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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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
2、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3、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第八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劳动者发
4、放工资。第十一条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 年.第十三条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第十四条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第十
5、五条劳动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十六条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第十七条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第十九条企业与劳动
6、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第二十条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第二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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