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手册13至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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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 按标准免费提供住宿及水电费。 第2列: 公司宿舍有余时,以实先到先住的原则免费提供40天署假及20天春节假探亲住房,但水电费需自付。 第3列: 所有员工享受外部及内部有关提升工作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1条: 相关部门必须落实对新进人员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相关规定的培训,如有违者,处相关部门直属主管50元的罚款,并再次按该需岗位的培训时间内完成培训至合格;如未再落实的,每次再加100元的罚款,直到落实。 第2条: 所有在职员工岗位变动后,该员工变动后的部门需落实该岗位的相关培训,如有违者,处该员工直属主管50元的罚款,另处该员工部门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50元的罚款。 第3条: 完成培训后的相关考核或考评资料于当月未交行政部,违者处10元每次的罚款,并及时予以提交,否则再另加罚50元的罚款;行政部未建立或执行接收记录的,每次处50元的罚款,并于限期补签及整改,如无整改的,另处加罚50元的罚款。 第4条: 行政部必须完整保存在职及一年内离职人员的培训及个人相关档案,如有丢失,处每份100元的罚款。 第5条: 由公司支付委派外学习或培训的,需签订培训协议书,未签订的,该授训人员的培训及差旅费由行政部主管人员全额承担. 第6条: 公司直属各部门主管人员根据属下岗位人员技能状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培训需求申请到行政部。行政部汇总分析后于12月25日前提交年度培训计划并通过总经理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章 离职管理规定 第7条: 辞职:个人因各种原因提出离职的,按如下条列规定执行: 第1列: 试用期内人员辞职经直属相关人批准后,需续工作满3天的交接天数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未做满3天而提前要求离职的,其提前天数按旷工计算作为给公司的赔偿。 第2列: 转正正式人员辞职经直属相关人批准后,需续工作满30天的交接天数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未做满30天而提前要求离职的,其提前天数按旷工计算作为给公司的赔偿。 第3列: 辞职人员在辞职后的交接天数内未按规定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劳动合同终止,但工资不予计发作为未交接结公司造成风险损失的保障金。 第4列: 辞职人员在辞职交接期内按规定交接,直属主管视情况向部门主管人员报批后可准予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第5列: 辞职期内请假的,其辞职离职期顺延所请假天数,不执行顺延天数而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按第1列、第2列相应标准执行. 第8条: 辞退:因公司各种原因需对相关岗位的人员拟订辞退的,按如下条列规定执行: 第1列: 正式员工由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提前30天开辞退通知单,被辞退人员从通知日开始到离职日期内完成交接手续;各交接项目按要求完成交接的,即按劳动合同支年劳务服务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交接的,不支付年劳务服务费。 第2列: 试用期员工试用不合格的由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提前3天开辞退通知单,被辞退人员需从通知日开始到离职日期内完成交接手续;各交接项目按要求完成交接的,即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交接的,劳动合同终止及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不予计发作为给公司的风险保障金。 第9条: 开除:因个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构成开除条件的人员,被开除人劳动合同于当日终止及解除劳动关系,另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交接事项,不能按规定完成交接的,工资不予计发作为给公司的风险保障金,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其构成开除条件的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1列: 构成本管理规定内相关条列直接列明为开除的. 第2列: 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 第3列: 半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或一年内累计4次的. 第4列: 半年内警告与大过累计为6次或一年内累计为7次的。 第5列: 被留职察看的一年内再次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或警告或记大过的。 第6列: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7列: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8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者的. 第9列: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 构成开除的人员由部门直属主管提交《员工开除通知单》,附上相关凭证经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复核后生效执行,并由行政部通知被开除人按通知规定与相关人员完成交接,不能按规定完成交接的按第98条规定执行。 第10条: 自离:因违反本规定相关条列被判定为旷工的总和达到如下条件的,从构成当日即生效判定为自离,凡判定为自离的,是指放弃在公司的一切权益(包括所有工资及补偿),并自动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 第1列: 一月内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超5天的; 第2列: 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第十三章 机密管理规定 第11条: 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机密文件或保密样品(详见《公司保密制度》)。 第12条: 擅自复制本公司资料办理与公司无关事务的,每次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名誉不良影响的追究赔偿责任。 第13条: 利用公司电脑及相关设备,擅自销毁公司资料、进行非法交易或私人事务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公司权益受损的追究所有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14条: 未经经理及以上主管人员同意,不准带外人进入公司参观,违反者每次罚款100元,经查实参观人员属与公司同产品或为同产品公司的委托人的,罚款500元并立即开除的处理。 第15条: 除销售部、采购部、开发部业务需求外,不准向外提供与产品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映像),违者处罚款500元并立即开除的处理,如因此造成新产品无法上市的,另再扣发所有工资作为补偿,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 第16条: 所有来访人员未经销售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拍摄产品映像,如有违者,处来访接待人500元罚款。 第17条: 任何会议或谈话内容未经主持人或当事人书面签名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如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记警告一次,详见《会议管理规章制度》。 第18条: 已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的员工,在离职两年内,不准在与公司相同业务之企业任职或泄密,如有违反者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19条: 不准泄密知悉的商业机密及技术秘密,如有违反者,予以开除处理,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益. 第20条: 凡公司月薪制及年薪制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本人工资及打探他人工资标准,如有违者,罚款500元,直属管理人员可对其总工资下调5%到10%的决定。 第十四章 宿舍管理规定 第21条: 宿舍内须保持安静,午休时间及晚上10:30至次日7点严禁高声喧哗,大音量看电视、播放音乐、集体宿舍需将手机设为无声(可设振动及闪灯),晚上10:30后关闭电灯、电视、音响(休息日前晚可推迟到12时),如有违者,经查实属实的每次予10元罚款的处理,被处罚后找投诉人论理的,另加罚50元的处理。 第22条: 要讲究个人卫生,自觉整理内务及打扫室内卫生,不准将果壳、纸屑、烟蒂、生活用水等废弃物从阳台、窗户向外倒或倒在公共通道内,违者每次罚款50元。如不能确认肇事的,处该宿舍除请假不在宿舍住宿外的人员每人50元的罚款。 第23条: 宿舍走廊、楼梯为消防通道,须保持通道畅通,不准堆放杂物及个人物品,违者每次罚款10元,如有个人物品视为丢弃物处理。 第24条: 不准私自调动房间,必要时可向行政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动,擅自调动房间的,每月按每天10元另计收房租费,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25条: 严禁霸占空余床铺,阻挠或拒绝授行政部安排其他员工入住,如有违者处50元罚款并于限期内清让出所占床铺,限期内未清让的,其该床位物品视为无物主丢弃物处理。 第26条: 员工须爱护公物,如有损坏,按《宿舍配置损坏赔偿标准清单》相关标准执行。 第27条: 宿舍内严禁酗酒闹事,违者者每次罚款50元,如发生打架、吵架同时按第五章相关条列执行双重处理. 第28条: 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油炉等明火用具。如有违者,即收缴用具并罚款100元处理。 第29条: 严禁集体宿舍男女同居,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30条: 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不得私自带人到房间玩耍、闲聊及谈事,如违反者因此被本宿舍人员投诉的,每次罚款50元;被罚款后找投诉人论理的,再加罚100元。 第31条: 集体房间非本房间住宿人看到该房间有人上床休息的,须即自动离开该房间,如违反者因此被本宿舍人员投诉的,每次罚款50元;被罚款后找投诉人论理的,再加罚100元. 第32条: 未经女职工集体宿舍住宿人员同意,严禁私自进入,如违反者因此被本宿舍人员投诉的,每次罚款100元;被罚款后找投诉人论理的,再加罚200元。 第33条: 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如有被盗,公司只负责配合取证,不承担任何赔偿及破案责任。 第34条: 未经物主同意,任何人不准私看,乱翻或挪用非个人物品,如违反者因此招到物主投诉的,每次记警告一次;被处罚后找投诉人论理的另处50元的罚款. 第35条: 职工宿舍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给予每人警告并处罚款100元,对提供场所的给予记警告并处罚款50元,触犯法律的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36条: 有关探亲管理规定参照《嘉博工业园区企业公共管理制度》第8章相关条列执行。 第37条: 相关宿舍管理规定详见各楼层公布的《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食堂管理规定 第38条: 不准在餐厅内酗酒,闹情绪,打、砸乱丢个人或非个人物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记警告一次。另有造成他人或公司财物损失的,需予承担相关所有赔偿责任. 第39条: 不准把剩饭、剩菜或果壳等废弃物丢弃在地上,违者每次罚款10元,被处罚后找食堂管理人员论理的加罚50元。 第40条: 用餐完毕后,需将餐具放到指定位置,不准私自将餐具带离餐厅,违者每带一件罚款20元。 第41条: 用餐人须按先后顺序排队用餐,如有插队者,每次罚款10元,被罚后找食堂管理人员论理的加罚50元。 第42条: 爱护食堂公物,不准在桌椅上刻、划、写或将餐具丢弃至垃圾箱内等损坏公物行为。 第43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在工作中要穿工作服、戴卫生帽,加工和分发熟食时一定要戴上口罩,违者每人每次每项罚款5元。 第44条: 任何人不准在厨房内就餐,违者每次罚款5元。 第45条: 严格遵守就餐时间,每就餐时间为从下班时间开始计起30分钟内,过此时间食堂工作人员可以开始清理餐厅,任何人未得到行政部主管人员批准不得阻碍。如有违者,每次每人罚款50元。 第46条: 接待用餐需于前一天通知食堂管理人备菜,特殊情况提前两小时通知准备饭菜. 第47条: 食堂工作人员及时清理打扫厨房及餐厅,所有餐具使用前必须高温消毒,食物储存要保证生熟分开、荤素分开,不采购、不使用变质的食品,经常开展杀菌灭蝇工作,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如造成食物中毒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8条: 职工食堂伙食全部来自就餐人员自费(公司支付食堂工作人员工资、食堂租金、水电费及厨具费用),就餐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对食堂的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善意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和改进,亦可通过工会或员工代表向食堂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提出。但不准在群众中散布不负责任的抵毁言论,如有违者,经查证属实的,处限期书面公开检讨,另记警告一次,限期内未提交公开检讨书的,另加罚50元的罚款,加罚后论理的,再加罚50元。 第49条: 未经行政部主管人员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誉用食堂餐厅办庆祝等各类形式的聚餐,如有违者,每聚餐一桌罚款50元。 第50条: 相关食堂管理规定详见《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章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第51条: 除消防紧急情况外,不准打赤膊、穿短裤、未穿工装及工装不整进出公司行政办公楼及展厅,违者每次记警告一次. 第52条: 除试用期、出差人员外,所有工作时间及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着公司统一工装,佩戴工作证,缺一项每人每次罚款10元,相关着装规定按照《着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注:经部门主管人员确认戴工作证影响工作操作的,可以收放到工装袋内备查。 第53条: 要爱护公共设施和财物,不随手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如有违者,按照《嘉博工业园区企业公共管理制度》相关条列执行处理. 第十七章 相关参考文件 1 安全生产管制度 2 消防应急预案 3 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书 4 会议管理规章制度 5 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6 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7 着装管理规章制度 8 嘉博工业园区企业公共管理制度 9 本制度相关审议的记录 - 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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