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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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公司文件 冀电基〔2007〕1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公司 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直属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设计院、电研所、监理公司、电建一公司、电建二公司、送变电公司: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河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河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 质量 管理 规定 通知 河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7年1月31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电力公司 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二OO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工程项目负责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河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在建工程的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致力于持续改进、严格质量过程控制,逐步提高工程质量,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的比率逐步提高。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 第四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依法接受并配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倡导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保证与提高输变电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投资建设的输变电工程和上级有关单位委托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省公司基建部为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主管部门,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为输变电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公司基建部工作职责: 1、负责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实体和质量管理工作检查。 2、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3、负责组织220kV及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达标复检等工作,负责对110kV及以下达标投产输变电工程的监督指导和审核批复工作。 4、负责省公司系统年度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创优计划安排,负责组织输变电工程项目优质工程的推荐申报工作。 5、负责组织输变电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输变电工程开工建设的审批程序,负责办理工程建设的申报及有关事宜,保证项目开工的合法性。 2、负责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组织参建单位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规程、规范。 3、负责按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定期部署或要求监理组织工程各阶段的质量检查验收,随时协调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关系。 4、配合省公司管理范围内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达标投产和优质工程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输变电工程参建各单位,原则上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必须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专职机构,确保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和受控,实现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三章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单位职责: 1、工程招标前完成《工程建设管理纲要》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内容的编制,开工后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输变电工程建设。 2、依据省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确定具备质量保证能力和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健全现场参建各单位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3、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质量标准以及检验的方法、质量奖罚条款,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 4、监督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合同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情况。 5、负责组织设计图纸的催交和设计交底工作,定期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考核、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等活动。 6、负责组织对重要设备材料的监造、出厂验收和运输保障监督管理。对其供应设备、材料的及时交付和质量负责. 7、保证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不得因资金原因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推延工期。 8、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9、不得在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压缩工期,保证现场各阶段工序施工及检验程序正常进行。 10、 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11、负责组织完成消防、环保等单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1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档案。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3、按合同要求提供设计完成计划,保证供图进度和设计质量,及时向参建各方进行设计交底。 4、向现场派驻合格的工地代表,核查工程现场地质、施工成果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问题要及时修正,对于其他方提出的设计问题,要及时研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提交设计文件,为施工提供技术支持,对施工结果签证确认。 5、及时与施工、监理单位沟通,确保工程不因设计问题影响工期和出现质量问题. 6、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7、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负责编制并按时移交竣工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对合同项目内的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责任制,按照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保障。 3、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或设备材料有差错的,应及时向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反映和沟通。 4、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建设法律及省公司有关规定,并征得工程项目负责单位的同意。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管理责任。 5、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输变电工程进场后要根据工程实际和图纸的到货情况,及时编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计划,明确施工、监理、项目负责单位各级验收的项目,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执行,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履行三级验收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及时完成验收项目的报验与配合工作. 6、严格执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试验、计量、测量器具标定检测等制度,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得用于工程项目中。 7、每月召开质量工作例会,定期向监理和项目负责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实际状况. 8、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接受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9、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技术资料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按时移交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 10、定期组织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回访、执行保修制度,征求生产运行人员对于工程项目使用后的意见反馈,并体现到新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措施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监理自身的工作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旁站、见证、巡视、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3、按规定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负审核责任. 4、参加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和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 5、审核设计变更,并按合同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手续。 6、组织设备开箱、材料进场的检查验收。监督落实设备、材料缺陷的处理封闭。 7、监督工程现场计量、器具检定、检测及管理制度的落实. 8、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定期编写工程质量报告,除每月的监理月报中有质量专题外,变电按单位工程、线路按分部工程编写质量报告,及时报项目负责单位。 9、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监督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计划的执行,审核各级工程项目的报验资料进行质量评定,提出结论意见,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做到与监理控制工作同步形成,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11、每月结合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工程的实体质量,向项目负责单位提出对于施工单位的奖励与处罚,并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职责: 1、应建立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2、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和现场安装试验的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 3、按照合同规定,接受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对于材料出厂前的检验和设备监造工作。对于现场出现的设备、材料的缺陷应主动配合处理,并执行合同中有关赔付事宜的条款。 4、有关材料出厂前的检验和设备监造工作不能免除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单位的行政正职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保证质量管理和奖励所需资金的投入,如实汇报工程质量事故等。工程参建各方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在项目现场的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施工总工程师)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质量管理、检验、试验等有质量监督职能的部门能独立的行使其职能。要建立各级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质量工作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以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单位和参建各方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达标投产和优质工程评审规定,作好策划和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完成有关施工、调试、设计、设备的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作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建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总结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经验、提高质量的建议及措施等,工程结束参建各方应提交完整的工程总结.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1、项目负责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落实。 2、省公司负责组织220kV及以下初步设计审查,500kV输变电工程报请上级部门审查。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相关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3、各类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负有核签责任.勘察设计深度要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4、项目负责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明确造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和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要附技经人员审核确认的预算。 5、严格执行典型设计有关规定,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充分考虑当前的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确保各种危害的可控和能控。 第二十三条 施工质量管理: 1、项目负责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输变电工程施工的质量目标、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 2、施工单位必须落实承包合同中的质量承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达标投产创优的实现要体现在过程控制中,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3、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各专业施工人员要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4、施工单位必须按质量管理体系程序进行控制和检查,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执行技术措施各级交底签字和工序交接制。认真履行各级检验项目的质量报验程序,充分发挥施工三级质检的作用,使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施工单位质量部门要组织施工班组结合工程质量目标,立足于达标投产的过程控制,确定工程创精品和治理施工质量通病项目;组建QC专题小组定期开展活动,及时作好小组各阶段活动记录,完成后申请监理及项目负责单位对活动项目予以确认,届时完成小组活动项目的成果总结. 6、严格推行国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定期开展质量观摩研讨会和质量问题现场会,推广优质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分析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发扬成绩吸取教训,提高工程质量。 7、施工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调动职工争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树立质量风险意识,推行质量风险抵押金制度。 8、施工单位对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进场后按规定取样送检,履行报验程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监理质量管理: 1、项目负责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工程监理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监理人员均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理员应经过培训上岗。所有监理人员要具有相应岗位的质量控制能力。 3、工程监理禁止转包和分包,禁止以挂靠、借用资质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4、严格按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执行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规定,对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 5、加强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合格签证后方可隐蔽。并作为监理后续验收和评定工作的依据。 6、负责组织设备和材料供应商、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接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准入场,并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开箱计划,组织各方参加检验并形成纪录,由参检各方共同签署. 7、及时审核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报验资料,参加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划分中四级项目的验收,对发生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针对问题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及时检查完成情况签证封闭。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过程验收按《河北省电力建设输变电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河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达标投产与创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及参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达标投产与创优工作,加强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与工程创优工作的前期策划和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工艺水平。 第二十八条 省公司对于申报优质工程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向上级有关部门择优推荐参加各级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工程的自检,安排落实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章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在工程设计、施工(包括调试、试运行)期间及投入使用后的下述时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标准、以及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设计出现错误,需要返工/返修且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的,均属工程质量事故。包括: 1、主要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 2、其他工程及设备在工程正式投产后一年内; 3、虽超过以上年限,但有明显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方面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省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事故损失为同一工程同一类事故损失累计值)未构成质量事故的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1、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较差,但经返工或处理后满足设计、规范要求,且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万元。 2、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进行返工或修复处理,经处理后基本不影响使用和工程寿命,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20万元。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 —-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500万元。 4、特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倒塌; -—严重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缺陷; ——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事故或其他电力生产事故,同时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质量缺陷的报告和处理; 质量缺陷发生(或发现)后,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并应在发生(或发现)后3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报送监理及项目负责单位。 2、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监理,监理单位及时报项目负责单位,同时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进行部署,项目负责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初步调查,研究落实处理措施,并应在发生(或发现)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报省公司基建部. 3、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向监理、项目负责单位报告;项目负责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同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初步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向省公司、7日内向国家电网公司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对工程影响、事故责任等)省公司基建部在项目负责单位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单位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评估事故经济损失,并确定处理意见,在接到初步调查后的7—15日内提出正式调查报告。 4、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1、事故的调查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2、 对事故的处理要确保工程质量,不给工程遗留后患. 3、 按规定计算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损失责任。 4、按照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八章 工程质量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公司对输变电工程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程质量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施工、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从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工程质量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三十六条 省公司对参与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设计、制造、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招标加分等奖励,对于质量管理工作落后、造成不良后果的项目负责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给予合同罚款、招标扣分、停止或限制参与省公司工程的投标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具体考核实施执行《河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电力公司基建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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