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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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企业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7〕14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 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6〕2 号)精神,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企业或社会团体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区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建设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已经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当年市经信局的申报通知要求,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项目申报,经所属镇区经信局初审同意后报市经信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包括软件、仪器设备等设施情况。 (七)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主要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和区域或行业内15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或授予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及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等.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服务基础、服务能力、服务绩效进行评审。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经信局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后予以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3年。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我市已获国家、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若平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无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即可视为我市示范平台。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各镇区经信局应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与示范平台开展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三条 市镇两级经信局应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主动接受市镇两级经信局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市镇两级经信局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经信局报送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3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市经信局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重新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平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2年不报送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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