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业主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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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规 约 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如本规约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文景国际小区 座落位置:丰州路东、陕坝路西、解放街别、塞北街南 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巴彦淖尔市恒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岑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2015]L144 邮编:015000 联系电话:8788858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 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 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 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七)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八) 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九)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相关议案予以表决;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装修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地下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作停放车辆用途。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主自行负责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一下约定: (一) 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场所; (二) 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同乘其他乘客的同意,并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三) 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 (四) 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 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 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三) 擅自占用、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摊点、市场,张贴、涂抹、悬挂物品; (五) 乱倒垃圾、乱堆放杂物、随意停放车辆; (六) 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七) 饲养家禽、家畜和违反规定饲养其他动物; (八) 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已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转让时,买卖双方合同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缴存手续;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动过户.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第四章 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水暖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一) 业主(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给排水、供暖管道随意改动,确 需变更应向供水、供暖管理部门申请。 (二) 下水管道禁止倾倒剩余饭菜等生活垃圾,如已造成堵塞,物业服务中心可派人疏通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全部承担。 (三) 公共给排水设施出现故障要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维修,否则对继续使用或由此造成人身伤害及公共设施的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 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应向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并将批准文件及改动部分图纸交物业服务中心存档。 (二) 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家电设备(如空调、热水器等)或特别用电,需要增大用电量,必须向物业服务中心或供电部门申请增容. (三) 公共用电设施出现故障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及公共配电设施,如因私自作业造成的公用电器设施损坏、人身伤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规定 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也是所有共有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可以节省房屋维修资金和大、中修费用,使物业保值、增值。为使住户能合理、安全的使用电梯,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电梯允许运载物品的高度不超过1.7米,宽度不超过0。7米;电梯允许运载物品的重量上限为800公斤,超过上限尺寸和重量的物品严禁使用电梯运载。 (二) 电梯严禁运载自行车、摩托车及整批货品. (三) 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轿箱内饰、电梯门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四) 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措施。 (五) 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先行,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 (六) 不得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箱体内装饰物,不得在电梯轿厢门及轿厢内乱贴乱画。 (七) 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不得采用拍打按钮、厢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以免发生意外。 (八) 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令其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九) 严禁住户在电梯前室用水,电梯前室不得有积水情况,以防电梯进水,造成设备的损毁。 (十) 如电梯因住户的非正常使用而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 各住户倾倒垃圾时应将垃圾袋装并系好袋口,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园区内设置的垃圾箱内,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清运. (二) 禁止将生活(建筑)垃圾放于电梯前室、楼道等共用部分。 (三) 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不准随地吐痰和便溺。 (四) 单位和住户装修时应遵循本小区的《装修管理协议》,装修垃圾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服务中心有偿清运,不准乱扔乱倒。 (五) 公共用地和楼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阳台外、外墙不得悬挂、摆放物品,禁止在室外安装晒衣架,禁止在室外晾晒衣物。 (六) 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爱护园区内公共设施、观赏景点,如绿地、雕塑、广场、水池、休闲椅、果皮箱、画廊、警示牌、园区、护栏、墙面、射灯、路灯、庭院灯及节日期间或庆祝活动悬挂的各种装饰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上述设施景点。 (七) 商业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周围垃圾杂物要及时清理,严禁随意乱扔乱倒、乱摆乱放。 (八) 每位业主(使用人)都有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绿化管理规定 (一) 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爱护园区内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地和树木。 (二) 不准随意践踏、穿越草坪或在草坪上放养动物、家禽;不准攀树、剥皮、采花等。 (三) 不准往草坪上乱扔废弃物或在树木上扎铁丝、晾晒衣物、被褥等。 (四) 严禁各种车辆轧毁或穿越草坪。凡需在绿化带上架设管线或穿越绿地铺设管线时,必须事先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并有恢复绿化(绿地)的方案,经同意后,有绿化专业人员监督施工。 (五) 不准以任何理由占用草坪,改变草坪用途。 (六) 不准向草坪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垃圾渣土,损坏者视情节责令修补或经济赔偿。 (七) 对违反绿化管理规定损坏小区绿化的,责任人须补栽草木或给予经济赔偿。 (八) 园区内集体或个人申请种植纪念花、草、树木的,需事先向业主委员会申请。 第三十九条 首层私家花园管理规定 (一) 一层小花园须用于绿化,业主只有对一层私家花园的使用权,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使用人不得将一层私家花园对外开门或搭建房屋及堆放杂物等。 (二) 私家花园的绿化面积不能低于60%; (三) 私家花园摆放或种植植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8米; (四) 私家花园不允许搭建任何围挡遮挡型支架; (五) 私家花园不允许摆放与绿化无关的任何杂物; (六) 私家花园如铺设甬道,应采用路面装饰方砖或更高档次的材料; (七) 私家花园的设计方案须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八) 私家花园内的各类井属公共配套设施,使用人不能将井掩埋或封堵.因需要维修使用该设施时,使用人有义务进行配合,允许维修人员进入花园. 第四十条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一) 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积极和物业服务人员配合,搞好小区的联防保卫工作。 (二) 各业主认真填报《入住登记表》,办理小区ID卡。 (三) 本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住凭ID卡或其他住户证明进出;外来人员可由业主带入或凭有效身份证明登记进出;也可经由业主同意后进出。 (四) 发现形迹可疑的人,业主(使用人)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物业服务中心和物业服务人员报告。 (五) 严禁在小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卖淫、嫖娼,一旦发现将报告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 严谨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小区。 (七) 一旦发现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使用人)应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并保护现场,协同公安机关破案。 (八) 业主(使用人)要提高警惕,发扬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九) 房屋出租,转让须报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以便加强管理。 (十) 未经许可,不得在小区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 (十一) 住户如将大件或贵重物品搬出小区,须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填写《放行条》,按照物品搬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婚庆管理规定 (一) 业主(使用人)有举办婚礼的需提前一天告知物业服务中心以便物业服务中心在保洁、保安方面做出一些临时的安排,为举办婚庆的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 业主有义务向参加婚庆的嘉宾介绍小区的管理规定,要求嘉宾遵守本小区的规章制度。 (三) 为保证小区整体秩序,业主有义务安排部分婚庆车队在小区外面等候,原则上只允许新娘车等不超过2辆车进入园区。并且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婚车类型,进入园区的时间等,以便秩序维护人员统一安排车辆停放位置、及时疏导车辆。 (四) 为了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禁止婚礼车队在园区内鸣笛,禁止在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二条 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一) 小区内业主(使用人)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起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物业服务中心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新户入住手续。 (二) 属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纳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 (三) 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而成为承受人的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好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手续后,有权享受小区对业主(使用人)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物品搬出管理规定 (一) 业主(使用人)因搬家、装修等需要将大型物品搬出园区,须由业主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搬入、搬出手续,填写《放行条》。 (二) 业主须将需搬出物品的名称、数量、搬出的时间、业主姓名、单元号等内容清晰准确的填写在《放行条》上。 (三) 物业服务中心审阅申请表的内容后,在申请表上签字是否同意搬出。 (四) 搬运人将物业服务中心批核后的《放行条》交于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后,可被放行。 (五) 秩序维护人员将《放行条》统一保存。 第四十四条 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一) 凡进入小区的自行车、摩托车须在指定的自行车、摩托车停车处停放,不得随意停在路边、绿化地、楼道口等公共通道等公共区域。 (二) 小区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处无人执守,不收停车费用,物业公司不负保管责任,各业主应保管好自有财物。 (三) 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小区应减速缓慢行驶,留心注意他人和自身安全,严禁在小区骑飞车和横冲直撞。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守则 (一) 任何车辆均须获得物业服务中心批准,办理停车ID卡,方可使用停车场,且须停泊于指定车位内. (二) 小区停车场只收取车位费,未收取车辆保管费,请勿将贵重物品放置车辆中,本车场不负保管责任。 (三) 不得做出对他人或其它车辆有危险可能的行动,或在车辆内携带危险品。 (四) 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及他人. (五) 不准在停车场内进行任何维修,紧急维修获物业服务中心批准的除外. (六) 不准在停车场内冲洗车辆. (七) 停车场内装卸货物,应在指定地方进行。 (八) 不准在停车场内抛弃杂物. (九) 所有驾驶者,必须: 1、 遵守物业服务人员指挥; 2、 遵守停车场内一切有关交通标志; 3、 停泊于制定车位的界限内; 4、 在需要时,向物业服务人员提交驾驶执照及姓名. (十) 所有驾驶者均不准: 1、 随意鸣喇叭; 2、 停泊于两个车位中间; 3、 在一个车位内停泊多辆车。 第四十六条 ID卡管理规定 对于人员及车辆进出使用ID卡管理,即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人)一律须凭ID卡在授权范围内自由进出小区、停车场,既方便业主(使用人),又强化小区的封闭管理,是一项行之有效、方便快捷的物业管理措施.为完善ID智能卡的管理,特别请业主(使用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 妥善保管ID卡,不折叠、刮擦、熏烤ID卡,注意防潮、防磁、防高温,不随意将卡借给他人。 (二) 如在使用中不慎将卡丢失,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报失、销卡,物业服务中心将重新输入资料,办理新卡. (三) 办理ID卡,每张需交纳成本费10元。 第四十七条 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一) 营业用房业主(使用人)须持有政府各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营业的手续,合法经营。 (二) 营业用房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小区《装修管理协议》内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具体执行《长春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三) 为防止污染或噪音扰民,不允许开设带有声、光、空气污染等性质的营业项目。在项目开办前,必须预先上报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 (四) 营业场所的牌匾悬挂高度、规格、样式、材质等必须按照小区《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制作。 (五) 营业用房业主(使用人)不得私自将物品、货物或杂物堆放在门前、楼道等公共部位. (六) 营业用房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应做好隔音处理并采取防火措施,以免后患.需经消防部门审批的营业用房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七) 经营用房业主(使用人)在选择卷帘门的样式、颜色上必须通过物业服务中心审批,以确保整体统一。 第四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一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或实际使用房屋的非业主。 第五十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 本规约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各持一份。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从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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