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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物业临时管理规约.docx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959877
  • 上传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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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物业 临时 管理 规约
    资源描述:
    附 件 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权益,确保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及明确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租赁前将本临时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使用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成为业主,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物业买受人同意本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称“物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统一管理.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买受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万丽海景】 (以下简称“本物业”); 2、座落位置: 青岛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 3、物业类型: 公寓 、商业; 4、物业总建筑面积: 14。31 万平方米; 上述基本情况如果与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书、测量报告等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的,则应以政府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二条 各主体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公司名称: 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5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先 2、物业服务企业 公司名称: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6栋一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赵剑 3、物业买受人/业主 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物业的所有权及相应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在共有情况下)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及在文义解释范围容许下包括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如有关物业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拥有,该等业主在本临时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责任。 4、物业使用人 是指实际占有、使用物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等. 5、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日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本临时规约内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若建设单位依据前期服务合同约定条款行使提前终止合同权利,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继续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依合法程序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替代本临时规约下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各项权利义务。 第三条 定义 1、“物业”是指规划红线区域内已建完或未建完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的任何商业、写字楼、公寓单位、停车位,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和公共地方、道路、绿化区域及保留地方及相应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2、“共享及公共场所”是指物业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入口、门厅、楼梯、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公共绿地、庭院、喷水池、空地、窨井、设备房(包括但不限于水泵间、电表房、电话分线间、变配电房、中央空调机房等)、物业管理用房、生化垃圾处理房、外墙、走廊通道、地面停车位或其它规划为共享的场所。共享场所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经商议后依法决定和公布执行。 3、“共享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管井、供电系统、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备、水泵、水箱、保安系统、照明设备、污水处理系统、电视天线、通讯设备(不包括网络设备、管线)升降机、邮政信箱、空调设备、卫星电视系统等其它功能上为物业服务的设备和材料.共享设施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4、“建设单位保留区域”是指物业内由建设单位界定划出, 建设单位仍未出售的非共享场所和非共享设施。未经建设单位许可, 任何其它业主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经建设单位重新界定并通知其它业主,可转化为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 第四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会所; 2、地下(半地下)车库(停车场); 3、商业; 4、补充协议所示范围内的绿地。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客户服务、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绿化管理、保洁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房屋及共享部分、共享设施的日常维护 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共享的上下水管道、空调设备、供电设备、共享照明、公用电梯、消防设备、安防设备、通讯系统等。 2、共享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3、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4、房屋装修管理,监管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的工作。 5、市政共享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围墙、景观小品、化粪池、隔油池、地下停车场、公共标识等。 6、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的管理。 7、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建筑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8、卸货区域管理. 9、维持公共秩序,包括:本物租户要出入口的值守、物业内的巡查、地下停车场的交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公共区域内的事件和事故. 10、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立消防责任制及消防预案、对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进行巡视和维护。 11、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数据,以及其它与本物业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 12、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收缴. 13、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包括:房屋共享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以上标准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其标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行业管理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享有以下额外权利 1、建设单位保留区域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本临时规约内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包括管理权)。建设单位有权开放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的设施、服务, 供物业内的所有人及其它建设单位认可的人士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建设单位全权另行拟定; 2、有权在本物业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程; 3、有权对物业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的设计布局于任何时间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的事先同意; 4、有权授权或聘任其指定公司成为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唯须按本临时规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授权范围、聘任条件由建设单位与其指定公司商议酌定,业主必须认可和具体配合; 5、为了更加妥善地管理物业,建设单位有权就本临时规约未详尽规定的事项或其它事项制定补充规约,建设单位要求或通过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就该补充规约签订承诺书,补充规约与本规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保留商场的外墙的展示权,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时间,在商场的任何公共部位(包括大堂)举行或允许他人举行、组织任何仪式、展览或陈列商品; 7、有权在商场任何部分安装和添加暖气管、管道、水管、设备、招牌和其它广告物,及修理、保养、修复、移动或调换上述安装物、添加物; 8、建设单位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本物业内建设单位保留所有权的任何部分(已出售部分除外),而无需其它业主同意.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1、业主拥有的物业归业主所有,在业主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就其物业在不违反本临时规约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本物业内全体业主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本物业内属某一类型物业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有相关类型物业的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 2、对物业共有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业主及经业主许可的人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共享场所,并使用共享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正当使用。 4、依法向有关物业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的工作,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6、监督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行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业主的义务 1、如业主欲将其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定签署后三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临时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业主、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履行本临时规约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管理费用和其它任何应付款项等。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责任在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前确定业主已付清所有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否则,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后,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义务清偿业主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如因该业主违约,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临时规约行使有关权利,使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均由该业主负责予以赔偿。 1。1 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依照业主公约形成的决议应自动服从遵守。 2、业主/物业使用人须依本临时规约内的规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业主须按期支付与其物业产权有关的一切税费. 3、业主须自付费用维护及修理其物业(包括其独立使用区域)以使其物业及周围环境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态。并就自身财产自行购买适当保险。 4、除按本规约内规定建设单位享有的额外权利以外,业主保证其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它借用人或使用人)不得: 4。1 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 4。2 在共享场所、共享设施、建设单位保留区域或其物业用地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设施, 私设摊点.在共享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驳线管; 4.3 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或其它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赔偿; 4。4 在其物业内外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设计负荷的设备、物品; 4。5 占用、损坏、污染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或在共享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其它业主对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使用; 4。6 在其物业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用作私人用途或举行庆典活动和聚会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任何物业住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它物业业主/使用人或有骚扰之嫌。取得政府及物业服务企业事先许可的除外; 4.7 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车辆或拒依规定停放车辆或缴纳费用; 4。8 不正确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漏水喉管;擅自挖掘地面或顶部,或拆装、改动任何燃气管道和设备; 4。9 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4。10 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煤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4.11 私自改动任何消防报警系统; 4.12 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其物业用与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4.13 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物业作或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动; 4.14 在物业内的门厅、楼梯或其它共享场所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抛掷、堆放或留置垃圾、废物、箱物、家具或其它物品; 4.15 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共享设施和共享场所或其它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的通道、管线、沟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门窗;不得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 4.16 擅自在物业共享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以及在室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广告牌及组成文字等图案的各式灯光设施或发光装置等,包括:粘贴于内、外窗玻璃从房间外可见的文字、图案或发光装置等广告; 4.17 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享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18 未经许可进行装修。装修施工需报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后,得到同意/批准后方可开始; 4。19 在遇到强风或暴风雨来临之前打开窗户若因该单元窗户打开并因此而发生意外事件,该单元业主/使用人应承担全部有关责任及连带责任;如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客人、或其它借用人或使用人)违反上述约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业主及任何使用人使用共享场所及升降机应共同保护,否则一切损坏概由该业主或责任方赔偿. 6、业主应遵守并履行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时颁布有关物业使用、管理和维修的通知及停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业主应对由于其自身的疏忽或过失而对本物业的损失负全部法律及赔偿责任。 7、业主的通信联络方式应明确固定,按约定通讯方式通知即履行物业公司的通知义务。如业主长期离开其物业, 业主应将其常用通讯地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向其送达与其有关的通知、函件等,有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8、一切有关物业的通水、通电、通气、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设备、设施服务概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向相关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开通、接驳,并自行承担相关报装、使用费用。 9、业主可自费雇用装修公司进行其物业内部装修,但须遵守下列条款: 9。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批条件, 不得损及本物业的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其物业内部及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附属建筑物等; 9。2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本物业,须事先呈交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相应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后方可施工; 9.3 业主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共享场所,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 9.4 保持共享场所清洁和物业内部卫生,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须放置在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所指定的地方统一处理; 9。5 物业服务企业可进入物业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规格,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予以纠正和救补,其间所引致的一切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违章业主自行承担,与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无涉; 9.6 业主需为因装修施工或其它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负责赔偿; 9.7 电话线路及插座, 公共天线线路及插座, 原始设计的水电管道及供电线路、插座不得因物业的内部装修而更改位置或封闭。 10、业主确认在本规约的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机构, 全权负责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负责其一切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建设单位无需对物业服 务企业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向业主或其它任何人士之索偿负任何责任。 11、业主应保证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物业的人履行 、遵守和承担本临时规约中规定的业主义务和责任。如因业主或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物业的人的行为或疏忽引致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人士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12、公寓特别约定: 12。1 不得擅自改变、改造物业的外表、外墙,包括(但不限于)在室外庭院、阳台、天台或屋顶露台加设围栏、卫星电视设备等,或将其密封或以其它材料重新装修或以其它颜色重新修饰油漆物业的外表、外墙; 12。2 在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物业区域内禁止养犬. 13、商业特别约定 13.1 商场业户在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13。2 若某一层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时拥有该层的所有单元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暂时专用该层共享部位的权利,唯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费,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工作。当其不再拥有该层所有单位时,应负责恢复原状; 13.3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不得在物业外部(包括外墙)或顶部安装遮拦、电视天线或其它突出物,不得在预留位置外抽风扇等设施、设备; 13.4 不得擅自在物业共享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以及在室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广告牌及组成文字等图案的各式灯光设施或发光装置等,包括:粘贴于内、外窗玻璃从房间外可见的文字、图案或发光装置等广告; 13.5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不得占用或损坏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14、停车场的使用及特别约定 本物业的停车库使用守则,由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全权另行拟定,业主应当遵守。停车库的经营管理公司可以是本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的承包商或其它公司。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临时规约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履行委托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有权要求业主/使用人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 3、有权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义签订各项合约,聘用、雇佣及解聘律师、其它专业顾问、承包商以及内部管理/技术人员,并有权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义提出、抗辩或进行其它涉及该物业管理的法律、诉讼程序。 4、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据本临时规约规定行使其各项权利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对业主、物业的其它所有人及使用人有约束力。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订、修改、废除使用、管理和维修本物业所必要的条例、细则、公约等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提醒、督促(需要时通过采取法律行动)业主/物业使用人等遵守该等条例、细则、公约等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 6、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促使和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和履行本临时规约内各项规定,并针对任何有关违法、违约行为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终止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之供应、服务及方便条件,禁止违约者使用物业共享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并有针对有关违法或违约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均由业主或有关责任人士承担。 7、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规约规定有充分的权利行使物业的管理权,采取一切必要的、建设性的措施或步骤以使该物业的各项工作符合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或其它机构交涉有关该物业的设备、服务和管理事宜,并有权责成业主/使用人遵守有关上述交涉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行动,因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具体情况由相关单元的业主/使用人支付,或计算入管理总开支内。 8、指引、管制物业管理范围内所有车辆的停放、货物起卸及行人交通。根据本物业保安的需要在本物业内建立合理的分割围墙、安排独立进出口,以利于本物业综合管理。 9、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拆除或协助相关部门拆除任何业主违反法律或本临时规约规定在物业内外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的建筑物、设施、广告、招牌、障碍物、天线、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旗杆、遮阳伞、木棚、灯饰、铁笼、围墙、围栏、卫星天线、装置、托架或其它物品,并向该业主追讨拆除及恢复原状的相关支出和费用。 10、物业服务企业将尽量保持该物业处于良好状态,检查和修缮缺陷,如出现因第三者的责任导致或不可抗力事由导致该物业内设备的正常运行或水电气、空调、采暖的正常供应中断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可能引起的损失及赔偿责任,同时本临时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缴付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的责任亦不能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11、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实际的需要,在维护所有业主利益的前提下,接受或拒绝任何有关物业管理之意见或诉求,有关意见或诉求须具名并以书面形式交于物业服务企业方得被接纳及处理。 12、物业服务企业对该物业的共享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享有排他的管理权。 13、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的需要,制定商业、停车场的营业时间,并提前通知业主/使用人有关更改的决定。 14、在本临时规约签订时,商业的中央空调/供暖的供应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规定,在规定时间以外供应空调/供暖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收费标准独立个别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于日后按实际需求对上述空调/供暖供应时间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临时规约的内容合同约定,制定及落实执行物业管理工作. 2、维护物业公共环境和安全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3、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5、楼宇监督、管理、共享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维护、清洁、保安、园艺等(受其它合约规定除外)所需员工之委任、行政管理及监督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之员工,包括日常运作、行政及会计人员,其招聘费用、工资、福利及解聘员工的费用将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 6、作出本物业内各类型物业管理公共开支和费用的全年预算和合理确定个别业主应负责和支付的管理费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向有关业主作出追讨。 7、建立帐目、保存收支的收据、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咨询和审计。 8、有义务进行有利于本物业正常运营的一切行为,包括: 8。1 在提前通知业主/使用人的情况下,有义务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和材料进入该单元的内部进行正常的维护工作,紧急情况除外; 8.2 保持整个物业处于良好状态,由于个别业主/使用人的疏忽导致的相关维修费用由其本人负责承担; 8。3 保证提供优质、整洁、安全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8。4 为保证物业的形象,定期对外部和内部的墙面进行粉刷和修补; 8.5 负责清除本物业公共区域的杂物; 8.6 负责共享部位照明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养; 8.7 保持整个物业环境卫生的整洁; 8。8 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负责定期清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垃圾; 8。9 负责搬移阻碍公共区域正常使用的所有物品; 8。10 保证上下水、排污系统及管道的清洁及畅通; 8.11 保证公共设施设备系统的良好运作; 8。12 保证公共区域内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营状态,关于电梯及扶梯运输系统将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维护与保养; 8。13 保持公共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8.14 在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提供齐备安全设施及具有专业素质的保安队伍; 8。15 实行停车安全智能管理系统的管理,负责安装停车场标识并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停车服务费用,如业主/使用人未能按时交付上述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并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 8。16 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范围的外围路灯及相关的必备设施; 8。17 确保业主的私人使用空间不被用作公众使用用途; 8。18 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切有利于提高及改善本物业设施设备的工作; 8。19 如有需要,有义务代表全体业主/使用人委托律师协助进行一切有关本物业管理的行为。代表业主处理一切与政府部门、其它相关单位及个人与物业管理内容相关的事宜,代表所有业主处理相关的法律诉讼事宜,并有义务对违反本临时规约的业主进行阻止及劝说; 8。20 禁止一切违反本物业管理规定占用或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的行为; 8.21 禁止违反管理规定的一切行为,如上述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理及补救措施; 8.22 禁止一切破坏及改变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 8.23 按照临时规约中厘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收取相关的费用; 8.24 为确保因火灾、地震及其它灾难的发生而导致物业中间的损失减至最低,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本物业购置适宜的保险; 8。25 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草坪、树木及花坛进行定期维护和修剪; 8。26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推销,并在出入口及明显部位张贴上述规定的通告明示; 8。27 负责于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在出入口、大堂及物业外围进行节日装饰; 8。28 促进及维持本物业公共关系及公众服务的事务; 8.29 有义务要求全体业主/使用人履行并遵守本临时规约及相关的条款,采取必要的法律行为; 8.30 制定相应有效的方案以应付物业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发生; 8.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业主/使用人进行消防演习; 8。32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存最新的本物业的图纸,以便业主/使用人随时查阅; 8.33 法律、法规及本临时规约赋予的其它责任义务. 9、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全力按照本临时规约的规定履行其管理及维护本物业的义务。 10、就本物业内的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向保险公司适当投保,投保险别、保额及保期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所得的任何保险赔偿金将用于修复受保险事故损害的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但不足部份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分摊支付。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构成 业主须就其物业的管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其物业具体建筑面积(以青岛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的计算为准)及物业的运营管理作出全年预算合理估定,应足以支付各项有关管理的公共开支和费用,包括: 1、物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业主物业的土地使用费)、与物业相关的所有公共税费. 2、共用水费、电费、电话费及其它能源开支、共享排污费. 3、共享场所、共享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更换、污水处理、卫生清洁、照明、环保、绿化等费用。 4、共享场所、共享设备的管理营运费。 5、物业管理及秩序维护员工、维修保养员工、清洁员工、园林绿化员工及其它职工的薪酬、福利及遣散费. 6、物业内污水、污物及垃圾清除及搬运费(建筑垃圾除外)、清洁打扫工具材料费。 7、聘请管理、维修、会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费用。 8、共享场所、共享设施的保险费. 9、物业管理公司的行政费、通讯、邮寄、联络、文具、复印、物品、物料等各经常性项目的开销。 10、环境绿化。 11、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12、因应当地政府要求增加的特别装置(包括彩旗、标语、海报、告示牌及其它性质的临时的、永久的对象)而产生的安装、运作、保养、维修、拆除、清洁费用或赞助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的制定与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本物业开设独立的管理账户,用于收取或支出款项之用。 2、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定期分别将支出与收入的明细于公告栏中向所有业主予以明示,且将物业服务费标准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明示. 3、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物业内各物业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换、服务范围等实际情况,调整相关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4、本物业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第一个财政年度为项目交付使用日起至当年的的12月31日止。 5、自建设单位规定的通知交付期限的次月起,本物业业主/使用人承担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 1、本物业业主/使用人应于建设单位规定的物业交付使用时限的次月首日开始计交物业服务费。首次交费日应在办理房屋交付当日或之前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管理费预付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其后,物业服务费每三个月交纳一次,并应于每期首月的10日前缴纳。 2、业主如未能按本临时规约的期限支付物业服务费或其它应付款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使用人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支付之款项的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偿付给予物业服务企业。 3、除支付管理费外,业主还需分摊支付:因本物业公用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增购、大修或增建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该增购、大修或增建相关的保险费、修理费和其它直接费用及其它为本物业的发展和全体业主利益的物业管理支出及根据本临时规约约定由业主分摊的费用。 4、业主应当按照各类型物业的管理费预算以及其所在该类型物业内拥有单元占该类型物业的管理份额比例交付物业管理费和分摊费用。 5、若业主将其物业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则应按本临时规约的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按该条款接到书面通知后,预付管理费剩余部分将自动转至购买方或受让方名下,无需退还。 第十五条 各物业的现行的服务费标准及约定 1、商业物业服务费:10元/月/平米(建筑面积). 2、公寓物业服务费:7元/月/平米(建筑面积)。 3、停车场物业服务费: 200 元/月/个。 物业一经交付,即使业主未实际入住或使用,仍须按照本临时规约的条款和条件定期交纳各项相关费用. 第七章 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六条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临时规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责,但应在情况容许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或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它各方,并应在三十天内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临时规约的理由。 第八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导致全体业主公共利益或其它个别业主物业损害或其它损失的,可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本规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与本临时规约有关内容抵触时,应以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临时规约经建设单位及第一位物业买受人书面签字后即生效,对本物业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临时规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并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临时规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应根据合法程序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取代本临时规约. 承 诺 书 本人(本单位)为万丽海景(青岛世纪名人广场)公寓楼(商业)房号为 的买受人(租赁人、使用人)。本人(本单位)已收到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之《临时管理规约》。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本《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正常运作,本人(本单位)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一切条款,且同意按照管理规约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现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 商业物业服务费: 10元/月/平米(建筑面积) 公寓物业服务费: 7元/月/平米(建筑面积) 停车场物业服务费: 200元/月/个 本人(本单位)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本人(本单位)所购/租赁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11 - 附 件 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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