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临时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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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 五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权益,确保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及明确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租赁前将本临时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使用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成为业主,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物业买受人同意本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称“物
2、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统一管理.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买受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万丽海景】 (以下简称“本物业”);2、座落位置: 青岛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 3、物业类型: 公寓 、商业;4、物业总建筑面积: 14。31 万平方米; 上述基本情况如果与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书、测量报告等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的,则应以政府部门的文件为准。第二条 各主体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 公司名称: 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5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先 2、物业服务企业
3、 公司名称: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6栋一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赵剑3、物业买受人/业主 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物业的所有权及相应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在共有情况下)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及在文义解释范围容许下包括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如有关物业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拥有,该等业主在本临时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责任。4、物业使用人 是指实际占有、使用物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等.5、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
4、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日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本临时规约内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若建设单位依据前期服务合同约定条款行使提前终止合同权利,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继续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依合法程序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替代本临时规约下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各项权利义务。第三条 定义1、“物业”是指规划红线区域内已建完或未建完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的任何商业、写字楼、公寓单位、停车位,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和
5、公共地方、道路、绿化区域及保留地方及相应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共享及公共场所”是指物业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入口、门厅、楼梯、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公共绿地、庭院、喷水池、空地、窨井、设备房(包括但不限于水泵间、电表房、电话分线间、变配电房、中央空调机房等)、物业管理用房、生化垃圾处理房、外墙、走廊通道、地面停车位或其它规划为共享的场所。共享场所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经商议后依法决定和公布执行。3、“共享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
6、于管井、供电系统、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备、水泵、水箱、保安系统、照明设备、污水处理系统、电视天线、通讯设备(不包括网络设备、管线)升降机、邮政信箱、空调设备、卫星电视系统等其它功能上为物业服务的设备和材料.共享设施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4、“建设单位保留区域”是指物业内由建设单位界定划出, 建设单位仍未出售的非共享场所和非共享设施。未经建设单位许可, 任何其它业主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经建设单位重新界定并通知其它业主,可转化为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第四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会所;2、地
7、下(半地下)车库(停车场);3、商业;4、补充协议所示范围内的绿地。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客户服务、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绿化管理、保洁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房屋及共享部分、共享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共享的上下水管道、空调设备、供电设备、共享照明、公用电梯、消防设备、安防设备、通讯系统等。2、共享绿地的养护与管理。3、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4、房屋装修管理,监管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的工作。5、市政共享设施和附属建筑
8、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围墙、景观小品、化粪池、隔油池、地下停车场、公共标识等。6、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的管理。7、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建筑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8、卸货区域管理.9、维持公共秩序,包括:本物租户要出入口的值守、物业内的巡查、地下停车场的交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公共区域内的事件和事故.10、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立消防责任制及消防预案、对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进行巡视和维护。11、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数据,以及其它与本物业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12、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收缴.13、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包括:房屋共享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
9、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以上标准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其标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行业管理执行。第七条 建设单位享有以下额外权利1、建设单位保留区域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本临时规约内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包括管理权)。建设单位有权开放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的设施、服务, 供物业内的所有人及其它建设单位认可的人士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建设单位全权另行拟定;2、有权在本物业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程;3、有权对物业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的设计布
10、局于任何时间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的事先同意;4、有权授权或聘任其指定公司成为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唯须按本临时规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授权范围、聘任条件由建设单位与其指定公司商议酌定,业主必须认可和具体配合;5、为了更加妥善地管理物业,建设单位有权就本临时规约未详尽规定的事项或其它事项制定补充规约,建设单位要求或通过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就该补充规约签订承诺书,补充规约与本规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6、保留商场的外墙的展示权,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时间,在商场的任何公共部位(包括大堂)举行或允许他人举行、组织任何仪式
11、、展览或陈列商品;7、有权在商场任何部分安装和添加暖气管、管道、水管、设备、招牌和其它广告物,及修理、保养、修复、移动或调换上述安装物、添加物;8、建设单位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本物业内建设单位保留所有权的任何部分(已出售部分除外),而无需其它业主同意.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1、业主拥有的物业归业主所有,在业主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就其物业在不违反本临时规约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本物业内全体业主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本物业内属某一类型物业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有相关类型物业
12、的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2、对物业共有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3、业主及经业主许可的人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共享场所,并使用共享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正当使用。4、依法向有关物业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的工作,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6、监督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7、行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九条 业主的义务1、如业主欲将其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
13、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定签署后三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临时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业主、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履行本临时规约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管理费用和其它任何应付款项等。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责任在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前确定业主已付清所有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否则,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后,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义务清偿业主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如因该业主违约,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临时规约行使有关权利,使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物
14、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均由该业主负责予以赔偿。1。1 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依照业主公约形成的决议应自动服从遵守。2、业主/物业使用人须依本临时规约内的规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业主须按期支付与其物业产权有关的一切税费.3、业主须自付费用维护及修理其物业(包括其独立使用区域)以使其物业及周围环境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态。并就自身财产自行购买适当保险。4、除按本规约内规定建设单位享有的额外权利以外,业主保证其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它借用人或使用人)不得:4。1 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
15、业的使用性质相悖;4。2 在共享场所、共享设施、建设单位保留区域或其物业用地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设施, 私设摊点.在共享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驳线管;4.3 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或其它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赔偿;4。4 在其物业内外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设计负荷的设备、物品;4。5 占用、损坏、污染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或在共享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其它业主对共享场所和共享
16、设施的使用;4。6 在其物业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用作私人用途或举行庆典活动和聚会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任何物业住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它物业业主/使用人或有骚扰之嫌。取得政府及物业服务企业事先许可的除外;4.7 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车辆或拒依规定停放车辆或缴纳费用;4。8 不正确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漏水喉管;擅自挖掘地面或顶部,或拆装、改动任何燃气管道和设备;4。9 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4。10 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煤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4.11 私自改动任何消防报警系统;4.1
17、2 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其物业用与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4.13 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物业作或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动;4.14 在物业内的门厅、楼梯或其它共享场所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抛掷、堆放或留置垃圾、废物、箱物、家具或其它物品;4.15 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共享设施和共享场所或其它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的通道、管线、沟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门窗;不得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4.16 擅自在物业共享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以及在室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广告牌及组成文字等图案的各式灯光设施或发光装置等,包括:粘贴于
18、内、外窗玻璃从房间外可见的文字、图案或发光装置等广告;4.17 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享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4。18 未经许可进行装修。装修施工需报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后,得到同意/批准后方可开始;4。19 在遇到强风或暴风雨来临之前打开窗户若因该单元窗户打开并因此而发生意外事件,该单元业主/使用人应承担全部有关责任及连带责任;如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客人、或其它借用人或使用人)违反上述约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业主及任何使用人使用共享场所及升降机
19、应共同保护,否则一切损坏概由该业主或责任方赔偿.6、业主应遵守并履行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时颁布有关物业使用、管理和维修的通知及停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业主应对由于其自身的疏忽或过失而对本物业的损失负全部法律及赔偿责任。7、业主的通信联络方式应明确固定,按约定通讯方式通知即履行物业公司的通知义务。如业主长期离开其物业, 业主应将其常用通讯地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向其送达与其有关的通知、函件等,有关费用由业主承担.8、一切有关物业的通水、通电、通气、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设备、设施服务概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向相关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开通、接驳,并自行承担相关报装、使用费用。9、
20、业主可自费雇用装修公司进行其物业内部装修,但须遵守下列条款:9。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批条件, 不得损及本物业的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其物业内部及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附属建筑物等;9。2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本物业,须事先呈交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相应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后方可施工;9.3 业主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共享场所,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9.4 保持共享场所清洁和物业内部卫生,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须放置在建设单位或物
21、业服务企业所指定的地方统一处理;9。5 物业服务企业可进入物业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规格,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予以纠正和救补,其间所引致的一切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违章业主自行承担,与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无涉;9.6 业主需为因装修施工或其它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负责赔偿;9.7 电话线路及插座, 公共天线线路及插座, 原始设计的水电管道及供电线路、插座不得因物业的内部装修而更改位置或封闭。10、业主确认在本规约的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机构, 全权负责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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