证及时足额赔付对方。 (六) 乙方同意对由于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不诚实、犯罪、 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甲方可以参照甲方规章制度,合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派遣员工追究有关责任。对于派遣员工工作外造成损害的,乙方协助相关部门包括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责任追究。 (七) 本协议中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乙方派遣人员的薪资福利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在相关费用到 账后,乙方应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八) 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通过健康体检并合格,体检报告乙方存档。 第四章 派遣服务流程 第十条 甲方根据业务或管理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以《派遣员工招聘需求表》书面 通知乙方.《派遣员工招聘需求表》必须详细注明招聘数量、到岗日期、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附加条件和薪酬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增加派遣员工,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 应在6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招聘并提供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候选人员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发布招聘信息时,应注明“派遣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须经甲 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 第十三条 招聘录用程序 (一) 甲方以《派遣员工招聘需求表》提出招聘需求。 (二) 乙方受理招聘需求,发布招聘信息,联系招聘场地,收集应聘资料,筛选应聘人员。 (三) 甲方面试应聘人员,确定获得录用资格的人员名单。 (四) 乙方组织获得录用资格人员进行体检和审验相关证件。 (五) 乙方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公共职业培训,甲方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 负责安排培训场地。对于培训考核合格者,甲方决定录用;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以退回乙方. (六) 乙方通知录用人员入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为派遣到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依法办理派遣手续。 (一) 乙方与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 乙方按月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三) 乙方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 应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员工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按本协议规定,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应以《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书面通知乙 方,由乙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六条 乙方劳务费包括派遣员工工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违约金及管理服务费等。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支付劳务费. 第十七条 因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变更劳务费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务费标准 (一) 派遣员工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及住房 公积金根据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并以《派遣员工名单》形式列明确认。 (二) 加班费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三)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为元/月/人,自派遣员工发生劳务费结算时间 开始收取相应管理服务费,至派遣员工终止劳务费结算时间停止收取相应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劳务费结算流程 (一) 为保障派遣员工合法权益,乙方应及时为派遣员工申办缴交社会保险。甲方应于当月 日前结算并并支付当月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费用及管理服务费,以及上月派遣员工劳务费。 乙方每月日前依据派遣员工考勤考核等情况,制作《劳务费结算表》(《劳务费结算表》包含派遣员工上月工资、当月管理服务费、当月社会保险费、当月住房公积金等)提供甲方. (二) 甲方收到乙方《劳务费结算表》后,应在个工作内审核确认,并在工资发放日之前以 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三) 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个工作日内开具劳务费发票给甲方。 (四) 甲方确认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日 (五) 乙方收到甲方的劳务费后,应在甲方确定的工资发放日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 (六) 工资发放后,乙方应及时将派遣员工工资情况反馈给派遣员工. 第二十条 其它费用 (一) 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乙方。 (二) 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深圳 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乙方。 (三)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事故处理费用,规定用人单位负担的部份上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办理工伤理赔工伤;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和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发放给派遣员工。 (四) 按照深府(2005)17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乙方目前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月元,甲方按当月委托乙方代缴社保的人数为准支付该项费用,如社保机构调整乙方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甲方按调整后的标准支付。 (五) 乙方按协议约定依法与派遣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一次转账给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或者由甲方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派遣员工支付.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应由派遣员工签收,并在一个工作日将派遣员工的签收单传真给乙方。 第六章 协议变更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有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协议,须提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欲解除协议应提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承担退回派遣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各项费用,并且补偿给乙方一个月的管理服务费(合作终止前三个月管理服务费的平均管理服务费)。协议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时,甲方须承担支付给派遣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协议的终止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结清费用而延迟付款的,逾期3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回付滞纳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派遣员工工资延期支付、派遣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甲方确认的数额按时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拖欠款达1个月以上,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回欠款、损失赔偿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协议其余部份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因甲方使用、退回乙方员工,或因甲方与乙方员工发生争议,而引起乙方与乙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参加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若乙方因前述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导致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应由甲方承担,但争议或处罚系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部份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了,并作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国盖公章并经本协议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惹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上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要变更或补充,则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系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签约人签字: 授权签约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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