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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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了规范和发展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根据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1998)第56号《关于委托市照明学会制定我市夜景灯光建设发展规划和灯光装饰规范标准的委托书》 ,天津市照明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成立了《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城市景观照明相关的工程技术进行了测试,对北京、上海、重庆等兄弟省市的景观照明技术工程进行了考察、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规范的试行稿;在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系统各相关行业、专业有代表性的单位广泛地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专题座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编制组对本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完成了本规范的送审稿后,于1999年6月2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下发(1999)第52号文件公布试行;在施行过程中,又经天津市建委主持专家审定会对《送审稿》进行了审定,在充分采纳专家们的意见及建议后反复修改、补充,最终完稿。 本规范共9章37节,6个附录。规范的9个篇章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景观照明设计、配电、设备、特种光源、施工、检测及工程验收。 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得到了天津市建筑委员会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工设计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和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本规范的编制工作难免有不足之处,请业内人士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意见和建议或需要补充的条款,请将意见和有关素材寄交天津市夜景灯光建设管理中心(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昆明公寓1501,邮编300034)或天津市照明学会(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三潭东里7-6- 211,邮编300193),以便今后修改时参用。 1 总 则 1.0.1 为使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城市建筑物外景、道路、水系、桥梁、立交桥、广场、名胜古迹、公园、商业街、生活居住区、迎宾区、文化休闲区、橱窗、广告及标志等景观照明。 1.0.3 城市道路、体育场、栈场等功能性照明应符合相关专业性标准的规定。 1.0.4 在执行过程中,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灯具 luminair 收集、分配或改变光能方向和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以外所有用于固定保护光源、调节光能的全部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2.0.2 配光曲线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 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 lm时,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3 照度(E) illuminace 被照面单位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体被照明程度,单位为勒克斯(lx)。 2.0.4 亮度(L) 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1 nt = 1 cd/m2)。 2.0.5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 2.0.6 轮廓照明 outline lighting 用白炽灯泡、串灯、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2.0.7 内透光照明 illumination with inner lighting sources 利用室内光源照明建筑物内体,通过门、窗、构孔透射光显示建筑艺术美的照明方式。 2.0.8 光污染 1ight pollution 以不适当的强度、方向、色调或跳动变化进入视野,引起不适或影响人们正常活动感觉的非受控光能量所造成的环境现象。 2.0.9 眩光 glare 直接进入视野的强光、视野内来自亮度或亮度对比过大物体反射的光称为眩光。眩光不但影响正常照明效果,而且造成视觉不适甚至崭时性视觉失能。 2.0.10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是一种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体在不同温度下的光色为基准,用黑体所处的绝对温度K来度量,单位开氏度(K)。 2.0.11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被测光源和标准光源照明下(在适当考虑色温状态下),物体呈现颜色的符合程度度量,通常以字母Ra表达。 2.0.12 灵敏度sensitivity 通过保护装置的最小故障量与保护装置所设定的动作值的比值。 2.0.13 谐波harmonic 周期量的傅立叶级数中的次数高于1的整数分量。 2.0.14 联合接地combined earthing 各种不同用途的接地都连接到一组共同接地装置上的接地方式。 2.0.15 悬浮接地suspend earthing 电路的全部或一部分只同接地部件发生一点等电位连接,不构成接地电流回路的接地方式。 3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是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统筹安排,综合组织实施。 3.1.2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由整个城市的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单个景区或景点照明规划两个层次组成。 3.1.3 应在整个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单个景区或景点的具体情况和景观特色,以及当地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出单个景区或景点的照明规划。 3.2 原则 3.2.1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符合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国际照明委员会有关城市夜景照明的标准、规范与技术文件的规定。 3.2.2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相适应,构成符合城市特征、有明显特色的夜间“光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3.2.3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强调城市夜间视觉效果,要做到重点突出,有光有影,层次分明,既有变化,又统一协调、和谐美观。 3.2.4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体现出照明技术和艺术的有机结合,使景观照明不但美观,而且具有文化品位。 3.2.5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充分体现节约能源和节约资源的绿色照明要求。 3.2.6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原则。 3.3 总体规划 3.3.1 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应使市容景观呈现点、线、面相结合,平面、立面、空中相结合,应使景观协调有序、层次错落丰富、光色适度、光影兼备、动静结合、主题突出、效果感人,形成整体景观效果,应具有现代气息、城市特色和高文化品位。 3.3.2 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宜涉及城市轮廓线、道路景观、城市标志、水系景观、区域景观等专项规划。 3.3.3 总体规划宜涉及城市轴线、肌理、天际线、边缘与入口、视野、道桥、中心景区、特色景区、滨水界面、夜景眺望点、标志性建筑、开放空间、节点、生态绿化、象征景观。 3.3.4 总体规划中宜涉及城市街道、公园绿地、建(构)筑物、历史古迹、公共艺术、导引系统、牌坊、广告、招牌等要素。 4 城市景观照明设计 4.1 基本原则 4.1.1 必须在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的指导下,完成细部规划及各类照明设计。 4.1.2 应遵循被照对象的特征、功能、风格、社会历史背景地位、饰面材料及环境,合理设计景观照明和光环境。 4.1.3 应确定景观照明的总体构思和景观照明设计创意。 4.1.4 应以人为本,以自然界中的动植物为本,不破坏人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4.1.5 应进行重点部位的特征研究。应把握光与影的和谐效果。 4.1.6 被照对象的亮度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既有差别,又和谐统一,不应为突出自己而破坏整体周围环境。 4.1.7 应慎重使用彩色光。 4.1.8 选用的照明器材、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应技术成熟、安全可靠、便于维护。 4.1.9 照明设计中应减少眩光,防止光污染。 4.1.10 新建工程在设计时,应进行景观照明灯光设计。 4.1.11 应预设按平日或节日分级控制,在不同控制状态下都应有完整的艺术效果。 4.1.12 应顾及白天的市容市貌,宜注意灯具的隐蔽和艺术造型。 4.2 设计内容 4.2.1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设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2.2 方案设计: 1 应按其设计内容完成方案设计的文字材料。方案中宜确定照明主题、艺术构思、照明重点、照明方式等。 2 对于重点照明部位的照明效果应绘制照明效果图和编写必要的说明。 3 应编制工程造价估算。 4.2.3 初步设计 1 编制设计说明书:综合各项原始资料经过比较,确定电源、照度、布灯方案、配电方式等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2 编制平面布置图:写出灯位、亮度分布、配电箱等布置原则。 3 编制计算书:进行照度或亮度的计算、负荷计算及导线截面与管径计算。(可作为内部存档) 4.2.4 施工图设计 1 绘制施工图。根据施工图编制预算、安排设备材料和非标准设备的定货加工、进行施工和安装。 2 施工图包括 :照明平面图、照明系统图、照明控制图、设备材料表。 3图纸的内容和深度等还应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4.2.5 应设计防雷、安全接地措施。 4.3 建(构)筑物 4.3.1 宜根据建筑物的主要视点所能观看到的部位、建筑造型、风格、功能及结构特征,确定各部位的色度和亮度水平,应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各部分协调舒适。 4.3.2 当只存在远距离观望点时,可不必重点设计建筑物的细节照明。 4.3.3 可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也可三种方式综合使用。 4.3.4 可有选择地运用光纤技术、导光管、激光、发光二极管、全息图技术、电脑技术等技术措施。 4.3.5 应用主光突出重点部位,用辅助光照明一般部位,主光和辅助光亮度比例以3:1为宜。 4.3.6 光束不宜垂直90°投向被照面,宜倾斜入射,应使不同面亮度有差别。被照面是平面,入射角取60~85°;较大凹凸,入射角取0~60°;显现细部特征,入射角取80~85°。 4.3.7 建筑物表面施工欠精细时,不宜用强光自上而下投射。 4.3.8 不宜将光透入夜间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室内场所。 4.3.9 建筑物主体景观照明亮度值,按表4.3.9取值 4.3.10 照度值E按下式计算 E=pL/r。------------------(4.3.10) 式中: r——被照物表面反射系数 L——所需亮度值 4.3.11 可用单位容量法估算所需的光源功率 P=mEav-------------------------(4.3.11) 式中: P——单位面积功率(W/m2) Eav——整个被照面平均照度(lx) m——不同光源的修正系数 高压钠灯 m=0.038 金卤灯 m=0.048 白炽灯 m=0.22 4.3.12 根据被照面的总面积A(m2) 、投光灯的利用系数 U(CIE 确定的典型数值为 U 等于0.3 )、照明系统的维护系数 K (场所较清洁、出光面向下和照明器1年擦洗1次维护较好,为0.6,否则为0.5以下)和选用光源的额定光通量 f(lm) ,算出反光照明系统所需要的灯具数量。 N=EA/(U fK) 4.3.13 当被照亮的目标物与视点的距离大于100m时,所需的光源功率应乘一修正系数n。见表4.3.13 4.3.14 尺度较大的建筑物立面宜采用黄、白色,不宜滥用蓝、红、绿等彩色光。 4.3.15 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高度之比以不小于1:10为宜。 4.4 小区 4.4.1 商业街 1 应以店头照明、商店立面照明和店名广告照明为重点,可按三层布光方法:上层设置大型灯饰广告,用大型霓虹灯、灯箱或投光灯照明形成主景;中层用各具特色的标牌灯光、灯箱广告、霓虹灯或串灯形成中层夜景;底层用明亮的小型灯饰及橱窗照明灯光形成灯的“基座”。 2 可采用变光变色、动静结合的方法。 3 各商店应在整条街规划设计的基础上,不破坏整体和谐,突出自身特点及艺术个性。 4 商业街的道路路面平均亮度不宜过大。店头照明的亮度以是环境亮度的3倍为宜。 5 商业街内各种广告灯箱不应干扰城市中的公共设施的识别,如公共汽车站、电话亭、书报亭、时钟、导引指示牌、区街地图等。 6 各种广告灯箱设施的光和色设计,应保持视觉上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4.4.2 生活居住区 1 景观照明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创造安静、幽雅、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意境。 2 灯光不得射入室内或给居住者造成光污染。 3 应以区内雕塑、小品、绿地、花坛等为照明设计重点。 4 灯具、光源、电气设备及控制设备应保证其安全可靠性。 4.4.3 迎宾区 1 景观照明设计应体现其功能作用,或创造其庄重、壮观的现代化城市文化品位,或反映其古朴、典雅的文化内涵。 2 应根据区内建筑风格、造型、结构、特征进行单体设计,并注意整体光与色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3 对于区内的电视塔、桥梁、纪念碑、水塔等构筑物,要突出其桥和塔的高大雄伟气势,突出主体感、质感和颜色,创造简洁庄重的照明效果。 4.4.4 文化休闲区 景观照明设计要求平静祥和,应挖掘城市文化底蕴,表现地域文化特征。应创建夜晚休闲、娱乐的光环境。 4.5 室外广告和标志 4.5.1 根据国家《广告法》规定,国家机关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 4.5.2 室外广告和标志照明的构思构图和创意要有特色,使人感到新颖、美观,又富时代气息。画面的图形、文字和尺度搭配,色彩的使用应简洁、明快、协调,具有可读和显目性,而且应和街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4.5.3 室外广告和标志可选用霓虹灯(变色霓虹灯、光纤霓虹灯、金卤灯)、柔性灯箱、光纤照明、导光管、大屏幕显示屏广告标志、全息图广告标志、太阳能路标多种形式。 4.5.4 广告和标志的安装部位和方法,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在视觉上应有良好的连续性和导向性。 4.5.5 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设置的大型广告牌,牌面的照度和照度分布、光源灯具的光学性能、色彩效果、安装位置、灯具支架的外观造型应科学化和艺术化。 4.5.6 0.5 m2 广告牌最大亮度值不得大于1000 cd/m2;2 m2广告牌最大亮度值不得大于800cd/m2;10 m2 广告牌最大亮度值不得大于600cd/m2;对于任何更大面积广告牌最大亮度值不得大于400 cd/m2。 4.5.7 室外广告不能影响城市功能性导引功能。 4.6 商业门脸牌匾、橱窗 4.6.1 商业门脸牌匾的单体构图造型、尺度、面积应与建筑物造型、尺度和总面积的比例及风格相协调,照明应具有显目性。 4.6.2 建筑物的高矮相对一致时,设置景观照明牌匾的高度、宽度、厚度以统一为宜,照明色调应和周边街景协调。 4.6.3 橱窗内光源不应对观赏者产生眩光。 4.6.4 橱窗内的照度应相当于营业场所照度的2~3倍。 4.7 道路、桥梁、立交桥 4.7.1 道路照明所选用的灯具、灯杆造型和外观颜色,应体现所在道路的功能、特征。 4.7.2 道路照明应考虑周围建筑、环境明亮程度,适当选用截光灯具或半截光型灯具。 4.7.3 应确保在任何方向减少对交通车辆驾驶员的眩光。 4.7.4 道路、桥梁、立交桥的路面照明设计应按照有关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桥体照明应表现其造型艺术风格。 4.7.5 路口附近应设置引起司机注意的标志性灯。 4.8 雕塑 4.8.1 在周围亮度较低时,青铜雕塑可选用高压汞灯。 4.8.2 为产生立体感,可在雕塑一侧用窄光束灯而在另一侧用低功率宽光束灯,两个光源入射线宜保持45~90°夹角。 4.8.3 不宜均匀地照亮整个雕塑,应重点加强关键部位照明,如雕塑脸部、整体轮廓。次要部位如背部等可不照明。 4.8.4 应根据被照目标的位置与周围环境,以及从避免眩光的角度出发设置灯具。 4.8.5 从下往上照明时,应避开在雕塑关键部位产生不协调阴影的投光方向。 4.9 塔顶 4.9.1 圆屋顶或穹窿,宜采用远距离投射。 4.9.2 塔尖或尖塔可在紧邻的建筑物设置泛光灯投光。 4.10 围墙与花窗 4.10.1 可在围墙外用小型投光灯照射,显示墙面形与色。 4.10.2 花窗可用内透光方法,丰富墙面效果,也可将墙面和窗前的植物照明结合,形成剪影效果。 4.11 玻璃幕墙 4.11.1 不应用灯光直射玻璃幕。 4.11.2 可采用在室内、窗前安装荧光灯管或白炽灯或墙面反射光的内光外透的照明方法,也可用点光源组成图案。 4.12 柱廊 4.12.1 应根据柱子在建筑中的地位,作用及风格样式而采取相应的照明方式。 4.12.2 可照亮背景、显示轮廓呈剪影效果;也可从正面补光,减少对比,增加立体感。 4.12.3 可从正面用投光灯分别斜照每一根柱子,使其在相对较暗的背景下显露出来。 4.13 树木与绿地 4.13.1 灯光的设置应注意植物生长时的相互影响。 4.13.2 使用泛光灯照明时,灯具应隐蔽在观赏视线之外,投射光应避开观赏者的视线,防止产生眩光。 4.13.3 光色应根据树种在不同季节下的色彩精心选择。 4.13.4 绿地照明可设置低矮草坪灯,或采用大面积投光照明,平均亮度以2~4nt为宜。 4.14 水景 4.14.1 静止水面可利用周围被照亮的建筑物、雕塑、树、桥等倒影效果,不宜另设照明灯光。 4.14.2 可利用喷泉设置水下灯,灯位设计在喷泉水的落点处。又高又细的水柱宜采用窄光束投光灯,喷涌的泉水宜采用宽光束投光灯。 4.15 花坛 4.15.1 由上向下观赏的花坛可设置蘑菇型、倒槽型等草坪灯具照明,具体高度由被照明花木的高度确定。一般高度为0.5—1m。 4.15.2 可选择显色指数为80以上的金属卤化物光源为宜。 4.16 小径 4.16.1 小径和步行街的照明不应破坏景观,光线应柔和,应设计台阶、障碍物及道路方向变化的照明。 4.16.2 采用照明灯具应不损坏白昼景观,光源光色、照明灯具光分布及照明水平应与小径所在的环境气氛一致。 4.16.3 住宅区公园小径人行道平均照度以5lx为宜,最小照度不小于2 lx为宜。 5 配电 5.1 供配电系统 5.1.1 室外景观照明负荷属于三级负荷,特殊情况下负荷等级可根据建设方的要求进行考虑。 5.1.2 室外景观照明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方式供电。当由市政电源直接供电时,也可采用TN-C-S或TT系统。当由路灯电网供电时,应与路灯系统的制式一致,允许采用IT系统。 5.1.3 室外景观照明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控制中性线电流不超过相线电流。 2 灯具宜自带补偿装置,以提高功率因数。 3 降低系统阻抗,以减小电压损失。 5.1.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景观照明供电的电源点布局应根据供电区域划分。供电电压宜为0.4/0.23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25Km,但应验算供电线路的电压降。并且应按国家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要求,校验被保护线路预期最小单相短路时低压断路器的灵敏度。 5.1.5 由TT或IT系统供电的景观照明配电线路应装设漏电保护开关。 5.1.6 采用气体放电灯的室外景观照明当采用IT系统三相电源干线时应选用三级联动开关。当采用IT或TN系统三相电源干线时应选用中性带过载保护的四极联动开关。 5.1.7 景观照明的电子控制装置以及图像摄制和远传终端宜采用具有防雷防干扰性能的隔离变压器,隔离后以IT 系统供电。 5.1.8 当由市政电源直接供电时,应在进户处装设总保护开关。 5.1.9 凡又由市政电源供电,或虽由用户内部电源供电,但由地区控制中心集中控制管理的景观照明电源供电线路应在进线开关电源侧安装用电量计量表。 5.1.10 水下灯宜采用IT系统供电。其供电干线首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5.2 负荷计算 5.2.1 室外景观照明负荷计算应以最大相负荷的三倍计算。 5.2.2 室外景观照明负荷计算应以最大使用功率的控制方式进行计算,并且不考虑需用系数。 5.3 导线选择与线路敷设 5.3.1 室外景观照明供电系统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分支供电回路,宜采用单相供电。分支导线截面不宜大于6平方毫米。 5.3.2 室外景观照明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并留有余地,应采用铜芯电力电缆线路供电。 5.3.3 在选择导线时,必须考虑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值和启动电流启动时间值,以及各相零序谐波电流迭加流过中性线的因素。 5.3.4 室外电缆线路以TN-S系统供电时,三相供电回路宜选用五芯电力电缆。单相供电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 5.3.5 室外电缆设计应按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的要求执行。 5.3.6 暴露在建筑物外的(防雷OA、OB区)电气线路及与安装在OA、OB区的照明装置、配电装置、控制装置相连接的电气线路应穿厚金属管敷设,或采用具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电缆。 5.4 控制方式与设备选择 5.4.1 室外景观照明控制可采用人工控制方式和自动远控或遥控方式,其控制设备应安装于控制室、值班室内,或其它不易遭受机械损伤和非专业人员误操作的场所。在检修室外景观照明时,控制设备应有明显电源断开点及标志。 5.4.2 室外景观照明自动控制可采用以下几种低压接口控制方式: 1 经微处理器芯片控制装置控制; 2 通过光传感器和时间开关,由光、时调控设备分别或共同控制; 3 通过时间开关,由定时控制设备控制; 4 由控制中心经遥控终端控制。 5.4.3 对小区景观照明供电,可在中心控制室采用微处理器或可编程序控制器,或者由地区控制中心通过遥控终端实现对各变电所低压专用供电回路的自动控制。 5.5 谐波抑制 5.5.1 室外景观照明供电系统中,为降低供电系统中的高次谐波对电力系统的影响,变压器宜选用高抗干扰性能的。当采用常规变压器时,其接线方式应为D/Yn11型。 5.6 接地与安全,防雷 5.6.1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PE线。 1 室外照明及其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2 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电缆金属接线盒,终端盒等。 5.6.2 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装置或供电线路PE线相接。并与可伸臂范围内金属管道构件以及防雷引下线做辅助等电位联接。 5.6.3 在低压系统中,终端景观照明配电箱和电子控制装置以及图像摄制、远传终端的隔离变压器一次侧应加装避雷器,避雷器接地线应同变压器二次侧电子装置的逻辑地或其机柜的接地外壳相连接。 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应遵循GB50057-94(2000年版)第六章所规定原则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电涌保护器电源侧应加装短路保护装置。 5.6.4 当采用TN-S系统时,供电干线末端应将PE线重复接地,当由市政电源以TN-C-S系统供电时,应在进户总开关前将PEN线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欧。当采用TT或IT系统时,照明装置及其配电装置、控制装置和导线金属保护管(层)均应用PE线连接到用户日自用的接地装置上,并与防雷等其它接地采取联合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各种接地中所要求的最低值,但不得大于等于4欧。 5.6.5 景观照明的电子自控装置采用IT系统供电时其逻辑地应同本层楼板钢筋实行一点悬浮接地。 5.6.6 水下灯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应用PE线连至接地装置外,尚应同水池壁及其周围地面钢筋作等电位连接。 6 设 备 6.1 光源 6.1.1 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效、寿命、光色、显色性、尺寸、形状、安装方便及对所在环境的适应能力。 6.1.2 在桥梁等震动较大的部位不宜采用怕震的光源 6.1.3 泛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氙等、硫灯等电光源中的几种或一种。 6.1.4 内透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荧光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和无极灯等。 6.1.5 轮廓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白炽灯、紧凑型荧光灯、霓虹灯、塑料霓虹灯、发光二极管、光纤、镭射管、贴纸电灯、无极灯等。 6.2 灯具 6.2.1 室外灯具, , 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68。 6.2.2 灯具选择应考虑其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灯具效率等。 6.2.3 灯具外壳应有安装地线的螺栓。 6.2.4 应有调节水平和垂直投射角的装置。 6.2.5 应有散热装置。 应尽量选用体积小的灯具,灯具外型与颜色以与环境相协调为宜。 6.3 调光器 6.3.1 运用调光器应同自控装置结合起来,对单个或成组的照明光源进行明暗或颜色变换的控制,白炽灯宜采用可控硅整流器,改变电压的方式进行调光,气体放电灯则应采用变频装置改变频率的方式进行调光。 6.3.2 光强及色彩:调光设备改变白炽灯照度水平的同时,色温随钨丝消耗的电能而变化,它可从2800/3000K的白色变至1000K以下的暗红色。 6.3.3 气体放电灯可根据要求选用成套控制设备。 6.3.4 应考虑启闭集中控制的可能性。 7. 特种照明 7.1 霓虹灯 7.1.1 霓虹灯照明器材、装置的质量、性能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7.1.2 霓虹灯照明电源的供给不能与民用电源共网。 7.1.3 灯管支架必须采用耐高压、耐腐蚀、抗老化阻燃材料制成。7.1.4 霓虹灯照明广告必须具有33米/秒的抗风强度要求。 7.1.5 在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上安装霓虹灯照明广告时,设置的霓虹灯在避雷保护以外时,必须采取避雷器接地措施。 7.1.6 霓虹灯照明工程一般不接漏电保护器,但要注明高压危险。 7.1.7 霓虹灯照明应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 7.1.8 通电试验应无电晕放电现象,以及无拉火和干扰现象。 7.1.9 当电源电压在220V±105%范围内波动时,霓虹灯照明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7.2 光纤 7.2.1 使用温度范围:最大可在-40°~70°C环境中安全使用。 7.2.2 使用弯曲半径:宜不小于光纤直径50倍。 7.2.3 采用光纤照明的光源箱与光纤头的距离不得大于其射程。 7.3 激光 7.3.1 宜利用激光束有规律的运动或组成图案布置节日空中夜景。 7.3.2 可将快速移动的激光束投射在建筑物外墙面上,形成图案。 7.3.3 采用成套的夜景照明系统,可在夜晚室外露天舞台上将艺术形象直接投射到建筑物外墙面上,配上音乐后组成融声、光、色和影视技术为一体的娱乐性夜景照明节目。 7.4 LED灯 7.4.1 在使用LED灯具时,应根据实际工作电流进行供电电路设计。 7.4.2 LED灯具的供电标称电压应为220V,非标准供电电压的灯具应配备标准的供电电源。 7.4.3 LED灯具使用的电路印刷板、外壳和内部固定件应具有阻燃特性,符合抗老化、抗冲击、抗震动和防水、防潮的要求。 7.4.4 变色的LED 灯具应根据亮度、色度、色纯度划分等级,以便满足不同的使用需求。 7.4.5 LED灯具在电参数上应标明使用电压范围、工作电流、功率等指标,同时还应标明外形尺寸,以便可相互替换。 8 施 工 8.1 配线 8.1.1 在剖开导线的绝缘层时,不应损伤线芯。 8.1.2 铜芯导线的中间连接和分支连接应使用压接法或焊接。 8.1.3 采用压接法时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拧紧,连接管的接线端子压模的规格应与线芯截面相符。 8.1.4 电缆和绝缘导线的分支接头,宜不断开干线,采用导电性能、防护性能良好的接线端子或线夹的连接方法,以减少发热、提高可靠性。允许在电缆桥架上或线槽内,采用绝缘穿刺线夹作电缆或导线的分支连接。 采用传统做法时,绝缘导线的中间和分支接头处,应用绝缘带包缠均匀、严密,并不低于原有的绝缘强度。在接线端子的端部与单线绝缘层的空隙处,应用绝缘带包缠严密。 8.1.5 施工中配线还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中规定。 8.2 配管 8.2.1 敷设于多尘和潮湿场所的电线管路、管口、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8.2.2 暗配的电线管路应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减少弯曲。 8.2.3 塑料管在进入接线盒或配电箱时,应加以固定。 8.2.4 硬塑料管的相互连接处应用胶合剂,接口必须牢固、密封,插入深度应为管内径的1.1~1.8倍。 8.2.5 明配硬塑料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的距离应均匀,管卡与终端、转弯中点、电气器具或接线盒边缘的距离为150~500毫米,中间的管卡最大距离内径20毫米以下为1.0米,内径25~40毫米为1.5米,内径50毫米以下为2.0米。 8.2.6 配管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中规定。 8.3 管内穿线 8.3.1 同类照明的几个分支回路,可以穿入同一根管子内,但管内导线数不应多于8根。几个单相分支回路的中性线,不可共用一棵线。 8.3.2 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其接头应在线盒内连接。 8.3.3 管内穿线还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中规定。 8.4 灯具安装 8.4.1 固定灯具用的螺钉或螺栓应不少于两个。 8.4.2 应将灯具出进线口做密封处理。 8.4.3 振动场所的灯具,应用防振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4.4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损伤和漏电。 8.4.5 灯头开关的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8.4.6 室外照明用灯头线最小线芯截面为1.0铜线。 8.4.7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8.4.8 需要在树干上安装灯时,必须小心不要伤害树木或影响其生长。要安支架时,应用保护性皮革或塑料带包裹树干以利树木生长。 8.5 配电箱 8.5.1 导线引出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并均应装设绝缘管保护。 8.5.2 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其各相负荷应均匀分配。 8.5.3 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8.5.4 户外安装应注意防水。 9 检测及工程验收 9.0 评估景观照明设计的技术指标应采用亮度分布,而不应采用照度分布。 9.0.1 测试设备可用经定标的亮度计或具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适当仪器。 9.0.2 仪器的测试位置应放在主要的视点位置。 9.0.3 测试内部应包括代表点的位置及亮度。 9.0.4 测试应选择较晴朗的夜晚,不宜在有雾的天气进行。 9.0.5 对新安装的灯具及光源,测得的数据应用维护系数修正,前后的数据一并归档。 9.0.6 工程项目竣工后,交接验收时应提交该工程的竣工图,安装技术记录及工程项目中所使用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注:(1)按照被照明场所的环境亮暗程度分为四个区域; E1:非常幽静的区域,如国家公园、自然风景区或其它不要明亮的风景区; E2:低亮度环境的地方,如不属于E1区的区域; E3:中等亮度环境的地方,如不属于E1区的区域; E4:高亮度环境的地方,如晚上有活动功能的城镇闹区; (2)UWLR是向上浪费的光线比,是灯具直接射向天空的光线占全部出射光线的百分比,该值愈大,电能浪费愈多。 (3)Ev为窗户处的垂直照度(lx) (4)I为灯(光源或灯具)射下无用方向的光强(kcd) (5)熄灯前即规定的关灯时间; (6)来自道路照明设施的光线不计在内; (7)该值使用在不照明被照对象但会构成杂散光的方向。 附加说明 本技术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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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城市 景观 照明 工程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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