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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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三章 办学申请和审批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民办学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其他文化教育
2、学校.第三条民办学校的举办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进行设置,并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
3、,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法律权益.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第七条 民办学校在规划安排、财政扶持、用地供给、项目建设、税收优惠、规费减免、收费
4、定价、社会保障、人事管理、金融支持、招商引资等方面,享受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相关政策给予的鼓励和扶持.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努力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市有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第九条 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开展帮扶。建立优秀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建立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共享制度,公办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资源向民办学校开放使用。第十条 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发展民办教育
5、的方针以及有关政策和举措,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宣传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第三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属地管理、分层审批。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设立:(一)民办中等专业学
6、校按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20018号)公布的要求设置。(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的要求设置。(三)民办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按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的要求设置.(四)民办农村中小学按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民办城市中小学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的要求设置。(五)民办幼儿园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的要求设置。(六)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属地教育
7、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筹设申请程序:(一)举办者根据办学层次对应的审批权限,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筹设申请材料,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批。对筹设申请作出的决
8、定,必须在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须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需要设立食堂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第十九条 民办学
9、校正式设立申请程序:(一)举办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举办者受理通知书。(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设立高中及以上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应组织(或委托)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完成评议后的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到发改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0、证,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申领税务登记证。设立食堂的,还应当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领取上述证件后,方可招生,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借、转让。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表示其办学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第二十四条 对租赁校舍举办民办学校的,所在地政府应采取合法的方式防范办学风险。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批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做到法人独立、校舍独立、资金独立、招生独立、发证独立。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
11、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应当具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发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同时要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规范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方案和教材进行教学,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非法活动。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严防事故发生。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赋予的规定权限,设置民办
12、教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二)对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四)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并组织评估;(五)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对民办学校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六)受理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八)受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教师的人事代理申请;(九)监督、指导民办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学校的审计和财务清算。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
13、构,并报送对应的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计划;
14、(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对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民办学校要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在教研活动、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表彰奖励、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
15、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学生学籍,及时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相关手续.完成学业的民办学校学生,按相关规定验发相应学历证书。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员工,应当与受聘人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合同。聘用双方应严格依法履行合同.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党、团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活动条件,支持工会组织按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16、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可根据招生规模、专业设置、社会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当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票据,按月、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乱收费.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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