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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职业安全卫士技术规程.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954373
  • 上传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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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职业 安全卫士 技术规程
    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生产安全部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 3。2 设备部负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做好工作环境的监视和测量工作. 4 管理内容 4.1对应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的工种,由生产安全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讨论制订,其发放办法依照公司规定执行。 4。2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3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4.4 对从事有毒有害有粉尘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劳资部门,由公司相关部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5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4。6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查管理是检查各生产一线部门是否按照管理体系要求正常工作;查隐患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各部门对过去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逐条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措施和工人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例行公司生产安全调度会上通报。 TDR/GLZD。060-2012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保证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3 职责 3.1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2生产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3 劳资部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3。5办公室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 3.6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管理内容 4。1工作场所 4。1.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4.1。2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4.1。3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1。4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 4.1。5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1m; 4.1.6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4.1。7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 4.1。8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4。1。9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4.1.10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4.1.11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 4。1。12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需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1.13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4。1。14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 4。1。15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 4.1.16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 4。1。17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4.1。18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4。2 机械设备 4.2。1传动带、明齿轮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4。2。2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 4.2.3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4.2.4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4.2。5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 4.2。6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 4.2。7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 4。3 电气设备 4。3.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3.2电气设备应装有合格的熔断器或者自动开关; 4。3。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用保护接地和接零的措施; 4.3。4 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12v; 4。3。5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者接零措施; 4。3.6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的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3。7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和国家标准,并且要定期检修; 4.3.8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4.3。9所有电气设备都要有接地装置; 4.3。11电气接线接口部位要错开,接线要标准规范; 4。3.12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首先要切断电源,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4。3.13配电房配电室带电危险设备地面上要配有绝缘垫、以防人员触电。 4。4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4.4。1所有压力容器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并且要定期按照规定校验,保证其准确有效; 4。4。2所有压力容器都应该有保养 、检修、管理制度; 4.4.3所有压力容器的操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4。5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4.5。1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4.5。2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4.5。3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内进行; 4。5。4散放有害健康的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设备,吸尘与净化设备; 4.5.5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或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4.5。6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贮藏在专设的场所,并且应该严加管理; 4.5.7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4。5。8对于有毒的危险的废料的处理,应外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4.5.9废料、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得危害工人或者附近的居民。 4。6 供水 4.6。1公司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得使用; 4.6.2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4.7 生产辅助设施 4。7.1公司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以上所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 4。7。2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厕所应定期清扫,保证厕所的干净卫生; 4.7.3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和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4.8 个人防护用品 出现下列情况的任意一种,车间必须供给工人工作服,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4.8.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的危险操作; 4。8。2在强烈辐射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4。8。3在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场所的操作; 4。8。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4。8。5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 4。8。6工作中发现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车间供给工人防护药水和清洗的物品; 4。8。7 经常在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操作的工人,供给防水靴和防水鞋; 4.8.8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该配备安全带; 4.8.9电气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4.8.10经常在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供给防晒和防雨的用具; 4.8.11 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的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其良好有效; 4。8。12 对其他的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4。8.13 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工 )应该教会急救方法。 TDR/GLZD.061-2012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职业监控监护管理。 3 职责 3.1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监控监护的归口管理工作。 3.2 劳资部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 管理内容 4。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由办公室协调安排组织到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2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4.3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4.4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生产安全部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4。5劳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6办公室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 4.7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TDR/GLZD.062—2012 劳动保护制度 1 目的 为更好的搞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一定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和社会保障,使员工按照安全保护要求从事各种活动,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防止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保护。 3 职责 3.1 公司工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购置和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3.2 财务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统计、发放,并对劳动保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3.3 各部门具体实施劳动保护的措施和规定. 4 管理内容 4。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4。2 劳保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橡胶手套、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测电笔、防护面具、防护眼镜、口罩、登高架、安全带等。 4.3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环境. a) 办公场所安装空调、照明等,保证有充分的照明等相应的办公条件; b) 粉尘较重岗位必须安装相应吸尘、除尘装置; c) 从事与电有关工作的操作时,工作环境应保持照明良好、空气干燥以及良好的防电措施。 4。4 各部门负责人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教育劳动者作好自身的劳动保护工作. 4。5 各部门负责人及各级安全员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佩戴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的违章作业。所有检查均由检查人做好检查记录,要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人员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检查验证整改效果。 4。6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任何作业,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4.7 员工身体健康的检查和保护: a) 需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在登高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员工,一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b)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应安排治疗、定期复查,并给予其职业病的抚恤待遇.劳资部门应建立“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登记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及时调职,妥善安置。 c) 员工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可休病假,病假期间按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d) 员工在工伤事故中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由公司或工伤保险支付,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公司将按《劳动法》中相关劳动安全管理条例,一次性付给伤亡者伤亡抚恤费.具体执行《员工劳动合同》并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 e) 公司每年7月份至9月份为员工发放高温费,12月份至次年2月份为员工发放防寒取暖费,由劳资、财务部统计,与工资同时发放. 4。8 员工意外事故保障措施: a) 相关部门应配合劳资定期对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相应记录,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添置、更换; b)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对从事特种作业员工的培训、考核的发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公司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上岗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c) 公司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 d)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操作管理规程。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9 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1)电工:     a) 在进行高压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绝缘鞋不得裸足穿用; b) 进行测电时,使用测电笔; c) 在高压配电柜、设备周围应铺绝缘垫; d) 带电作业时应带护目镜,防止产生电弧刺伤眼睛。 (2)焊工:     a) 焊工(含电焊、气焊)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 b) 焊接时,应戴好防护面罩,以防止弧光伤眼和焊渣溅伤眼睛。 (3)高空作业:     a) 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在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确保性能良好; b) 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 c) 要确保登高用的“登高梯、架”稳固、安全可靠,并且应有人帮扶; d) 应有专人监护。 (4)有毒有害有粉尘工种:     a) 在粉尘环境工作或从事特别肮脏的清理工作或接触具有腐蚀性、刺激性洗涤和消毒用品时,必须戴橡胶手套和防护口罩; b) 在从事登高清洁工作时,必须使用状态良好的登高梯,并有专人监护; c) 进行虫害消杀或绿化施肥喷洒农药工作时,须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和防护口罩。  (5)保安员:     a) 晚上外出巡逻必须佩带橡胶棍; b) 进行消防演习或火灾灭火时,应穿消防衣帽. 4.10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学会自我防护和保护. 4。11有计划的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对新进厂人员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员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4。12严禁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对女工在妊娠、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4。13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TDR/GLZD。063-2012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更好地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领用等管理工作,在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目前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工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购置和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3.2 财务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统计、发放,并对劳动保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4。1。1 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4。1.2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1.3 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4。1。4 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4。1.5 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4。1。6 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申请、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领用,并做好发放和回收记录. 4.2 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它规定 3.2.1 领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详见各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4。2。2 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特别对待。 4.2。3 因病、事、工伤、产假、专职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4。2.4 新调入本公司员工,由企管部及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三级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后,方可纳入本单位管理,办理个人领用防护用品.第一次按标准规定发放,下次发放超过半年的随本单位统一发放,不超过半年的随下一次统一发放。 4.3 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赔偿办法 4。3。1 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4.3。2 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4.3.3 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赔偿费 4。3.4 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总裁批准、交赔偿费后,到仓库领取. 4。4 防护眼镜的发放范围及其规定 4。4.1 防护眼镜发给在生产过程中对眼部有危险的工种。 4.4.2 机加工、固定砂轮磨工发平光眼镜,使用期限为三年;电、气焊工发放电气焊防护眼罩,一般使用期限为三年。 4.4。3 因公损坏或属个人不慎丢失损坏者一律按赔偿办法执行。 4.5 其它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其规定 4.5。1 凡属有关设计、工艺、试验人员等非经常性操作的人员,经单位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4.5。2 每月发放的肥皂、洗衣粉、手套等劳保用品缺勤一个月者不发,新调入岗位的人员超过每月10日后只发肥皂一块。 4。5。3 每年统一发毛巾一条,缺勤三个月者不发. 4.5.4 工作服:分春秋装,每人各两套,期限为三年。 4.5。5 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4。6 防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发放程序 4.6.1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正确合理地为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要选用“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 (2)每个员工要正确选用适合自己的防护用品,并在生产中正确使用。 (3)要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重新配置。 4.6.2 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采购部门负责,公司其它部门不予分散采购. 4。6。3 采购防护用品时,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安全及使用性能可靠的产品. 4。6.4 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用、发放等管理,对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 4。6.5 每月10日前,各部门开具防护用品领用单办理领用、发放工作。 4。6.6 企管部、劳资有权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的执行情况,加强成本管理、确保员工生产安全。 4。6.7 公用防护器具要定点存放,确保其安全、易于存取。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保管并携带到工作岗位,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工作岗位设置专柜保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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