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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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注。 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较教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延续、增项、重新注册、 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对顶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又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法规的,应当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当使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Z201030宪法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力: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力、文化教育权力、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Z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2Z201040民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重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要看法律对于此行为的形式是否有单独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响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意思表示真是;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2Z201043掌握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区别在于法定代理无需指定,而指定代理则需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行为,经第三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越权等行为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又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其他代理人的,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不及时候告之被代理人的,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除外。 ★哪些情况下会导致代理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a、代理期满或代理事物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a、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e、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取消. 两者的共同点是: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债发生的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什么情况下导致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知识产权的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事项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前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Z201050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上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了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Z201052掌握质权 2Z201053掌握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未经登记,其行为无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其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3、获得补偿的权利;4、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出让. 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Z201060建筑法 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造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少于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1责令改正;2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2、保护文物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已有批准报告的工程。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废止. ★重新审核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重新恢复前,想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重新恢复施工前,需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 3个月内开工 可以延期两次 停工满1年,重新核验 开工报告 按期开工 不开工或中止施工,要报告 超过6个月开工,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业主 各资质之间的关系: 施工总承包 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设甲级和乙级)和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设甲级和乙级,个别可以高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不需要具备法人资格)。 2Z20106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肢解发包的弊端:1、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3、会增加发包的成本;4、会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时,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借资质;3、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1、无效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2、无效合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a: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b:修复后不合格的,承包人担任责任,不予工程款支付;3、超越资质,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联合承包各方承担的责任:1、联合体成员单位投标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未交协议的,由评委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1、总承包认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沟通协调 ★工程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2、监理人员认为设计不符合要求的,营房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不能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2Z201070招标法 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使用范围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4、单项估算价低于以上项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符合企业资质等级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6、其他.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税支票、银行汇票。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钱,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保证金没收。 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 ★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有:1、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 ★什么情况下作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投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的;7、补充内容: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据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据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如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什么程序:1、评委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时间交保证金的,第二名为中标人);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遵守什么规定: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程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3、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Z201078熟悉招标程序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什么情况下可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的;4、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钱,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确定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自投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天。 ★ 2Z20107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2Z201080安全生产法 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员的四类单位: (1)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4)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前三类其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还需考核合格后任职!);2、管理保障: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转让和协调管理;3、经济保障:保障(1)安全生产(2)安全设施(3)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4)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四类资金; 4、技术保障等措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管理、危险废弃物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以及员工宿舍管理。 2Z20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觉遵规;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3、危险报告义务、 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事故调查组的责任: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60日内提交). 2Z20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Z20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9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2Z20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罚款,吊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危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危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资质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适时的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检活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对于违章指挥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2、提出建议的责任;3、承担后果的责任。 2Z201096熟悉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为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出租商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对该物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安卸程序: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掌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五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 管理机关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的条件及程序应当精确理解。 证书管理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Z20110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续手续。企业在有效期内,无安全事故发生,不在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变更,应在变更后10天内去原颁发单位办理手续. 企业倒闭破产撤销的,应上交许可证注销. 企业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 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6、委托监理的责任;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Z20111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4、按图施工的责任;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7、见证取样的责任;8、保修的责任。 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安全监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质量监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Z20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种不属于保修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承包人原因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发包人原因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责任期。 ★约定质量保证金时应注意约定哪些方面的事项: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提供的地址、测量、水文等勘察结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2Z20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主要目的:工程使用安全、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采用哪些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面主体的质量行为;4、检查建设工程的试题质量;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对预制建筑构建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8、整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2Z201120产品质量法 2Z2011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4、其他禁止性义务. 2Z201122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进货检验的义务;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3、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4、其他禁止性义务。 2Z201130标准化法 2Z201131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工艺材料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机构有: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方式是: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的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2、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3、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4、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5、工程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 2Z201132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2Z201140环境保护法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项评价;3、很小影响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在项目建设、运行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Z20114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2Z20114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2Z201150节约能源法 ★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重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2Z20115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外,还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2Z20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能源法规定哪几种建筑节能制度: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2Z20115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2Z201160消防法 2Z20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2Z201162掌握工程建设重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Z201170劳动法 2Z201171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2Z20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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