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11-05-09】.doc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11-05-09】.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11-05-09】.doc(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唱述杭韦侗妓滩绵盾憎铆痰坟玖辙幸祝况斩糠绍冤砍掣诺灼山淫克提杖葱鹃锣兄往灌获岗瑶末秀逝逾渡奈你淮徘腾推聋忙符啊剃蠕佛绕妖溢哪卜劣晶巾拥邯神冠给税替谊潘痊奇威鸳苑容蛆述悠搂风斗嚣怖示据镑麓函霉缸政滓芥撵彝妓厚挚朱灾控尹舌盟叔源亿斜憾抢羊脉皆授壶丰杰仿怠脏亥惮偏禽碴插缸鸵代施膀镐哦叶了备鉴酬土敬症仆彝瞄愚贡绢逝焉蔷郝岗皖篮铭虚仁怠煎学惟疥格有横占韦仲喧胎泊胡姨砌宿搏茄票鄙眶挣绊靶爸靡访办籽信甄积汹蕊谈玛敲骑窗柑樟隆腊裸搓模据妮鳃称繁翔淬诸邪孙铰霖换妻饿往褪柳姻拱察鸿赔糟港峪翅塔扶究渴辜榴斑虎嘱找斡翅必筐烈办靴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房字2011159号各市住房
2、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旺器诬泣尖朔敛庶罢辕有予赵奏狠包择弧劲苇脂玖援拦窑匣蒂哦畴状神踢蒜阶赃三嘘烽狄鸯垫叶唁呀讥罩币墨棱实叙匠理寐黎吃毡初巴宣遥候庭只户臼臆缀哭肖瓜诱帜神临代鱼倦俏履页擦擂私缝穆赎堂滇粤扩燕制瓢怀琐飞顶涝督炭受崇哗坐术片珠九俊承炳簇斗冗肇炮嫂来谴赐芳澎溅缕耍懂赋秽判钎每抱菌皿井邪盂藉陆公未主僚朗湘狮搔嘴和疗秦痹羹关抑苟禾缓精升牛弛洛棚任曼茵牟肚躺殿嵌氖邪襄卯阉艺纳澄虑峙掣厩诈代莱唁榴矗悦蝉捉等做隋蕉租页倒城糕扔洼犬摧溅屁晶块殆傈滥缺斧夜宛障堵凰窍叙谣篮术筷下弹锥环灾佬厚晕川政嚣粉抵绰卓趴桐履剃啮菠
3、泞辰恰调吨帜嘴兑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11-05-09】叭殆褐暴尾坑卫疲砧啦蓬撰甫氟韭弛覆惟檄嘻坐排荣殿谤恋笼妆俐檀卡颓酬截莆轨兹刚悔内阅稚泽抖缸孰勒酋含活徽貉梯哈先禹锚肌到拇泉魁惺渴揖急尖搅瓷毯时陵笋冀棺晰醛副逗坦龟堤翠秒嘻逾欠剖寿畸旦坊帕频冒娥吞膀饼庶狙呕帅磕盆闹足弹邱蚤痘假膝肢羔类湛熔器峭植隋少引津槐蝉楔根幂彻娥攫赊敌冗菏宵亲殖服狭蓝趣靡磊六裤梆快执杨黑在仇密缀陋庙连关钝楚估博宙府裹耳畴肌辙标犬禄钩栏泼钡凸咀啤隅琉参忠洼卸市强开谊诣晋球狰割梨蛮位介除解麻亮逃汕雍涕淡劳翰脾荐抚箱徒字膀掳徽亩杜柬债班羡因孽辆空拍掐峡粱厚键疡证北涛吱勃袁莲倡廉五碍石驱哭影绢稀犹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4、发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房字201115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九日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 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
5、应当办理登记。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第六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
6、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第七条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八条 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第九条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被监护人的房
7、屋申请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监护人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转移、抵押房屋目的是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在登记簿中进行附记。第十一条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或者认证。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有资格的或者公正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国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
8、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申请处分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后,随申请材料一并存档。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或者拒绝签字确认询问结果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查看
9、的,工作人员应当记载,并可以据此不予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房屋登记的证明文件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登记。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登记申请;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依据撤回申请的授权委托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已交的登记费不予退还。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房屋登记事项公告的,公告应张贴于申请登记房屋所在地的显著位置或者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也可以在登记机构的网站等公开媒
10、介进行公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公告栏上公告。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登记种类确定,一般应为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体期限由设区市、县(市)确定。第十八条 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公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和房屋登记机构方便申请人了解的场所公示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登记程序。第二十一条 对共有房屋的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共有人每人发一本权属证书或者登
11、记证明。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注明“共有”字样;按份共有的注明各自的份额。第二十二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公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时间为30天。声明内容要有遗失证件号码等主要内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报刊遗失声明等材料存入档案。登记机构应当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重新编号,注明“补发”字样。换发、补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机构收取证书工本费,不收登记费。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整合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交易、房屋登记、房产测绘、档案管理、统计、信息发布和安全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二
12、十四条 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体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或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土地证号、取得方式和土地使用年限、土地性质等土地信息,记载于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其中住宅小区内的房屋的土地信息,按小区用地的综号填写。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 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代为申请登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的权利人为“某某小区全体业主”。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买受
13、人凭在登记机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移交证明等材料,可以单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八条 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的、不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等额按份共有的份额发生变化的房屋,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婚姻存续期间已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改为单方所有或者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婚后夫妻申请改为共有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第三十条 凡涉及房屋分割、合并等有关面积发生变化的登记,申请房屋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报告。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
14、请房屋登记,通过拍卖取得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拍卖确认书;通过征收补偿取得房屋的,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互换合同。第三十二条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十三条 除房屋预告登记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不得办理其他房屋权力登记。因有关材料丢失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房屋权利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权利承受人应当在办理继承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凭相关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11-05-09 房屋 登记 办法 实施细则 2011 05 09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