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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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乐山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学院划转资产经营公司并由其经营管理的各种形式资产以及由学院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维护、资产处置、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等.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学院国资处是学院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各部门(包括职能处室、系部、资产经营公司)对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对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一)学院院长办公会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2。审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3。审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规划; 4。领导学院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 5.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决策; 6. 审核学院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营性资产增资方案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7。审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学院国资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国有资产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资产卡片,定期与学院财务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组织并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及监督检查工作; 4。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负责组织资产采购、验收等工作; 5。会同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加强对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院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6.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盈亏、毁损与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国有资产进行账目核对及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7。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三)各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1。落实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2.根据本办法及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资产管理员职责及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3。根据本部门需要,拟定或参与拟定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参与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 4。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5。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登记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定期与国资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定期向学院国资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资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7。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负责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应在上年9月前提出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国资处汇总,形成汇总表,计财处负责审核学院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学院党委会审批后实施,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资产配置项目立项经分管院长、院长审定后,由国资处进行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学院国资处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处进行调剂使用,并按规定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建立管理使用资产的明细账及资产卡片,健全资产使用、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院名称、学院声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对于盘活学院闲置资产,将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或者扩大经营性资产投入规模等经营性资产配置项目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报学院党委会同意,并报市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学院经营性资产交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永泰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明确经营管理的考核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学院利益。 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学院的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的非经营性资产应由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论证、申请,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最后报市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利用学院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按市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置相关文件执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院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学院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或重置价值总计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授权国资处(基建处)审批;学院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或重置价值总计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学院一次性处置非固定资产原值总计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授权国资处(基建处)审批;学院一次性处置非固定资产原值总计在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程序: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学院国资处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查验,并按本办法第十六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予以处置。报市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市级资产管理部门指定资产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残值收入上缴国库;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或授权审批的,由学院国资处会同学院计财处、监审处共同处置,残值收入由计财处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应委托交易或拍卖机构,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一)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 (三)拍卖时,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学院对外捐赠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市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接受捐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告市级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由学院国资处上报市级资产管理部门集中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缴入市级国有资产经营专户。 第五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对所使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使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由学院国资处汇总,向学院领导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资处要按照市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做好学院资产上报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产权登记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资处要汇同学院计财处,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向乐山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共同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院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从其规定。学院自行组织的资产清查,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各部门要定期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学院国资处审核,经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产账目。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处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学院将资产管理纳入年终考核,由国资处制订考核细则并负责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国资产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没有如实进行资产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购置审批流程 资 产 采 购 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方式 国资处组织招标 入库、验收、登记(国资处、教务处、相关部门等) 签订采购合同(国资处草拟,发规处审定) 商城直购流程 网上竞价流程 定点采购流程 委托采购流程 国资处按政府采购流程网上申报 国资处按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采购 党委会审批预算 预 算 审 批 国资处汇总 分管副院长审批 处(室)、系(部)申报购置计划 院长办公会审定 计财处预算 非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审批处置流程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处 置 学院计财处、国资处帐务核销 学院计财处、国资处帐务核销 5万元以上上报院长办公会 市国资监管部门指定处置单位处置,残值上缴国库 非固定资产 非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院长办公会审定、审批 固定资产 残值由计财处上缴财政专户 国资处汇同计财处、监审处共同处置 国资处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分管副院长审核 5万元以下由院长办公会授权国资处审批 国资处汇总并组织评估、查验 处(室)、系(部)申报处置方案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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