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源辐射安全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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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A:上海光源辐射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版 试行)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2009年4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1第三章 剂量限值2第四章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与个人剂量监测3第五章 放射性工作区4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4第七章 上海光源的安全运行5第八章 辐射监测5第九章 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6第十章 紧急措施7第十一章 附则7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上海同步辐射光源(简称“上海光源”)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上海光源所在园区周围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
2、2),结合上海光源的辐射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光源工作、学习和参观的人员在实践和干预中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第三条 奖惩制度所有在上海光源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本规程。凡在辐射安全方面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凡违反本规程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放射性工作或行政处分。第四条 运行装置等部门或个人,应优化操作程序、改进工艺流程、促进材料、部件及设备等的合理再利用,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发生.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五条 上海光源的
3、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所长;(2)辐射安全主管副所长或辐射安全协管所长助理;(3)科学研究处主管技术安全的处长;(4)技术安全技术部正副主任;(5)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所长是辐射安全的最高责任人。第六条 基本职责 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宜进行调查、协调、审议、建议和决策:(1)辐射安全基本方针的制定;(2)辐射安全规程的修改和更版;(3)放射性相关装置或设施的安全审查;(4)向上级审管部门申请、汇报或提交相关资料;(5)异常或事故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和事故调查;(6)其它辐射安全相关重大事项。第七条 各部门安全人员确定各部门
4、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辐射安全管理, 并指定专职或兼职辐射安全员协助管理。安全员名单需及时上报科学研究处技术安全主管备案,并抄送技术安全技术部。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辐射安全相关操作规程, 并提交技术安全室的审核、备案, 以保证一切具有正当理由的电离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第九条 辐射安全员职责辐射安全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本规程,具体职责:(1)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防护知识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制订装置等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协助年度安全自评价报告的编写;负责收发本部门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计,并监
5、督防护用品等的正确使用;监督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保管和使用及三废排放情况。(2)参与日常的研究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策.一旦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第九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职责为上海光源的辐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具体负责上海光源辐射辐射安全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辐射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辐射监测与评价、辐射安全教育与培训、参与辐射事故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第三章 剂量限值第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的总剂量,包括在规定期间内职业外照射引起的剂量,以及在同一期间内因摄入放射性核素所致内照射的待积剂量之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6、第十一条 在正常情况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1)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第十二条 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1) 年有效剂量,1mSv;(2)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3)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第十三条 上海光源以5mSv作为年剂量管理限值。在监测过程中,超出此水平的测量结果,需要进一步调查,且追究产生的原因.当一个季度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7、大于1.5mSv时,科学研究处将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有关的监测结果、调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备案存档.第四章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与个人剂量监测第十四条 新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需在从事放射性工作前,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就业前放射性职业体格检查、合格方能从事放射性工作。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时,正常情况下,按规定定期进行放射性职业体检。如怀疑或发现有职业健康异常时,通过申请手续,可根据医生建议进行临时性的放射性职业体检。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离开放射性工作岗位前,安排一次放射性职业体检。第十七条 经放射性职业体检判明有不适应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缩短工作人员受照时间、暂停放射性
8、工作或岗位更换.第十八条 放射性职业体检的结果原件必须永久保存,存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有权通过申请程序查询或复印体检结果,但不得将原件带出.第十九条 放射性工作人员和用户等有义务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防护设施、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等.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和长期用户,采用热释光剂量计进行监测,对于短期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临时外来检修人员等),根据场所,安排佩带个人剂量计.第二十条 上海光源根据人员所从事的实践和可能存在的辐射源的具体情况,安排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上海光源的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以外照射个人监测为基础。具体监测方法
9、按职业性外照射剂量监测规范(GBZ1282002)执行。监测周期为3个月.第二十一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负责上海光源的个人剂量监测,通报监测结果.详细按上海光源的个人剂量监测临时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年剂量监测结果须终身保存入剂量档案.放射性工作人员本人可通过申请查询,但不得将监测结果原件带走.第五章 放射性工作区第二十三条 上海光源分放射性工作区和非放射性工作区(即一般区域)。放射性工作区(又称“辐射管理区”)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各加速器隧道内及光束线站棚屋内区域为控制区,这些区域以外主体建筑内区域为监督区,主体建筑体外园区内为一般区域.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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