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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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
2、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3、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
4、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 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
5、类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
6、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7、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
8、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
9、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
10、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11、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
13、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
14、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
15、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
16、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 分类收集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7、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 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18、(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街
19、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章 分类运输第三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 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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