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销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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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销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存量房销售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情况均属本办法所称存量房: (一) 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项目整体交付使用后仍未售出的住宅、商铺、写字楼或其他形式的商品房屋。 (二) 集团及所属各公司现用于出租并拟销售的其它物业。 第三条 存量房销售管理按区域划分为深圳地区内和深圳地区外双线并进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 存量房销售管理职责的界定 第五条 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是集团存量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权属归于集团存量房管理,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公司的存量房管理工作. 各公司应根据情况专职或兼职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公司存量房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 深圳地区内所属各公司存量房管理职责: 1.深圳地区内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专有职责:项目销售开始起计5日内上报项目预计入伙(交付使用)具体日期,如有改期,应及时上报,项目入伙(交付使用)后15日内,各地产公司要将尾盘单位资料(包括工程平面图、分户汇总表、房产证、项目规划方案、最近一期审批通过的项目销售单价等)全部移交集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销售。 2.负责存量房管理,对存量房进行分类(如:可售物业、经营性物业等),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流转审批。对于可售物业需由集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销售;对于经营性物业按集团《物业租赁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配合集团资产管理部门销售工作,做好存量房的销售策划、广告宣传、物业评估及办理产权过户、物业移交等相关工作。 (二)深圳地区外所属各公司存量房管理职责: 1.深圳地区外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专有职责:项目销售开始起计5日内上报项目预计入伙(交付使用)具体日期,如有改期,应及时上报,项目入伙(交付使用)后15日内,各地产公司要将尾盘单位资料(包括工程平面图、分户汇总表、房产证、项目规划方案、最近一期审批通过的项目销售单价等)全部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 2.负责存量房管理,对存量房进行分类(如:可售物业、经营性物业等),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流转审批。对于可售物业需制定年度存量房销售计划,完成集团下达的存量房销售绩效指标;对于经营性物业按集团《物业租赁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负责编制、修订和完善存量房销售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存量房销售管理的相关工作流程及销售管控体系; 4.负责存量房销售工作,销售价格需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流转审批,及时掌握各类物业的市场销售行情与动态,每季度对存量房销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问题,调整销售策略,提高销售进度; 5.负责销售的洽谈、合同签订流转以及合同后续履行跟进事宜. 第六条 各存量房销售部门负责跟踪销售款项的收取情况与物业过户相关工作的办理.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测和统计存量房销售涉及的账务和缴纳税金的情况和处理。 第三章 存量房销售策划 第八条 各存量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地段、面积、用途和规划,编制年度销售计划,做好销售信息发布、广告策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存量房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销售方案。 第九条 存量房价销售方案按集团《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如需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销售,各存量房销售管理部门需上报委托居间销售方案至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核,经成本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分管领导同意(大型物业委托的还需总裁和董事局主席同意)后,方可签订居间销售合同. 第十一条 各存量房销售部门应遵行不低于审批价对外销售、价高者得和一房一卖的原则,若售价低于审批价时需提前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按集团《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审批,批准后方能签订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 各存量房销售管理部门年度销售计划及销售方案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季度未向集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本季度销售情况数据。 第四章 销售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三条 销售合同的签订 (一)深圳地区内存量房销售合同签订 由集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就不同类型存量房的位置、面积和价格与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根据双方洽谈的条件,拟写相关授权委托和《物业买卖意向书》或《认购书》,并跟踪合同的履行。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二)深圳地区外存量房销售合同的签订 由所属各公司负责就不同类型存量房的位置、面积和价格与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根据双方洽谈的条件,拟写《物业买卖意向书》或《认购书》,并跟踪合同的履行。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第十四条 意向书或认购书终止的处理 (一)属客户违约的没收其缴纳的诚意金或定金,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因政府政策或属我方违约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的,需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批(情节严重的还需总裁和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原则上无息退还客户所缴交的本金。 第十五条 双方均按意向书或认购书履行完毕后,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按揭的客户需收到银行的确认函后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并派专人负责取证,陪同客户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及贷款按揭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五个自然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客户可直接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第十七条 各存量房销售管理部门对存量房所有销售合同需建立明细统计、造册入档,做到标识清晰明确,易于查档。 第十八条 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存量房销售管理部门上报的销售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编制《存量房销售情况汇总表》,并简要分析说明销售情况,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及总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各存量房管理部门均可在工作过程中上报本办法的修订意见至集团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集团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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