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手册13至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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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列: 按标准免费提供住宿及水电费。第2列: 公司宿舍有余时,以实先到先住的原则免费提供40天署假及20天春节假探亲住房,但水电费需自付。第3列: 所有员工享受外部及内部有关提升工作技能的培训。第十一章 培训管理规定第1条: 相关部门必须落实对新进人员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相关规定的培训,如有违者,处相关部门直属主管50元的罚款,并再次按该需岗位的培训时间内完成培训至合格;如未再落实的,每次再加100元的罚款,直到落实。第2条: 所有在职员工岗位变动后,该员工变动后的部门需落实该岗位的相关培训,如有违者,处该员工直属主管50元的罚款,另处该员工部门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50元的罚款。第3条: 完成培
2、训后的相关考核或考评资料于当月未交行政部,违者处10元每次的罚款,并及时予以提交,否则再另加罚50元的罚款;行政部未建立或执行接收记录的,每次处50元的罚款,并于限期补签及整改,如无整改的,另处加罚50元的罚款。第4条: 行政部必须完整保存在职及一年内离职人员的培训及个人相关档案,如有丢失,处每份100元的罚款。第5条: 由公司支付委派外学习或培训的,需签订培训协议书,未签订的,该授训人员的培训及差旅费由行政部主管人员全额承担.第6条: 公司直属各部门主管人员根据属下岗位人员技能状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培训需求申请到行政部。行政部汇总分析后于12月25日前提交年度培训计划并通过总经理审批
3、,并监督执行.第十二章 离职管理规定第7条: 辞职:个人因各种原因提出离职的,按如下条列规定执行:第1列: 试用期内人员辞职经直属相关人批准后,需续工作满3天的交接天数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未做满3天而提前要求离职的,其提前天数按旷工计算作为给公司的赔偿。第2列: 转正正式人员辞职经直属相关人批准后,需续工作满30天的交接天数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未做满30天而提前要求离职的,其提前天数按旷工计算作为给公司的赔偿。第3列: 辞职人员在辞职后的交接天数内未按规定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劳动合同终止,但工资不予计发作为未交接结公司造成风险损失的保障金。第4列: 辞职人员在辞职交接期内按规定交接,直属主管
4、视情况向部门主管人员报批后可准予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第5列: 辞职期内请假的,其辞职离职期顺延所请假天数,不执行顺延天数而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按第1列、第2列相应标准执行.第8条: 辞退:因公司各种原因需对相关岗位的人员拟订辞退的,按如下条列规定执行:第1列: 正式员工由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提前30天开辞退通知单,被辞退人员从通知日开始到离职日期内完成交接手续;各交接项目按要求完成交接的,即按劳动合同支年劳务服务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交接的,不支付年劳务服务费。第2列: 试用期员工试用不合格的由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提前3天开辞退通知单,被辞退人员需从通知日开始到离职日期内完成交接手续;各交接项目按要求完成
5、交接的,即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交接的,劳动合同终止及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不予计发作为给公司的风险保障金。第9条: 开除:因个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构成开除条件的人员,被开除人劳动合同于当日终止及解除劳动关系,另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交接事项,不能按规定完成交接的,工资不予计发作为给公司的风险保障金,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其构成开除条件的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第1列: 构成本管理规定内相关条列直接列明为开除的.第2列: 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第3列: 半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或一年内累计4次的.第4列: 半年内警告与大过累计为6次或一年内累计为7次的。第5列: 被留职察看的一
6、年内再次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或警告或记大过的。第6列: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7列: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8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者的.第9列: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 构成开除的人员由部门直属主管提交员工开除通知单,附上相关凭证经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复核后生效执行,并由行政部通知被开除人按通知规定与相关人员完成交接,不能按规定完成交接的按第98条规定执行。第10条: 自离:因违反本规定相关条列被判定为旷工的总和达到如下条件的,从构成当日即生效判定为自离,凡判定为自离的,是指放弃
7、在公司的一切权益(包括所有工资及补偿),并自动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第1列: 一月内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超5天的;第2列: 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第十三章 机密管理规定第11条: 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机密文件或保密样品(详见公司保密制度)。第12条: 擅自复制本公司资料办理与公司无关事务的,每次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名誉不良影响的追究赔偿责任。第13条: 利用公司电脑及相关设备,擅自销毁公司资料、进行非法交易或私人事务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公司权益受损的追究所有相关的赔偿责任。第14条: 未经经理及以上主管人员同意,不准带外人进入公司参观,违反者每
8、次罚款100元,经查实参观人员属与公司同产品或为同产品公司的委托人的,罚款500元并立即开除的处理。第15条: 除销售部、采购部、开发部业务需求外,不准向外提供与产品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映像),违者处罚款500元并立即开除的处理,如因此造成新产品无法上市的,另再扣发所有工资作为补偿,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第16条: 所有来访人员未经销售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拍摄产品映像,如有违者,处来访接待人500元罚款。第17条: 任何会议或谈话内容未经主持人或当事人书面签名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如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记警告一次,详见会议管理规章制度。第18条: 已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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