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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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制度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募集行为包括推介私募基金、发售私募及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赎回(退出)等活动。第三条 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
2、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第四条 公司设有营销部,在营销总监负责下开展公司对私募基金的所有销售募集业务第五条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六条 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3、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七条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第八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销售募集私募基金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章 销售募集管理第九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进行本办法所称直销业务,需遵守本章相关规定。第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公司若作为管理人,还应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
4、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私募基金销售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应当对投资者尽到以下合理的注意义务:(一) 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 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三) 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中因
5、业务或其他事项可能接触到上述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人员,均需要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对于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营销部门负责人和专门从事销售募集业务的人员,公司有权要求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销售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推介宣传材料、简介、投资者问卷调查、投资者适当性及资产合法性承诺书等采用纸质、电子等各类载体记载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对应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公司对于上述资料,应当指定人员在对应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整理归档,并建立专门的资料保管清单和资料库。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
6、份额(权益)登记,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第十六条 公司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条款;如无监督机构实行监督的,则认购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必须签署“知晓且同意本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无监督机构的文件,文件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条款。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选择具备份额登记外包资格的外包机构开立募集资金归集账户,办理直
7、销资金归集和账户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与托管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与托管机构签署外包服务协议或托管协议,接受托管机构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公司应遵守上述协议中明确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等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禁止公司及其人员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若公司发生破产或者清算,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宣传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其他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私
8、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且需要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在上述宣传中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公司需监督和审核公司人员在宣传中采用的内容、使用的场合等,确保该宣传不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涉嫌公开募集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应当在经过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后,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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